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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南海的前世今生-從歷史證據到後仲裁時代 (演講紀錄)

            南海究竟是屬於哪個國家的?如果屬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那究竟有哪些的歷史證據?南海的周邊國家為何想要佔領這些島礁、島嶼?這些國家的佔領或者是島礁建設,在國際海洋法上是否有所依據?另外經過南海仲裁案,對於我國的太平島又有什麼影響?

            1/11,山東大學法政學院戴宗翰副教授為為海資帶來一場精采的演講。也特別感謝研究生維哲的紀錄。


山東大學法學院  戴宗翰老師




            以下將介紹七個部分,分別是1.我國擁有南海島礁的歷史淵源。2.南海的戰略地位。3.島嶼制度的影響,又以日本沖之鳥礁為例。4.南海島礁各國佔領的現況。5.南海仲裁案,菲律賓訴求太平島法律地位的意涵。6.仲裁庭對於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7.島嶼新標準下國際實踐的困境。

我國擁有南海島礁歷史淵源

            為何要探討歷史? 除了我國之外,中國大陸、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亦會探討南海島礁的歷史。根據習慣國際法對於領土主張有兩個構成要件,分別如下:

一、先占原則(Occupation):對於無主地,一個國家意圖將其置於其主權之下的
據為己有之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是個人發現了一個無主地,在國際法上是不算數的。需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圖。很多國家對於南海島礁須說明有「先占」,符合國際法上,對於領土主張構成要件之一。

二、時效(Prescription)和平與繼續的表現國家權力。簡單來說,對於一個領
土、島礁主權的擁有行政權管轄,另外並沒有任何國家反對。
因此,對於南海島礁,如果包含上述之構成要件,取得國際法上的認識,以及其他國家之認同,就可取得該領土的主張。

  *以上兩個原則的實際案例可以參考: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白礁島主權歸屬案例

            從我國對於南海島礁有效且持續性的佔領和行政管轄的行為來看,南海島礁是否屬於我國?從南海島礁的歷史來看,最早可追朔自西漢武帝元封元年(西元前110),當時就有行政管轄的情況,且並沒有出現任何國家抗議之情形。此外,西元1世紀,楊孚撰「異物志」紀載南海產有海龜。西元3-4世紀晉代,有中國人至南海捕魚紀錄(南海更路簿)。唐代、北宋、南宋時期、元朝、明代、清代誌現今亦有明確官方紀載對於南海諸島之管轄。

            從地圖的角度來看,西元1595年,荷蘭人Gerhard Mercator繪製的「東亞圖」,出現西沙群島的位置。西元1626年,英國人John Speed繪製的「The Kingdome of China」地圖中,出現東沙島的位置。西元1636年,荷蘭人Henricus Hondius繪製的「東亞圖」,出現東沙以及南沙群島的位置。西元1730年,中國人陳倫炯繪製的「四海總圖」,出現四沙群島(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及台灣的位置。雖然無法從地圖上來確定領土的擁有權,但可以確定的是,1617世紀,無論是西方人或是中國人,皆知道四沙群島的位置。

            以當時1617世紀的背景,可從中國的史書(明、清),得知中國對於南海是有管轄的,相對於西方人來說,地圖僅為航海之功用。明朝官修的「廣東通志」、「萬洲志」等皆記載「萬洲有千里長沙、萬裡石塘」。清朝則有10餘幅官方地圖,繪製南沙群島(石塘)的概略位置,另依據官修之「廣東通志」、「泉州府志」、「同安縣志」,亦記載南沙群島當時仍屬「萬洲」管轄。

            透過歷史、地圖的角度,中國人長期的使用整個南海的區域。而周邊的國家並沒有針對當時的政府(明、清朝,甚至更早以前)做出抗議的行為。所以中國對於南海主權的擁有以及海域的行使,就符合習慣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和時效的原則。

