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 星期五

水下文化遺產的管理—以中國為例


水下文化遺產(UCH)包括人類在海洋環境中活動留下的所有物質證據,本文概述UCH的演變,這種演變發生在一系列的階段,在這裡分為傳統社會、大航海時代、以及蒸汽鋼鐵時代。早期對於UCH的探勘著重於物理方面,特別是關於遺址破壞(沉船、海難地點),之後擴展到水下作業,包括聲納、海床探測、水下載具的使用等。有人認為沉船和遺址兼具文化及經濟價值,特別是後者可能導致打撈者與科學利益之間的衝突。本文說明了在商業和科學利益之間的裁決以及沿海國的管轄權、UCH超越沿海地區管轄權及對於UCH的保護法律都是不夠的!本文亦提出國際海事組織(IM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管理UCH的初步法令規範。而中國保護UCH成效卓著,原因之一在於政府扮演了重要且領導的角色。本文調查國家主導的工作模式和典型的案例,並指出這種模式的問題,並參酌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之原則,進一步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然考慮到現地保存的諸多限制,故建議雙軌並行。政府應將資源集中在重要遺址,亦可引入商業性挖掘,但人工贗品的買賣仍應嚴格禁止。
關鍵字:水下文化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主導運作模式、現地保存、雙軌制挖掘
Keywords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UNESCO, State-led working model, preservation in situ, Two-tier system of excavation
壹、    前言
水下文化遺產主要集中於海底,它涉及了三種用途。一、運輸和通訊領域:包含航運、港口、航海、海底電纜,以及海軍的軍事活動;二、是有關海洋資源的利用以及海中廢棄物的處置,其中又與漁業和水產養殖、礦產及能源的開發、廢棄物處理和污染的問題;三、是非物質性的使用,例如海洋遊憩、海洋研究以及教育和保護。在透過開發的過程,本文將其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描述水下文化遺產的文化背景,先敘述了傳統海洋社會,再介紹工業化時代的來臨,而後指出長期發展下水下文化遺產的性質;第二部分則說明水下文化遺產的調查,其中包括了地理分布、考古和其他技術等;第三部分講述了,水下文化遺產中尚未解決的一些議題,也會提到國際海事組織在特別敏感海域的應用方針,以及一些國家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採取的措施。
中國因為有著綿長的海岸線及眾多的內水,中國政府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使中國成為保護成效顯著的國家之一。目前在學術文章中,有關中國水下文化遺產的文章有:1992年一篇關於中國歷史沈船保護制度起因的文章、2006年一本書中的章節提到中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法律框架,所以這個議題應做更新及回顧。
貳、    材料與方法
一、    水下文化遺產的發展
2.1傳統社會:
本文所稱傳統社會是指在大規模經濟專業化和工業化開始之前的社會,專業化的過程開始於15世紀末的歐洲,儘管工業革命是到三個世紀後才實現。從現今的工業化角度來看,海洋導向的傳統社會是相對古老的,像是熱帶及亞熱帶太平洋區域和極地到北太平洋的一部分,儘管這些活動距離區域性商業和工業世界有幾千英里遠,仍然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傳統社會的水下文化遺產幾乎是不完整的。常見的是在河口地區所發現的沉船,例如:斯堪地那維亞-船墓、埃及和地中海地區的遺跡等。而在太平洋,因蛀船蟲和海洋生物間接影響了海洋文化遺產,在目前找到最早的沉船為18世紀後期的船隻。即使如此在世界各地的歷史中,也都重建了過去的船以及描繪出它的航程。
2.2大航海時代
