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2015年海洋政策論壇

本活動為台北聯合大學系列活動,
感謝研發處同仁精心策畫以及海法所教授們廣邀各界菁英,
從科技、資源、到法律、政策
從國際法、憲法、刑法到生態工法,
講者背景從醫師、工程師到律師
不管您來自哪個領域,
只要用心聆聽,保證獲益匪淺






第一場由申司長談東海以及台菲議題,蒲組長談東海與島礁。

 一、東海議題
n   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è領土爭議難於短期解決
n   專屬經濟海域(台灣與琉球之間海域)及大陸礁重疊爭議
n   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及八十三條規定兩國間對於劃界爭議應以協議解決(by agreement)
n   過渡期間應有臨時安排,依據此原則,台日雙方於2013410日簽屬台日漁業協議,雙方得自由作業,不受對方公務船干擾。
n   展現東海和平倡議理念,以協商取代衝突,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有助區域和平穩定。

二、廣大興及台菲漁業協定
n   廣大興28號發生於201359日於台非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菲律賓執法過度(excessive unreasonable),違反國際法及國際實踐
u  不符應避免使用武力之國際規範
n   欠缺臨時安排,同意研商簽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

三、南海
n   二戰後收回南海島交,通稱南海U形線。
n   之後周邊國家主張擁有部分島礁,南海聲索方計六國: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
n   前述國家認為海域管轄權應依陸地控制海洋原則,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水域
n   南海相關國際法
u  海洋法公約
u  時際法原則: 以爭議緣起時候的法律原則為依據(1928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u  條約法的漁業權利 (2015 United Kingdom/ Mautrius arbitration)
u  習慣法的歷史權力 (1998 Eritreal/Yemen arbitration),但國際間有爭議
n   政府立場:南海諸島係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應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n   策略:戰略性模糊,我立場符合UNCLOS,不直接觸及我U形線法律地位,以持續維護我在南海之話語權及國際法權利。

四、島或礁之爭議
n   公約第121條第三項規範:礁,只有12浬領海,沒有200浬專屬經濟水域,但公約規範很模糊。
n   國際間實踐,各國多擴大解釋以增加利益,例如日本沖之鳥礁、美國Howard and Baker Islands, 法國Clipperton island, 巴西 St. Peter and St. Paul rocks, 澳洲 Heard Island and the McDonald Islands. è所以太平島畫200EEZ甚為合理。
n   菲律賓與中國南海仲裁案仍在審理中。
五、結語
台灣依據遠洋漁業實力陸續加入五個區域漁業組織,外交部也希望由海洋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機制。

第二場由漁業署署長談漁業政策
一張PPT講得很清楚,就不贅述


黃教授講起話鏗鏘有力,十五分鐘實在不夠!

l   南海、釣魚台都有主權問題,如果不談,就沒有權利主張。
l   兩岸現狀,兩岸憲法,台灣的憲法規定主權及於大陸,大陸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主權有重疊,但是治權分開。
l   探討台灣主權與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對發揚海洋立國之核心價至於時代意義
l   如何解開台灣主權之迷思
n   歷史角度:荷治時期、鄭氏統治、清領、日治、民國
l   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之探討
n   日本論據: 先占occupation、時效prescription,是嗎?
n   中華民國法理依據:地理、地質屬性、歷史、國際法。
n   美國只歸還行政權,非主權
l   結論: 武力強併是萬國公罪


談行政法,從個案探討漁船走私問題

兩岸走私,越界捕魚,國界定義?
我國籍漁船走私
台灣漁船向大陸漁船購買一批魚貨,重量122公斤,完稅價格不到十萬元
走私條例規範要超過一千公斤、十萬元,本案未達該標準
原告主張部分為自行捕獲、水域在金門水域、分開裁罰。
法院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等
本國漁船漁獲無須向海關申報,受託本國漁船自行捕獲者(運搬)也免報關,其他類型就以走私論。
如果非自行捕獲,也非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就屬於走私
漁船也不應當成載貨裝載一般商貨
處罰分攤? 故意共同實施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修訂完備之海域執法法律規範
加強執法人員之法律專業!
漁民的海洋法治教育、守法精神也很重要,建議委託漁會宣傳。