南海戰略地位

        南海面積為368萬平方公里,東北-西南長度約為1800公里,東-西向約為900公里,平均水深為1212公尺,最深為5567公尺。由於南海的地理位置,便於周邊國家開採石油、稀土。另外,從戰略上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在海南島、西沙的永興島甚至是南海的島礁設置中程導彈(導彈涵蓋範圍約為1500公里),可以有效的涵蓋周邊國家。爭取南海主權的國家共有56方,分別是我國、中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以及汶萊。以下將介紹南海的海洋生物資源以及海上交通線的情況。

一、海洋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
            根據2014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法報告中提到,全球有十分之一的漁捕量在南海地區。

()非生物資源
            南海石油蘊藏豐富,中國預估1000億至2000億桶;美國與俄羅斯保守估計約僅1618億桶石油。預估值之所以會差異那麼大,主要是因為各國並沒有聯合探勘的行動。但可以確定的是,南海有豐富的石油蘊藏量。

二、海上交通線

()進出口貿易
            80%的能源進口來自麻六甲、新加坡、隆目(Lombok)、巽他海峽(Sunda)以及南海航線。所以整個南海的交通線對於周邊國家來說(包括中國、日本、韓國、臺灣),都是一個經濟命脈的生命線。

()軍事戰略
            對於周邊國家來說,島嶼具有延長海上交通線及戰略上之功能。島嶼具有切斷海岸線的功用。舉例來說,將永興島、黃岩島、美濟礁的位置,相互連結,即呈現三角形的形狀。站在軍事的角度來看,此形狀是一個穩定的型態。如果上述之地點有設置機場的話,可以有效的控制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島。

            因此無論是海洋生物資源、海上交通線或者是戰略的意涵,南海對於周邊的國家來說,都有不可放棄的意涵,所以導致周邊國家積極地對島礁進行設。

島嶼制度的影響-日本沖之鳥礁案例

            在介紹日本沖之鳥礁的案例之前,首先,說明島嶼的定義為何?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121條: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舉例來說:有一個平方米大小的石頭,海水高潮時,露出水面。該石頭即具有12海浬,1550平方公里水域的面積(包含領空、領海、大陸架)。另外,擁有該石頭之國家,如果可以證明該石頭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符合海洋法第121條第三款),就具有200海浬,400,000平方公里水域的面積。


一、沖之鳥礁原來之面貌

            沖之鳥礁位於日本本島南方1740公里的岩礁,包含北小島與東小島。1987(昭和62),東小島海拔為0.9公尺,面積為1.6平方公尺。北小島海拔約為1公尺,面積為6.4平方公尺。

二、沖之鳥礁之建設

            在海洋法公約生效前(民國94),沖之鳥礁並沒有任何的改變。但在海洋法生效之後,日本了解到島與地位的差別,因此對島礁進行建設。首先在沖之鳥礁的礁盤上建置氣象觀察亭,之後利用快乾水泥的方式,將北小島與東小島2塊石頭封起來,並在周圍放置消波塊(避免石頭被海水侵蝕),且在經緯度上進行定位(利於劃設領海、專屬經濟區)。另外,在沖之鳥礁上種植珊瑚(經濟活動)

三、日本之野心(25~33)

            2008年,日本向聯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遞交200海浬以外之大陸架延伸(一共申請了7塊大陸架,皆位於公海)。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200海浬以外之水域,如果可以證明有大陸架自然性的延伸,就可將公海的大陸架視為己有。簡單來說,即為海洋圈地的情況,日本除了自己固有的專屬經濟區之外,連公海的大陸架(含有稀土、礦產、石油)也想要占為己有。






南海島礁各國佔領現況 

當前南海諸島各方主權宣示範圍如下:
一、我國、中國:南海四沙群島
二、越南: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三、菲律賓: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黃岩島
四、馬來西亞:南沙群島部分島礁
五、汶萊:希望與馬來西亞合作石油探勘(不希望與馬來西亞發生南海主權上的爭端)

以下將概略說明各個島礁之概況:

一、東沙群島
            陸地面積為1.74平方公里,環礁面積為500平方公里,目前為我國所佔領。我國在東沙群島上設置機場,長度為1550公尺。東沙群島生態資源豐富,有螃蟹、寄居蟹等。

二、西沙群島-永興島
            陸地面積為2.1平方公里,目前為中國所佔領。中國在永興島上設置機場(可起降波音737),由於未考慮到維護生態保育的問題,機場跑道長度遠長於東沙群島之機場跑道(便於飛機起降)。先前西沙群島擁有珊瑚礁岩盤,但為了達到填海造陸、建設之目的,利用人工的方式,將其破壞,例如:利用炸藥的方式,以利興建深水港(5000)。永興島上目前除了機場之外,亦有醫院、郵政中心、銀行、糧站、百貨公司以及水產公司等建築。未來除了可成為潛艇的基地之外,驅逐艦亦可進入。目前,可能會將導彈設置在永興島。

中沙群島-黃岩島
所在地為潟湖,面積為3平方公尺,目前為中國所佔領。西元1990年,中國人民採取行動,以宣示黃岩島為中國所擁有。由於黃岩島僅為石頭,無法長期居住。因此當中國人民離開黃岩島後,菲律賓隨後佔領黃岩島,並宣稱黃岩島屬於我們的,進而衍伸黃岩島之主權糾紛。
      
      西元2013年,菲律賓透過軍艦逮捕鍾國之漁民,導致兩國發生嚴重之爭端。因此,中國透過海警,將黃岩島水域給封鎖,不讓菲律賓進入。隨後菲律賓與美國聯手,將此情況提交國際法院,進而導致南海仲裁之發生。
      
      西元2016712日,南海仲裁宣判之後。目前中國與菲律賓之關係,因為菲律賓杜特地總統執政之緣故,政策方向有所改變,希望與中國在黃岩島附近水域進行合作(漁業合作、共同保護區)。但中國仍然實質佔領黃岩島,是否要將海域開放給菲律賓,仍然取決於中國。

四、南沙群島-太平島

            陸地面積為0.51平方公里,目前為我國所佔領。在南沙群島中,太平島是唯一自然生成,最大的陸地區域。我國在太平島上已建置機場、碼頭。
西元2008年,當時的陳水扁總統利用執政最後一年,在太平島上設置機場。所使用之金費來自行政院之的二預備金,工程名稱為「中央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名稱之所以不叫「機場跑道工程」,主要是因為,依當時之國情,如果要進行機場跑道工程,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為了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因而採用第二預備金之辦法。隨後監察院對於此事進行「糾正」,因此導致我國在南沙島礁之建設相當困難。

南沙群島-中洲礁 

            陸地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為沙堆所淤積而成,是一個自然生成之礁石,目前為我國所佔領。 以國際法上之規範來看,中洲礁算是自然生成之領土。但是由於中洲礁形成之原因為沙堆所淤積而成,因此未來有可能會消失(海水侵蝕)
六、南沙群島-美濟礁
            美濟礁目前由中國所佔領。美濟礁原始之狀態為,當海水高潮時,皆露在水面下方。但目前中國利用填海造陸之方式,將美濟礁打造成南海群島中,最大的島嶼(5.66平方公里),目前已建置機場與碼頭。
            美濟礁在南海仲裁案中,對於是否為島嶼之地位,是最有爭議的。除了其原始狀態皆露在水面下方之外,中國所擁有的礁石(具備12海浬),沒有任何一個包含美濟礁。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美濟礁應屬於菲律賓之大陸架。因此,中國之作法為,擴充美濟礁之建設、發展,持續佔領美濟礁。久而久之,美濟島將實質為中國所擁有。




南海仲裁案-菲國訴求太平島法律地位之意涵

在南海海域,太平島是自然生成之島礁中面積最大的。其成為南海仲裁案訴訟成敗之關鍵。如果太平島被認定不是島嶼,其他在南海海域之島礁進而不會被認定為島嶼。以下將討論太平島是否具有島嶼的資格,對於菲律賓之影響為何?