16世紀中之後,貿易的擴張出現了一個斷層,而它又和西班牙帝國的金融崩潰和1565年的安特衛有關,在這個時期,水下文化遺產的歷史資源會比物質遺址來的豐富。而下個階段的發展和1580年革命後獨立的何蘭(共和國)有關,主要的發展有:17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VOC)的貿易、鯨魚漁業以及北海鯡魚等。這些擴張大多與商業發展(阿姆斯特丹銀行建立、船舶保險業)以及引入工業方法(船舶設備標準化生產)有關,當然也涵蓋了海軍戰爭的出現(西班牙艦隊VS荷蘭海軍)。由於英荷戰爭(17世紀中)的開始,也意味了這個階段的結束。在這個階段中,沉船比前期更為豐富(西班牙艦隊及世界各地VOC船隻的殘骸)17世紀末,英法兩國取代了荷蘭,成為領導海上經濟及軍事的強國;下個世紀主要以英法戰爭、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以及七年戰爭,相關的貿易、漁業、捕鯨業的發展為主。在這個世紀,在歐洲的水域、航運、港口和漁業物質持續增長,由其是歐洲貿易公司的沉船,殘骸本身通常不多,留下的以大砲、鐵器或貴重貨物為主。
2.3蒸汽及鋼鐵時代的來臨
現代技術的應用,最一開始的是在航海技術的改進,雖然引進了鐵殼蒸汽船,但性能方面卻有許多限制。漁業技術保持不變,只是經濟上的成長,而在捕鯨方面有著重大的發展,就是引進蒸汽捕鯨船和1860年的魚雷,而經濟擴張的情況下,也代表沉船數量的增加。這些沉船利用的是鐵而非易腐的木材,所以更容易被保留下來,此時的記錄精進了船舶登記和船級社(檢驗船舶的機構)的工作,其中值得注意的為港口記錄,反映了19世紀海運貿易的擴張。
在這個時期遺址很豐富,因為鋼鐵船可被保存得很好,例如歷史上著名的鐵達尼號,此圖為鐵達尼號的航行過程,以及在1985年被美國海洋學家羅伯巴拉德發現時的樣子。值得注意的還有19141939年爆發的兩次世界大戰,這兩次世界大戰中也造成了數以千計的殘骸(大型軍艦),其中又以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在斯卡帕灣德國海軍之公海艦隊集體自沉的事件和1941年的珍珠港事件最著名,這些沉船之中,有些更載運金礦或彈藥,也有人稱它們為戰爭墳墓。而這個階段的結束帶來的技術革命,包含商業、戰爭、海洋科學與休閒、清淤和近海石油的開採。而疏浚與石油開採也會造成遺址的破壞,又或者開採過程中,廢棄的離岸設施創造了新的殘骸,也增加了海底的使用。經濟擴張意味著文化遺產的增加,而水下文化遺產也提供了技術變革的記錄,像是帆船和蒸汽機,以及國際上商品貿易的變化等。
二、    水下文化遺產的調查
3.1水下文化遺產的分布與價值
西北歐比世界其他地區有著更多的沉船遺跡,在英格蘭12海浬的界線內就有超過3萬艘的沉船,其他具有歷史意義的殘骸集中地區還有地中海、美國東南部、東南亞、印度以及中國的海岸,有很多都是20世紀的戰時年代所遺留下來的。我們可以由殘骸看出特定時期的海上生活,也包含了很多商業上有價值的貨物,和對歷史有價值的殘骸。例如在1986年阿姆斯特丹拍賣的貨品,這艘船是1751年在南海沉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船隻,又稱做「南京船貨」拍賣。
在專業現場調查和分析,遺址的回復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透過文件和圖表的紙蹤跡、海事博物館的補充,以及文物的回收展示,經過描繪後,對科學和教育層面做出貢獻;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長期的深水調查涉及的成本超出了海洋學術界的資源,打撈者可以在搜尋特定的殘骸,招募大量的資本。所以在打撈的時候,往往會丟棄具有較低商業價值的物品,造成打撈被認為不符科學和教育利益。
3.2時間和空間
在解釋UCH的發展,多半為口述歷史記錄為主,而時序及地理方面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目前的情況下較重要的一點是,很多數據源是規則性的,在特定情況下遺址的追溯可能不完善,因為航海文化成熟度不同的關係。透過全面的測量方法,也對相關的歷史和其他記錄做詳細解釋。對遺址的勘測中,詳細的海底測繪可以透過現代聲納的測量以及潛水員來完成,而對遺址的研究和解釋是由很多面向的,需要詳細了解與考古技術結合的海底物理過程,和相關歷史紀錄來支持場地的探勘,並在允許的情況下對遺址做全面的重建。
參、    結果
一、水下文化遺產的管理
(一)遺址所有權
如果殘骸是一艘部從事商業貿易的國有船隻,不論在什麼地方,可視為船旗國的財產,在不受干擾情況下,船舶本身以及歷史意義都遠超過任何商業價值。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中,首次呼籲要保護歷史遺跡,根據規定的海洋區域內國家行使的權利及義務,12海浬內沿海國得對海底的物體行使管轄權,而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海域,就沒有這個管轄權,而沿海國的權利只和自然資源有關。
(二)國際組織
1.  國際海事組織(IMO)