海域管理的問題著實複雜......
前言
l   如何運用海域,發展藍色經濟?
l   局限於捕撈? 如何運用遊憩資源,發展藍色經濟,強調人類活動和海洋的調和與共生、友善海域空間的使用規畫。
l   海洋產業的綜合性發展
l   歐盟、印尼、韓國、中國多方位利用海洋、發展海洋工程(南海填海造陸)
l   台灣專業、法規不足,產官學研無法整合,包括離岸風電推動困難。
l   海洋立國?海洋興國?
海域使用管理現況
l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金門馬祖未明確公布 VS憲法問題]
l   區域計畫法:領土至延伸至內水、領海外界線,分為北中南東四塊! 授權各縣市管轄範圍,但管制內容還在討論。
l   海洋汙染防治法
l   海岸巡防法
l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l   海岸管理法
l   海域的測量登記? 區劃漁業權?
l   四大產業:漁業、科技、航港造船、觀光遊憩
l   法制面
n   海權及海洋安全
n   海洋利用
n   海洋保育與保護
n   海洋災害防護
n   資源開發: 礦業電業
l   行政面
n   策略
n   安全(國安局)
n   環境與資源
n   產業
n   文化教育與科研
l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n   地方行政權不包括海域 (海水浴場?)
n   功能性分界
u  海汙法為三海里
u  專用漁業權三海里
u  電業設置為六海浬
n   多面向,劃分不易,不易整合
l   實務問題
n   海底電纜: 海域使用費?保護區?架設能量?
n   科學研究:科技部,海洋資料整合、海洋研究船能量
n   海洋國家公園
n   野生動物保護區劃設
n   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n   大陸工作船、半沉式沉箱船
n   外籍單殼郵輪海上加油
n   大陸船舶違法捕魚抽砂

未來海域使用管理發展趨勢
l   濕地保育法: 高美濕地、
l   海岸管理法
l   高潮線劃定
l   海域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避免重複投資!)
l   發展海洋能源形國家計畫
l   國土利用監測
l   海洋委員會
結論與建議



國際化動輒掛在口邊,但要如何實踐?
如何訓練國際化的人才?
因為1977年布拉哥郵輪油汙案處置不及,成立海法所培育人才
海洋事務層面廣泛,漁業、環保、生技、資源、法律
需要專才才能善政
2000阿瑪斯號油汙案略有進展,但仍待加強(監控)
海洋自由論VS海洋封閉論

國際化
l   核心問題
n   缺跨科技系所,缺乏整套學程
n   欠缺產學實習合作平台
n   欠缺英文海事學習環境及全英文授課課程
n   台灣政治外交劣勢,不易參與海事組織
l   國際化環境欠缺
n   非常態
n   試辦性質
l   結論建議
n   國際學生雙語
n   海洋文化
n   國際化海事
n   跨領域


庭長談海事刑法
n   刑法
u  海盜罪: 刑法333條第一項
u  準海盜罪: 刑法第333條第二項
u  海盜結合罪:
u  劫機罪及劫船罪
n   懲治走私條例
u  私運罪: 進出口之口,應指關口(通商口岸),而非12浬之國境。不然就屬於未遂、得以減刑。[應該到岸上才算;]
u  運送罪
n   海事特別刑法
n   海洋汙染防治法
u  重汙染海域法
u  輕汙染海域法
n   人口販運防制法


如何透過透過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商法的落實

n   航運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n   航運發達,但往往經第三國,產值低,受益有限
n   自由貿易區是否有助於國際商港轉型?
n   航運面臨的挑戰與契機
n   海商法與海洋發展之關聯與必要
n   海商法的產業化趨勢
n   問題
u  台灣海商法案件每年僅有二百件,中國有上萬件[專責海商法院][東南亞國際海事中心、海事爭端處理中心],、新加坡隨之[國際海事仲裁協會]
u  海商法制、司法實務見解與國際規範容有差異
u  航運業對外籍船東相互保險組織(P&I club)的依賴(台灣迄今沒有?)
n   海商法人力資源之欠缺(課程學分有限)
n   結論建議
n   國際海事會議,CMI Com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
n   成立海事法院或海事專業法庭
n   建立自主的P&I CLUB
n   海商法修正解釋與適用應與國際主流價值接軌
n   建立我國海商法專業人才培育機制


n   臺灣海洋文化軟實力
n   發揮海洋經貿文化制度的同化力與創設力。
n   參與中國一帶(絲綢之路經濟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
n   客輪、貨輪
n   馬祖藍眼淚,文化與觀光產業的互補共力共榮。
n   台灣豐富的海洋文化與觀光
n   推廣海洋觀光產業
n   產官學通力合作