一、太平島為島嶼

            菲律賓所訴訟之事項,包括「中國非法佔領低潮高地」、「干擾甚至入侵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之問題」,都會因為這些指控事項,全落在太平島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內,而造成菲律賓之被訴。

二、太平島為礁石

            中國於美濟礁、仁愛礁、碧礁、南熏礁和西門礁,這些低潮高地上面的建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非法佔領菲律賓之大陸架。
因此,菲律賓之訴求與領土主權無關,僅需仲裁庭就南沙群島及周邊海域諸島礁的法律定義作出判決。

            菲律賓之律師對太平島之法律地位的質疑共有八項,認為太平島應為礁石,而非島嶼:
一、無足夠水源以供人飲用或維持人類居住。
二、無原生食物供人食用。
三、無土壤可種植農作物。
四、無土著人口居住。
五、除軍隊駐守外無居民居住。
六、二戰前甚至沒有軍隊駐守。
七、臺灣駐守軍隊之補給,全仰賴臺灣島。
八、無經濟活動。










            南海仲裁案之結果,將太平島裁定為岩石。裁決標準為針對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之規定。然而菲律賓之律師,將該法121條第3項進行拆解,其認為:
一、維持「島嶼本身的潛在可能性」而非「是否現在正在維持,或之前曾經維持人類居住及其自身經濟生活。」

二、維持人類居住:一座島嶼必須有能力為「現存的人」提供必要生活條件,且「必須通過其自然環境滿足其條件。」

三、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在沒有「外界干擾」的前提下維持獨立的經濟生活。


仲裁庭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

            仲裁庭不但完全接受菲律賓之律師所提出之觀點外,對於島嶼之定義,以更嚴格的判斷標準進行判斷。以下為仲裁庭將太平島作為舉例說明:

一、可飲用水之判斷標準
  • 仲裁庭「承認」太平島可飲用水的品質是好的。「但是」太平島機場跑道的興建影響島嶼本身吸取雨水轉為地下水的能力,導致淡水水源不如過去充沛。
  • 「新標準」:水源是否充足到可供一群人飲用。


二、動植物之評斷標準
  • 「承認」太平島上佈滿了許多椰子、木瓜及香蕉樹。「但是」呼應菲律賓之論述來強調這些樹種,非原生物種,導致島上不均衡式的物種變遷。
  • 「新標準」:原生物種是評斷標準?


三、土壤作物之評斷標準
  • 「承認」土壤可以種植蔬菜水果。「但是」土壤農作物生產有限,而無法提供足夠人口飲用。
  • 「新標準」:土壤作物應足夠自給自足且不能仰賴進口。


四、人類居住之評斷標準
  • 「承認」南沙海域有漁民活動。「但是」漁民主要來自中國海南省;於南沙群島的活動是短暫的;目的是為了貿易連結或物資補給。
  • 「新標準」:居住人買的「目的」跟「身分」來評斷(軍人、警察不包括在內)。


五、經濟商業活動之評斷標準
  • 「承認」過去有鳥糞、貝殼採集與漁捕等商業活動。「但是」彈丸礁商業休閒活動根基於島礁建設。
  • 「新標準」:需要在島礁的「自然狀態」下的商業活動。


島嶼新標準下國際實踐的困境

            按照仲裁庭之新標準,許多國家之島嶼應被認定為島礁,但各國仍然主張其所擁有之島嶼具有島嶼之地位,像是美國、澳大利亞、日本。

            島礁新標準衍生出的問題包括「標準不明確」、「自由心證」。該標準是在海洋法公約文字之外另行藉其裁決,而加諸海洋法公約中文字不存在的標準與延伸性之規定。很明顯為「法官造法」之惡例。