1978年國際海事組織對海洋環境中,某些海洋特別容易受到石油和船舶的有害物質影響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將這些區域劃分為特殊區域─PSSA(特別敏感海域),較不會受到船舶排放汙染的影響。其中具「科學和教育價值」的領域,且領域內包含有「歷史或考古意義」的地方,就可以被解釋成遺址,這些PSSA雖在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內,仍被沿海國保護,也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意。
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為了使遺址得到更多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99年巴黎會議中,通過了「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大多數的國家皆表示支持。這個公約在2001年末通過,因國家做法不同,可能會導致混亂,所以需要各國家努力,而此公約也在2009年正式生效。
二、中國管理水下文化遺產
中國有著30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及無數河流,因此水下文化遺產特別豐富,根據張偉(前國家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負責人)的說詞,中國沿海地區有超過3000艘古代沉船,如何保護眾多數量的沉船和遺跡就成了重要的課題。
中國對遺址的保護是按照國家主導的工作模式,由政府單位主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記註冊、保護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探勘和發掘活動的審批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探索或挖掘。在中國法律中,所有在內水及領海的水下文物所有權,皆屬於中國。而在領海邊界(大陸架及專屬經濟海域)的文物,國家就不一定擁有其所有權(但至少可擁有管轄權和進行挖掘工作)
三、中國面臨之困境
(一)  缺乏工作人員和資金
中國面臨到嚴重的人力和資金缺乏,使得政府不得不雇用漁民來進行打撈,政府應該審慎評估潛在的成本,以保護所有遺址的完善。
(二)  來自掠奪和破壞的威脅
由於管理和監測的困難,也使得水下文物更有可能被非法挖掘及交易。因此,當具有考古價值的遺址或沈船出現時也意味著破壞的開始。
(三)  來自鄰國的壓力
中國在保護遺址時也面臨著來自鄰近國家的壓力,特別是在南海地區。中國是少數禁止商業性打撈的國家,無形中也增加了很多成本,如何在非法打撈的成長及有限的政府資源中取得平衡,是中國最大的任務。
四、中國可行之解決方案
(一)  應加強地保
2001年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中,就已明訂“現地保存”的概念。中國現有法律及實際上現地保存的例子卻非常少,而現地保存也可以緩解人員和資金不足的情況,所以中國應將現地保存作為其政策的方向。
(二)  合適的挖掘方法
中國面臨到的困難主要因政府資源有限,水下遺址需要更多管理及保護使其不受外界非法干擾,如果它無法證明不可能以保護它的原位,特別是當該遺址是在危險區域,那麼就需要合適的方法來挖掘。
(三)  採用雙軌制開挖
根據中國法律制度,政府承攬了挖掘遺址的責任;然而,人力和資金遠遠超出政府能負擔的能力。政府應專注於保護重要的遺址,對於其他挖掘,則可引入商業的參與。
(四)  文物買賣
銷售文物應該被嚴格禁止,買賣文物最大的風險就是破壞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危害保護文物,有部分出土文物被出售,該遺產的完整性就會受到威脅,故應嚴格禁止文物之買賣。
肆、    結論
歷史遺跡必須與其他活動一起管理。如海事組織和教科文組織的活動所證明的,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管理框架,以取代沿海國和私營部門當前的單邊行動,所以應優先著重實施教科文組織公約。當然也必須提高公眾對遺址的認識和重視,以及在高海事技術對遺址的威脅。
而中國政府首先應加強現地保存,至少可以緩解主管機關所面臨的壓力。然而,現地保存是有限制的,這也說明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法來挖掘。利用雙軌制挖掘,可限定允許某些私營部門參與水下考古,而商業性的挖掘有利有弊,政府可節省成本,但民營企業以不太專業的方式挖掘,將會造成文物的損壞。因此,中國政府應建立一套評估的標準,以確定文物是否適合進行商業性挖掘。
伍、    參考文獻
Hance D. Smith, Alastair D. Coupe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 4 (2003) 25–33.