王冠雄老師總能把複雜的南海問題釐的很清楚
南海爭端與我國海洋戰略
n   複雜化、衝突化、法律化
n   美國、日本、澳洲、印度、甚至歐盟都有興趣!
n   印尼作法較激烈,開炮轟擊外來非法漁船
n   UNCLOS島嶼制度導致各國競相設法讓小島礁得以人居
n   菲律賓: 向美國採購武器,引入區域外國家勢力,加強法律作為
n   中業島
n   主張九段線非法
n   其他島都不是島,[菲律賓越南]就可以主張二百海里
n   越南
n   採購武器(俄羅斯)三十億美元
n   南子礁
n   南威島,第三大
n   馬來西亞
n   低調務實,開採石油
n   軟性觀光
n   中國
n   雙邊協商(一對一)
n   加強立法與執法
n   填海造島
n   中華民國
n   始終如一
n   結論
n   和平解決爭端
n   防衛性武力建構
n   持續硬體建設
n   明確法律內涵



n   維持自然海岸線比例
n   55.85%,西海岸都少於10%
n   問題
n   單行目的事業法規缺乏統合è全球區域計畫
n   人工設施破壞海岸線
n   氣候加重海岸防災問題
n   立法歷程
n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納入各部會現有規劃,避免重複,處理漏洞
n   未來兩年完成海岸保護、防護計畫
n   六個子法待訂定


n   國內相關環境法學者涉獵到海洋環境議題者希
n   污染防治與自然保育
n   權利? 集體權,非屬一人請求,國家有義務保護環境永續
n   憲法第十條第二項
n   二十世紀社會法治到二十世紀末環境國家憲法秩序
n   環境國理論依據、正當性
n   保障人民安全與和平安定
n   預防原則
n   主管機關:環保署、內政部、海巡署
n   環境保護應優於利用
n   預防優於事後管制與污染排除
n   生態與身體健康兼籌並顧
n   海洋保護與海汙防治符合法律依據



n   海研船隻汰舊換新
n   海洋科學研究專區
n   國發會計畫合併,由海科中心辦理
n   希望結合學界與產業,以前很少
n   購置一艘二千噸級、興建一艘三千噸級以及
n   一艘一千噸、二艘五百噸近海研究船
n   如何運用執行國家任務,推動前瞻研究、培育海洋人才、促進海洋產業
n   能源探勘開發海洋深層水、礦產、能源等產業
n   經費已逐年編列,經建預算29億元,科技預算31億元
n   海洋科學研究專區
u  海洋科技研究中心
u  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育成中心
u  海洋科技展示中心(海事工程為主)
n   重要三大主軸
u  海洋科學專區開發
l   建構海洋科技研究核心設施服務平台
l   海洋探測核心技術與操作團隊
l   建立國家海洋資料庫
l   籌組即為運國家海洋研究船隊
u  產業創新育成中心










高老師問了個很尖銳的問題,談及美國智庫提出變動中的南海政策,要求台灣採取行動,請教外交部申司長有關台灣立場如何?

申司長答得很藝術,海洋政策由長官決定,對於南海島礁保留戰略性模糊,美國學者意見僅供參考.......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我國目前所面臨數項重要的海洋法問題

 Speaker: 外交部申珮璜司長、蒲國慶組長

一、東海議題
n   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è領土爭議難於短期解決
n   專屬經濟海域(台灣與琉球之間海域)及大陸礁重疊爭議
n   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及八十三條規定兩國間對於劃界爭議應以協議解決(by agreement)
n   過渡期間應有臨時安排,依據此原則,台日雙方於2013410日簽屬台日漁業協議,雙方得自由作業,不受對方公務船干擾。
n   展現東海和平倡議理念,以協商取代衝突,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有助區域和平穩定。