心得


            首先感謝戴宗翰副教授帶給大家精彩的演講。演講的內容淺顯易懂,即使在演講前,對於南海仲裁的相關資訊沒有任何了解,聽完此次的演講,也會有相當的概念。在聽演講前,原本想說內容只會針對歷史性的證據去做介紹,可能會有些枯燥乏味,有點不抱期待。但實際上,演說內容包括了許多的資訊,獲益良多。最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是「仲裁庭對於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當時南海仲裁結果出爐後,佔據了許多的新聞版面,因此有許多的討論。但似乎沒有探討仲裁庭對於島嶼的裁決標準。先前我從海洋法公約的條文來看,怎麼想都會認為太平島應該是具有島嶼的地位,不知道為甚麼會被評斷為礁石。經過此次的演講,我才知道仲裁庭將太平島認為是礁石的原因。

            另外,對於各國所佔領南海島礁現況的部分。可以清楚地知道,各國將其佔領的島嶼,以填海造陸的方式,積極的開發。雖然會因為開發之緣故,導致環境生態的破壞,但這是一個宣稱主權有效的方式。演說內容當中有提到,太平島建置機場跑道之經過,進而導致目前對於島嶼的開發,無法有太大的動作。這或許會成為我國佔領太平島之隱憂。

            最後,感謝所上邀請戴宗翰副教授為大家帶來精采的演說,期望未來也可以聽到同樣精彩的演講。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新世代漁業管理的挑戰 by Professor Ray Hilborn

Building on Fisheries Management Successes: the challenge to sustaining isheries in coming decades



美國華盛頓大學水產漁業科學院的Ray Hilborn教授應邀於第七屆世界漁業大會發表壓軸專題演講,主題為新世代永續漁業管理的挑戰,主要內容在於回顧其研究團隊近年的研究發現,並展望未來的可能方向。


演講一開始,他先感謝其研究團隊成員的貢獻,以及研究經費贊助單位(其研究有近半數來自基金會,四分之一來自政府,13%來自企業、9%來自地方社區,及3%來自NGO。之後進入正題。
一切問題的起源或許可以回溯到2006年由UBC Dr. WORM所發表[1]2048年無海鮮可吃的研究。該研究認為海洋中將近三分之一的商業性資源已經瀕危,如果不採取行動,按此趨勢,2048年將無以為繼。當時普遍的想法認為,漁業管理已經徹底失敗,對環境造成很大的衝擊,全球漁業資源持續下降,而保護資源最好的方法就是禁捕區。
事實真的如此?HilbornWorm組成團隊,就已知的北美、南美、歐洲以及紐澳等大洋洲國家的漁業狀況(http://ramlegacy.org/),並於2009年發表其成果[2],認為並沒有實際看到全球資源下降的狀況。他們特別整合了一個資源評估資料庫,整體來說,如紐西蘭、美國西海岸等,經由嚴格的管理,資源有回升的狀況,加拿大西岸、阿拉斯加、南非的資源緩慢下降,但也都還在MSY之上。美東、美東南、挪威、歐盟則是明顯回升。俄羅斯、日本,有回升,仍低於BMSY,當中,歐盟管理物種情況不一,雖然多數屬於樂觀的狀況,也有部分物種相當危急。相較於此,亞洲國家評估的物種很少,大概只有鮪、旗魚類等經由區域性漁業組織評估的物種,地中海與非洲西海岸則是資源情況比較糟糕。





到底投入控制好或者產出控制好?
因此,究竟整體漁業管理的成效如何?先從鮪類評估的成果來看,最新研究[3]彙整BMSY以及FMSY,探討投入控制與產出控制,基本上,針對這些管理較嚴謹的物種,資源狀況較好。