Bingbin Lu, Shichao Zhou, China's state-led working model on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Practice, challenges, and possible solutions, Marine Policy 65(2016) 39-47.

評估馬來西亞馬布島潛點的社會承載力

By Chiang

此研究依據潛水者的擁擠認知,探討水下環境的社會承載力。主要評估二面向:被看見的潛水者人數及潛水者之接近程度。調查於2013年至2014年間在馬來西亞馬布島進行,向132位受訪潛水員展示四層級的潛水人數,與四層級的接近度之組合相片,以評估其接受程度。結果顯示,潛水者人數是讓潛水者感覺擁擠之最主要因子。假如潛水者一次看見8-9位潛水者時,將會感到無法接受之擁擠。據此,馬布島潛點的使用量可能已超過其社會承載力。

關鍵字:社會承載力、擁擠、水肺潛水、海洋觀光
Keywords: Social carrying capacity, Crowding, Scuba diving, Marine tourism

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2Fs00267-015-0586-x


壹、前言
  近年來,潛水越來越受歡迎,根據全球最受歡迎的潛水協會PADI2014年統計中,2013年約認證一百多萬位新潛水員。從協會1967成立到2013年累積認證約2200萬的潛水證照。因此在亞洲也多了許多新潛點,使得潛水旅遊成為太平洋地區主要的經濟收入來源。也因為如此,許多潛點可能已經達到或超過他的承載力。潛點的承載力一開始受到關注的是:一個潛點可容許的多少人才不會造成生態承載力的顯著傷害。舉例來說,Davis and Tisdell (1995)估計荷蘭博內爾海洋公園潛點每年有4000~6000人之間,潛水量一旦超過這門檻可能造成珊瑚的損害。
社會承載力,是用來維持與恢復一個特定區域社會條件的管理工具 (Stankey and McCool 1984)Shelby and Heberlein (1986)指出在定義社會承載力,擁擠感受比滿意度為更好的一個評判標準,因為擁擠感受可以確切的反映出有多少人與你在同一個空間。本研究把這個擁擠感受的概念運用在馬來西亞馬布島的潛點上。希望了解潛水員水下環境擁擠感受,然後發展出影響因子和潛點的承載力的一套標準,進一步規劃管理觀光潛點。因此,本研究提出兩個問題。第一,什麼因素會影響潛水員的水下擁擠感受,哪一個因素最為重要?第二,潛水員的水下擁擠認知,能如何提供特定時候潛點的承載容量管理?

貳、材料方法
一、研究地點
  馬布島是在馬來西亞西巴丹東邊的一個橢圓形小島,位在東經11837~38分,北緯414~15分。全島面積0.2平方公里,海拔2~10公尺的平坦地形。

二、樣本設計與資料收集
  使用一套影像處理軟體。一張8 * 6英寸的圖像和藍色的背景,以圖像捕抓技術來調查潛水員的擁擠認知程度(Szuter et al. ,2011)。結合人數(2\4\8\16人隨機擺放)和接近度(近約5米、中〜10米、次遠約15米、遠〜30米)(Fig. 3)產生十六個不重複的影像。本研究我們用Heberlein and Vaske (1977)的單一項目測量調查方法。9點量表測量:8~9是非常擁擠;5~7是普通擁擠;3~4是稍微擁擠;1~2不擁擠。
  研究期間2013/06~2014/06,研究資料在馬布島潛水員面對面訪談取得。受訪者年齡大於十八歲且有合格之潛水執照。受語言限制,因為此次調查的問卷都以英文為主(研究團隊可以說英文、葡萄牙文、廣東話,題目皆是以英文呈現),所以不會說英文或不會說中文的就無法受訪。同一團體只訪談一位,不會重複訪問。同一時間訪問到兩到三位潛水員。為了防止之間的錯誤引導。所有的投影片有五個不同亂數問答。
Fig. 3 Selection of images illustrating scuba diver crowding underwater