二、廣大興及台菲漁業協定
n   廣大興28號發生於201359日於台非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菲律賓執法過度(excessive unreasonable),違反國際法及國際實踐
u  不符應避免使用武力之國際規範
n   欠缺臨時安排,同意研商簽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

三、南海
n   二戰後收回南海島交,通稱南海U形線。
n   之後周邊國家主張擁有部分島礁,南海聲索方計六國: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
n   前述國家認為海域管轄權應依陸地控制海洋原則,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水域
n   南海相關國際法
u  海洋法公約
u  時際法原則: 以爭議緣起時候的法律原則為依據(1928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u  條約法的漁業權利 (2015 United Kingdom/ Mautrius arbitration)
u  習慣法的歷史權力 (1998 Eritreal/Yemen arbitration),但國際間有爭議
n   政府立場:南海諸島係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應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n   策略:戰略性模糊,我立場符合UNCLOS,不直接觸及我U形線法律地位,以持續維護我在南海之話語權及國際法權利。

四、島或礁之爭議
n   公約第121條第三項規範:礁,只有12浬領海,沒有200浬專屬經濟水域,但公約規範很模糊。
n   國際間實踐,各國多擴大解釋以增加利益,例如日本沖之鳥礁、美國Howard and Baker Islands, 法國Clipperton island, 巴西 St. Peter and St. Paul rocks, 澳洲 Heard Island and the McDonald Islands. è所以太平島畫200EEZ甚為合理。
n   菲律賓與中國南海仲裁案仍在審理中。
五、結語
n   台灣依據遠洋漁業實力陸續加入五個區域漁業組織,外交部也希望由海洋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機制。

六、主持人,感謝外交部從主權、漁權、海洋外交行政。

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海洋資源保育暨魚苗放流活動】心得

    今天筆者與朋友們參加了由基隆市政府主辦的「海洋資源保育暨魚苗放流活動」,活動主旨乃為藉由辦理魚苗放流、海洋環境教育等,以藉透過學校及社會各層面加強宣導,建立全漁業資源保育的觀念及與共識。
    常常在新聞上看到宗教放生,有些螃蟹向魚販買來連繩子都還沒剪就放入水中(直接當飼料的概念嗎?)(https://www.facebook.com/AnimalW0rld/videos/769880646431819/),有時候也會發生鹹水魚、淡水魚都搞不清楚的荒唐情況,這是為什麼放生活動常常為人所詬病的原因之一,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在依循法規、並且遵循適時、適地、適種的原則進行相關活動。

基隆嶼外海
    今天筆者參與放流的魚種是嘉鱲(生活於水深20-100公尺海域,幼魚偶爾進入瀉湖區活動),所以依照魚種特性,放流活動將船開到基隆嶼邊緣的陸棚區進行放流。
以暗色桶子運送
嘉鱲魚苗
確保供氧及水溫
    船長把船停好後,志工協助將魚梯放下,開始進行放流,放流時動作需輕微且快速,將魚苗撈進水桶中,再沿著魚梯將魚苗流入大海,為了就是提高魚苗的存活率。再放流前,魚苗需經過放流前馴化,放流前三天,以海水(25-35pus)進行畜養作業並停止餵食,降低排泄物產生,提高魚苗存活率。魚苗運輸過程,以每噸魚苗不超過兩萬尾為原則,並注意鹽度、溫度、供氧量。運輸過程全用深色布蓋住或深色桶子裝,提供嘉鱲魚苗較接近真實自然情況及該魚種喜好的環境。
魚梯
    魚苗放流分兩梯次進行,一梯次從八斗子漁港(碧砂)往返基隆約1小時,過程中,有許多海洋大學的同學們擔任志工,並提供120個名額供親子團體參加,出海放流的船為9艘,但實際上總共有約40艘的船加入此次活動。活動過程,看到許多志工、家長與小朋友的參與,吹著海風航向基隆嶼,看著小朋友和家長的笑臉,深深覺得保護海洋除了學習有關海洋大小事的正確知識與觀念,第一步,果然還是愛海洋,親近海洋。

許多志工與親子團體參加

*小編站在漁船二樓,看到放下去的魚苗一下就鑽入水中,魚身的側腹一閃一閃的,真是可愛(可見馴化的不錯阿),希望這些小魚都能順利長大。(by Sophia)