對於其他大多數的物種,狀況又是如何[4]PNAS發表文章認為,整體來說,其實2000年之後,商業物種的生物量相對穩定,並沒有大幅下降的狀況,所以,代表可能在各物種之間的資源狀況互有消長。
該團隊進而利用問卷,發給各國政府部門,希望了解各國漁業管理於四個面向的狀況,包括
一、研究:是否有卸魚、體長年齡資料,資源量調查、資源評估。
二、管理:漁業管理計畫與目標、限制漁獲壓力的措施、調整管理及漁撈壓力的能量。
三、執法:港口監控及海上觀察員、罰則與執法、敏感棲地保育、混獲及丟棄之管制。
四、社會經濟面考量:投入(執照及作業努力量)管控、透明度、社區參與、能力強化之補貼。[5]
在針對二十餘個國家回收的191份問卷中,美國、冰島、挪威、俄羅斯、紐西蘭以及加拿大是研究以及管理做得比較好,資源狀況也較好的國家,南韓、日本、祕魯居中,而中國、巴西、泰國等殿後(該研究並無台灣)
如果從系群角度去看,MSY大於一萬公噸的近六百的系群的漁獲死亡率相對比較低,而MSY低於三千公噸的二千多種系群,相對整體死亡率比較高。亦及大型系群因為總量高、受關注高,所以管理也多,特別是已開發國家,相對小型系群的管理就普遍薄弱。對於已開發國家採用的top down方式,對於其他國家也未必適用。
因此,HILBORN團隊認為Co-management 可能是開發中國家、小型漁業的救星[6],而對於全球來說,最大的挑戰就是公海漁業的管理,特別是那些開發中國家(less wealthy countries)的大型漁企業(large industrial fisheries),例如中國、泰國、馬來西亞等部分調查顯示資源明顯下降狀況。

最後一項重要議題是熱帶混合系群的管理
漁獲效率、努力量與漁獲量之間的關係是很微妙的。許多案例顯示,單從產量去看,其實沒有太多變化,但其中捕撈物種的改變卻在發中當中。因此,當政府部門減少努力量,或許能夠增加資源量,但未必會影響漁獲量,或者說,能真正增加漁獲量,或許會遭致外界質疑。特別是針對混合型物種,複雜的情況下更難澄清管理的成效。
MPA未必是最有效的措施,沒有管理監控的保護區,不如妥善的漁業管理方案。所以,我們必須思考新的管理模式,特別需要能夠將船隊的社會經濟目標納入考慮,必須思考如何結合產業(船隊)、公部門與大眾利益去產生新管理方案。




[1] Worm, B., Barbier, E. B., Beaumont, N., Duffy, J. E., Folke, C., Halpern, B. S., ... & Sala, E. (2006). Impacts of biodiversity loss on ocean ecosystem services. science, 314(5800), 787-790.
[2] Worm, B., Hilborn, R., Baum, J. K., Branch, T. A., Collie, J. S., Costello, C., ... & Jensen, O. P. (2009). Rebuilding global fisheries. science, 325(5940), 578-585
[3] Pons, M., Branch, T. A., Melnychuk, M. C., Jensen, O. P., Brodziak, J., Fromentin, J. M., ... & Parma, A. M. (2016). Effects of biological,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factors on tuna and billfish stock status. Fish and Fisheries.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faf.12163/full
[4] Costello, C., Ovando, D., Clavelle, T., Strauss, C. K., Hilborn, R., Melnychuk, M. C., ... & Rader, D. N. (2016). Global fishery prospects under contrasting management regime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1520420. http://www.pnas.org/content/113/18/5125.abstract
[5] Gutiérrez, N. L., Hilborn, R., & Defeo, O. (2011). Leadership, social capital and incentives promote successful fisheries. Nature, 470(7334), 386-389.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70/n7334/abs/nature09689.html
[6] Leadership, social capital and incentives promote successful fisheries. http://www.nature.com/articles/nature09689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日本與歐洲國家(挪威)漁業管理制度之比較/東京大學八木信行教授

感謝東京大學農學院八木教授在繁忙的返台行程中特別安排到海大演講
[當然要感謝Egg Lu 的居中安排]
今日演講主題是日本與歐美國家漁業管理制度的比較
當中的歐美國家,主要引用的是挪威
心得:對於不同漁業的管理應該有不同的思惟,遠洋漁業那一套未必適用於沿近海漁業,值得思考的議題。