三、資料分析
  總共完成158份問卷,只有132份合適做分析。完訪率為83.5%。沒有回收的問卷是因為字跡不明。少部分因為評分都是9,也不列入分析。潛水員的調查問卷以SPSS分析。

參、結果
  影響潛水員擁擠感受的因子,潛水員考慮數量比起接近距離還不被接受(表2)。以5m16位潛水員圖像被認為最不能接受,以102位潛水員圖像被視為最能接受的。
任何接近的4位潛水員的圖像都被認為是稍微擁擠,除了4位潛水員在15米之外。接近八位潛水員為普通擁擠。5m處有16位潛水員的圖像被認為是非常擁擠,接近16位潛水員所有其他圖像為普通擁擠。

Table 2 Mean (SD) ratings of the acceptability of images
  表三為多元線性回歸的結果,該模式P<0.001有顯著差異(R20.625 調整R2=0.624)解釋62.5%擁擠認知的變異量。訂定2112的樣本數(132*16=2112) VIF變異數影響因子,完全沒有相關,只有潛水人數和接近度為顯著。在潛水人數和接近度是呈現顯著相關,其他年齡、性別、潛水經驗皆不顯著。潛水人數的係數是0.392 接近度為- 0.032這兩個顯著,變量標準化測試絕對值後,顯示人數的影響比接近距離為更強因子。也就是說馬布島受訪者認為的人數比接近距離影響擁擠為更重要。

Table 3 Results of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s

肆、討論
  結果顯示,擁擠感受的程度和視線內潛水員的數量有很強烈的關係。結果與其他海洋環境研究一致。人群的數量會影響遊客擁擠的感受(Shafer et al. 1998,Inglis et al.1999)。潛水員的接近距離,缺乏關於接近距離對擁擠影響的文獻,Bell et al., 2011在夏威夷莫洛凱尼淺灘海洋生物保護區測得不同船接近距離,結論:縱使周圍船的數量相同,如果船離人很近,也會加深他們的擁擠感受。本研究和這項研究吻合,接近距離在統計上是影響結果的重要因素。
  潛水旅遊的管理含意,任何一個時刻在一個潛點限制潛水數量會讓潛水旅遊有最佳的體驗。這種限制可能會被一些不在乎乘載量的潛水者反對,這種限制也不受業者支持。在2004 年馬來西亞政府關閉了西巴丹島所有的度假村,以保護該島周圍海洋環境為目的。一開始限定每日80位,後來潛水需求不斷增加,提高至120位。 儘管放寬這種限制,不滿依然存在。許多潛水員很難得到在旺季的得到潛水許可,以及一些業者提出了附加費,對於有些潛水員是無法負擔的。另外,對管理權限也是一個挑戰。
  限制數量外的替代的方案空間區劃策略:這可以讓潛水員的接觸減少,但不降低潛水員的總數。管理者可以安排潛水區,為每個潛水空間區劃,讓潛水員在同一時間減少接觸。時間區劃:規劃在一天中不同時間有不同組使用一潛點,為了達到最佳效果,業者必須充分了解彼此的時間表。這樣的方案仍有限制,具代表的海洋生物或景象往往只在特定時間出現。例如:龍頭鸚鵡魚可以看到的時候是在清晨。
  總之,在馬布島的進展規劃,潛水員擁擠的感受是改善潛水旅遊管理。從潛水員徵收費用似乎是另一個可行的管理方案(Schuhmann et al.,2013)。然而,需要更多的研究來確認潛水員願付多少錢來避免擁擠。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海洋中的塑膠微粒會汙染底層食物鏈嗎?

    其實就是科學家想知道橈足類會不會吃塑膠微粒,然後他們分別得出有沒有毒嗎?