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台灣的海域安全與海巡任務

台灣的海域安全與海巡任務
近年台灣的大海一點也不平靜,包含接連的「廣大興28號事件」、「釣魚台事件」以及近期的「海研五號」嗎?
台灣四面環海,海域安全非常重要,除了長久以來的存在主權問題(有注意到中國正在南海建造海上長城嗎?),還有海岸安全、救災救難等海洋事務更與一般民眾息息相關的問題,有鑑於此,本所邀請海巡署施義哲專門委員演講,談談「台灣的海域安全與海巡任務」。


施專委於海巡已有19年資歷(詳見海報),經驗相當豐富,首先詢問在場的學生,知不知道海洋範疇為何?台灣的海洋政策導向為何?(筆者只想到(1)近年倡導海洋保護區的面積、《濕地法》、《海岸管理法》的通過!(3)海委會拖了有點久..)事實上105年《行政院施政方針》第十六項即明訂了國家海洋事務的發展方向,包含:
一、整合海洋管理策略,適時檢討海洋政策;接軌國際,參與海洋相關國際組織,共同和平開發,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二、劃設領海及內水為海域區,納入區域計畫體系,逐步建立海域區土地使用管制機制;確實掌握海域利用秩序,健全整體國土管理體系發展。
三、嚴密掌握周邊海域情勢發展,精進南海防務戰備整備,加強漁業巡護任務,取締違法漁業行為,捍衛主權、漁權。
四、推動兩岸及國際海上搜救合作,強化區域救援機制,精進搜救效能,充實海上災害防救能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提升專案查緝功能,落實查緝走私偷渡聯繫平臺機制,加強查處不法活動,強化海巡安全情蒐,拓展國際聯繫網絡,跨境合作打擊犯罪,維護海域、海岸整體安全。
六、鼓勵國際與民間共同投資海洋能源、生技與礦產,並扶植先進船舶技術在地化,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完整海洋產業供應鏈,以合理方式利用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海洋產業。
七、強化海洋保育觀念,維護海洋環境資源,規劃適當之海洋保護區,尋求開發與保育均衡;防治海洋污染,整合應變能量,強化緊急應變體系。
八、推廣多元親海活動,發展海洋觀光遊憩事業;鼓勵結合海洋生態景觀,推動生態旅遊,促進地方繁榮。
九、落實海洋教育政策,強化國民海洋基本知能與素養,增進海洋教育各界交流,共同培育海洋事務優質人才。
十、持續研究調查我國附近海域文化資產,並培育水下考古人才;運用豐富之海洋資源及文化內涵,形塑海洋文化。


施專委強調,從上述施政方針看來,未來海洋談判及相關人才很重要,人才的培養應受重視。然大家比較好奇的是,當台灣發生海上爭端如廣大興28號事件時,涵蓋包含外交部、漁業署、國軍、海巡等職責範疇,主要處事者及對外發言的單位為何,相關統籌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施專委表示,通常如牽扯主權問題,因為涉外事務,主要都由外交部進行對外發言,海巡主要為協助相關單位於海上執法、救援等任務。相關事件發生時,各單位會建立熱線,作為溝通管道。有關敏感的主權問題,其實在談判上相當困難,例如近期菲律賓在南海主權的刻意淡化即可知,但我們還是可以從旁涉及核心議題,例如台灣海巡在海上救了菲律賓漁民,公布相關影片,希望讓菲方知道台灣的善意,避免廣大興類似事件發生,以類似該等方法涉及主權及海洋事務。
目前我國周邊的海域情勢,包含島嶼與主權爭議(釣魚台、南海諸島);漁業資源維護(台日漁場衝突不斷、台菲漁場時有喋血衝突、大陸漁船違法越界捕魚);海洋非生物資源維護(東海油氣田爭議未解)等。
海巡於「海域執法」主要工作包含:嚇阻槍毒走私、杜絕非法入出國、查緝農漁畜走私、取締非法漁業活動(取締越界大陸漁船、專屬經濟海域巡護、執行公海漁業巡護,海巡於103年底首次沒入大陸越界捕魚漁船)、推動國際情資交流。在「海洋事務方面」:推動海洋政策、研展海洋事務、宣導海洋意識、培養涉外人才。
而今日最主要談論的主題為「海上救災救難」,主要包含搜索救助系統、搜索計畫建立。搜救系統(search and rescue system)共有12個組件(5要件、5步驟、2影響)。專員表示,搜救系統最重要的就是訊息傳送,尤其海洋變化莫測,報案者所提供的資訊的即時性及正確性非常重要(如你今天在海上發現something,回到家洗了澡後才想起來可以報案,這時something可能不知道飄到哪裡去了)。五要件包含:組織、資源、文件記錄、緊急照護、訊息傳。五步驟包含:備援、察覺、初步反應、計畫、行動、結案。兩影響則違法令規章及公共關係。
事實上從救難人員角度,海難搜救分為兩類,及「可確定」或「不可確定」遇難人船位置,如不確定位置,即要進行漂流搜救。而漂流搜救又是一門大學問。搜救範圍計算流程的步驟:最後得知的位置點-->總水文量-->風壓差-->基準點-->機算出搜索範圍(詳見下圖)