教授一開始先用幾張挪威漁港卸魚以及漁業加工廠的照片,展示挪威漁業的高度工業化與效率,
對比於此,則是在非洲坦尚尼亞、印度、印尼、越南等家計型漁業,利用許多小型漁船、大量人力捕撈的小規模漁業,
兩相比較,高下立判,
歐洲漁業多有特定目標物種,所以也會考慮混獲、下雜魚丟棄的問題
對於亞非地區,漁獲物多樣,往往沒有所謂的目標魚種,所有捕撈上岸的都是目標物種
[想起上周到ICCAT開會,歐盟提議要討論丟棄漁獲(discard)的問題
非洲國家說,我們充分利用每一條魚,沒有discard
"if you have any discards, send it to us!']

進而比較日本以及挪威的漁業管理,可以發現


Norway
Japan
Institutional
Top-down
Bottom-up
Allocation
Fishing quota
Fishing area
Necessary information
Current population of fish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Monitoring
Gov’t enforcement
Peer monitoring, gov’t enforcement

歐洲強調從上到下的漁獲配額分配,注重漁業資源狀況,執法由政府專責

至於日本,有許多沿近海漁業,都以bottom-up的方式管理,
強調的是漁場管理,地理分布,除了政府執法之外,更有同業之間的監督
[PS:後者聽起來和印尼的Panglima Laot制度有些類似
請參考: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8597X14002620]

對日本沿近海漁業來說,針對主要的魚種設定有TAC,例如Pacific saury, Alaska pollock, sardine, mackerel, jack mackerel, snow crab, and common squid.

對於TAC,地區漁會會與科學家合作(日本水研所),設定體長限制,魚苗放流,乃至於禁漁區,
對於這些限制衍生的成本[無法作業造成的損失、一半的魚苗放流費用,另一半由政府負擔],漁民共同分攤,因為他們寄望未來分享漁獲收入。

而在北海道,為了保護棲地,當地漁民不僅採用無動力(風帆式)蝦拖網,避免馬達損傷海底水草床,甚至植樹保育海岸,避免海洋棲地汙染,可見漁民對於海洋環境保護所共同付出的心力。

最近,生態系管理成為潮流,概念看似簡單,但執行難度很高,
因為,要保護單一物種,透過TAC、ITQ、ECOLABLE可以容易執行
生態系? 不僅要周全的研究,如何落實也是一大問題

最後,八木教授提到,漁業管理規範隨時代改變,
最近,聯合國開始思考是否要針對公海漁業管理制定新的公約,
而氣候變遷、海洋汙染也都是未來所要因應面對的難題。

***************************
Q&A Section

Q: 漁民之間的 peer monitoring 究竟成效如何?
A: 對於該些地區,有政府法令以及民間自律規範,所以,政府巡護船會監控漁民是否違反政府法規,民間自律部分,也會有民間規範,例如,有關漁業執照,政府會交由地區漁會管控,所以對於違法漁民,漁會或可以透過執照管控達到管理的目的。

Q: 有關聯合國想制定新公約,其原因為何?
A:主要有兩個方向,歐盟方面(特別是NGO)主張應該針對公海海洋保護區設定規範,另一方則是中國、太平洋島國等開發中國家主張公海漁業資源利益應該共享,而非掌控於少數公海漁業國的手裡。兩種立場之間來自不同國家,彼此有制衡意味在內。

Q: 那日本對於以上兩種立場的態度呢?
A: 我們對於兩種都反對~~~~[PS: 這應該是遠洋漁業國家相同的立場吧!]