想必家屬一定心急如焚,恨不得立刻飛到阿根廷外海。我國政府請阿根廷政府協助搜救時後,因為沒有最後發現點,儘管其出動軍艦,搜救了兩天,還是徒勞無功。而台灣如要派船救援,要兩個月才會到達附近,基於經濟、效率的搜救,選擇持續積極與周邊國家船隊即有赴該水域作業的漁船進行搜索請求。

海研五號案例
        科技部所屬的海研五號,於103109日晚間八時28分,自台南安平港出發,該航次載有45名人員,於101017時因船艙進水失去動力,請求救援。海巡獲報後,立即通報國搜中心、空勤總隊、科技部、交通部、國防部、漁業署、環保署等機關成立應變中心,全力投入救援。以下為海上搜救概況紀錄:

10/10
17:34
接獲求救訊號

18:04
空勤第一架海鷗直升機出發,於18:29抵達現場

18:00
交通部航港局南部中心成立海難緊急應變小組

18:25
國防部於馬公防部成立前進指揮所

20:55
「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交通部航港局開設

21:07
海軍於馬公機場成立應變中心

21:18
確認已救援31(空中吊掛2人、海上救援29)

23:37
確認已救援38(空中吊掛5人、海上救援33)

23:56
海巡署通報尋獲救生艇位置
10/11
00:18
確認救生艇人員全數獲救

00:20
人員全數獲救

00:30
救起45人、2員不幸罹難、5人住院觀察、13人急診室觀察

00:34
接獲回報確認海研五號人員45員全數獲救

海研五號救援照片,from施專員PPT

施專委表示此次救援工作非常快速,各機關協調分工相當完善,事實上當天海況非常惡劣,搜救如此快速主要歸功於救生衣上的LED燈,使搜救人員能在夜晚辨認落水者的位置。而此次海難屬於重大級別(15人以上),所以當時由擔任行政副院長毛治國坐鎮指揮,並直接指定對外發言人(由此可知不同事件對外發言人的不同,涉外即由外交部為多)



本所黃所長問到,既然了解好的救生衣的重要性,那麼請問海巡目前的救生衣設備都配有LED燈嗎?
施專委笑笑答,先進的船都有,但較舊的艦艇還是一般的救生衣,沒關係,我們的海巡弟兄有受過訓練的,比一般人耐水(好吧,大家都為辛苦的海巡大哥們捏把汗)
筆者認為其實海洋事務還有很多範疇應討論,既然行政院已明定施政方針,在這麼廣泛洋洋灑灑的十項方針要落實,我們卻無一個海洋主管機關。組改至今,剩農業部及海委會還靜靜地躺在立法院裡(中間當然有很多政治因素),看來未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在此謝謝各位海巡弟兄、國軍及各單位在海洋事務的努力,大家辛苦了!


台灣的海洋公民科學

 海洋公民科學 提到台灣的生態公民科學,許多人首先會想到路殺社,或是龐大的觀鳥社群。然而,相較於陸地的易接近性,海洋領域的公民科學充滿了挑戰。在這片廣袤的藍色世界中,規模最大的公民科學行動或許是由Ocean Conservancy發起的國際淨灘倡議(International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