延伸閱讀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Japan: Institutional background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 
  • Nobuyuki Yagi
  • Akira P. Takagi
  • Yukiko Takada
  • Hisashi Kurokura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8597X10001077


    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一座博物館的誕生,海科館與你的未來 by 王智毅

    By王智毅

      海洋科技博物館於20131230日,以「海科啟航,永續海洋」為標語開幕,雖然我是基隆人,但是直至今日我尚未去過海科館參觀,但是未來應該會去參觀,而這次的演講,讓我對海科館由淺入深認識,面積高達50公頃且鄰近八斗子漁港,並且橫跨四個里,交通上也非常的方便,從鐵路的延伸、公車的便利、客運的固定時間、甚至是台北直達的客運,無論是有車沒車都可以輕鬆抵達海科館,而海科館又可以帶起周圍漁村的經濟發展,無論是當地的產品或是觀光產業,形成一個海科館城,這是一種很好的現象。



      這次的演講主題是「一座博物館的誕生,海科館與你的未來」,何林泰組長首先介紹了博物館知名的來源,源自於希臘文的繆斯,其象徵的是掌管藝術與科學的九位古老文藝女神的總稱,其名詞之美妙,而這也是在西元前三百年所創,當年是用來收藏亞歷山大帝橫跨歐亞非三洲珍品的地方,在這邊我意識到了個名詞的強大,而海科館的建物與停用的火力發電廠結合形成了外觀如船的特殊建築物,保留了原本火力發電廠那強而有力的粗壯支柱。海科館的使命是培養國人「親近海洋、認識海洋、善待海洋、善用海洋」如此高遠的目標而興建而成,而海科館的內涵範疇包含著船舶與海洋工業、水產、深海、海洋科學、海洋文化、海洋環境,分為了九個廰分別是水產廳、兒童廳、海洋文化廳、海洋科學廳、海洋環境廳、深海展示廳、深海影像廳、船舶與海洋工程廳、區域探索廳,根據演講者的說法兒童廳是最受歡迎的一個區域,就算已經抵達了還是需要先報名排隊才能夠入場,而且還需要帶著小朋友才能夠入場,裡面有不少可以親子互動的設施,人數上的限制是為了控制設施的損壞率,但是這樣會遇到就是為了使用此設施卻無法排到造成反效果,這也確實不好取捨,再來最吸引我的是區域探索廳,打造出舊時代八斗子漁村的樣貌,彷彿搭乘時光機回到過去一般,回顧過去的歷史,舊漁村的風光這一塊對老一輩的人來說應該也是有不錯的吸引力。


      在對於海科館未來的部分以及里民的相處,對於海科館是一大考驗,未來興建而成的海生館將會以BOT的方式外包29年,在面對時間對常設特展的影響,不會有顧客會受到同一種展覽而被再次吸引,所以需要定時定量的更換,而非一成不變,而里民的部分則會要求一些合理或是不合理的要求,這部分海科館也有難處,只是海科館可能會為附近的里民帶來不便,如假日因為過多的觀光客而造成交通壅塞等的問題,但是並非全部都是不好的問題,如大量的觀光人潮可以帶動附近觀光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增加里民的收入.會被這幾點吸引的主要原因是提到了打造出海科館城,這個理想的大目標,我確實滿有興趣.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增加資金,如基金會,可以為附近建物添上幾分藝術的色彩,使周圍建物與海科館可以形成一體,而不會只是海科館本身嶄新,而周遭破舊不堪.這可能會使附近里民出現更多的仇化,海科館應該需要和周遭的里民打成一片,如同海科館就像是自己家的一部分,這樣便可以海科館為中心,向周圍形成如海科館城的風格,這樣會是個好的方向。另外演講者也提到海科館的人員除了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進入地的行政人員外,還有研究人員.但是其作的研究的工作卻不足10%的份量.卻是有90%的是行政人員的工作.其工作繁忙讓研究人員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本質,確實是辛苦了不少,但是在海科館慢慢地踏上正路之後,其研究人員應該恢復其研究的本質,還給他們該有的身分,但是這意味著失去他們的90%行政工作就需要再雇用新的行政人員.演講者也提到在未來海科館可能會提供就業工作讓附近或是基隆市民來參與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就算是在面對這些科普過的展覽品.其導覽員也一定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素養才能夠身任此工作.否則只會使遊客更加得一頭霧水,這也給了職業專長有了不少的限制,相信這個在之後的海科館的規劃裡會慢慢地解決.如職前訓練等,培養出專業人才或許會是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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