    本周NOAA海洋垃圾計畫(NOAA Marine Debris Program)發表初步結果。
    其實海洋生物會誤食塑膠垃圾早已經不是新聞,從鯨魚、海龜到硬骨魚類、頭足類、微生物等相關研究與紀錄在近年如雨後春筍陸續公布。所以科學家是希望進一步了解海洋塑膠微粒到底會不會「進入甚至汙染(contaminants)」食物鏈。


    海中最多的生物就屬微生物了,微生物雖然很小,但可是默默的支持的整個海洋生態系與與食物鏈阿。在這項計畫中,科學家(Amy NS Siuda, Kara Lavender, Tony Andrady)觀察橈足類攝食塑膠微粒的情況。

    首先要說的是塑膠微粒定義很廣泛,但一般來說塑膠微粒定義在小於5mm,大概就是洗面乳看到的柔珠大小。但是塑膠潛力無限,隨著自然磨損,常常被攝食的塑膠微粒可以更小,通常能被微生物攝食的大小大概是比鹽巴顆粒小30倍這麼小(與單細胞藻類大小相似)。

該實驗中使用的大約1mm長的Acartia tonsa橈足類。(圖片來源:Dam LabUConn)

 
    大家都知道,塑膠經由日曬高溫或是化學侵蝕,都會產生毒性,同時也有吸附其他化學汙染物的情況,更別提若在製造時加入有毒化學添加劑的可能性。部份汙染物有可能會被動物的腸道吸收,並進入身體組織。海洋浩瀚無際,到底有多少化學物會汙染食物鏈目前還不知道,也許不用過於恐慌,但NOAA的研究表示,我們是該開始擔心了。

    野生橈足類很聰明,常會避免攝入含有天然毒性的微藻類,所以科學家對於橈足類是否也會避開攝食受到汙染的塑膠微粒感到非常好奇。研究利用 simple bottle incubation 進行,並使用四種”飼料”去觀察橈足類攝食情況,包含:

    1. 微藻
    2. 未污染的塑膠微粒
    3. 污染的塑膠微粒(研究利用三種常見的污染物nonylphenol,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and dicholoro-diphenyl-tricholorethane(唸完斷氣)
    4. 微藻+污染的塑膠微粒


為了保持藻類和塑料顆粒在溶液中充分混合,利用simple bottle incubation進行。(照片來源:A. Siuda


    結果顯示,橈足類顯然不能區分未污染的塑膠微粒和高度污染的塑膠微粒。


    幾位科學家進一步想計算橈足類攝入塑膠微粒與藻類的比例(不會比較喜歡吃什麼),他們利用automated particle 去計算實驗過程中少掉的顆粒,發現塑膠微粒會有聚集的現象,幾乎與藻類也不可分割,實在很難判別,所以這部份技術上的問題是未來要再想辦法克服的。

    雖然不能確定攝入的塑膠微粒與藻類的比例,但是橈足類會攝入受汙染的塑膠微粒是一個重要的發現,可以說雖然他們知道要避開有毒的藻類,但他們不知道避開塑膠微粒以及受汙染的塑膠微粒,簡單來說饒足類是會受毒物無染的,也可以說塑膠微粒以及其對食物鏈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被證實。



本文摘譯自:
Can Tiny Plastic Particles in the Ocean Introduce Contaminants to the Food Web?
January 10, 2017 by NOAA Marine Debris Program
https://marinedebrisblog.wordpress.com/2017/01/10/can-tiny-plastic-particles-in-the-ocean-introduce-contaminants-to-the-food-web/

NOAA Marine Debris Program
https://marinedebris.noaa.gov/current-efforts/research

Sophia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觀察員與我

H.W. Huang
2016/12/19,周一,報導者有關"遠洋漁業觀察員資料造假"的新聞見報。



身為資料使用研究者之一,心情不禁非常沉重,雖想著寫些嚴肅的文字以對,只不過,第一時間想起的,卻是這些年與觀察員之間互動的點點滴滴。
臺灣的遠洋漁業資料有問題,老實說,並不是新聞,每個時期的原因不一樣,說來話長。1990年代可能是為了歸避台日之間九萬九千公噸的自願性限制;2000年代可能是因應越來越多的國際配額管制,特別是大西洋大目鮪受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管制,總配額一萬六千五百公噸,一艘船分不到二百公噸,(一艘船實際上可以輕易捕撈到二三百公噸),但實際上的捕撈量越來越多,多到日本市場無法承受的時候,才讓日本在2004-2005年連兩年搬上檯面,大力抨擊台灣。當時,臺灣的資料被批的一文不值,甚至險波及國際組織科學小組的威信。當時,歐盟是這麼問,”如果台灣的資料有問題,臺灣又捉這麼多,那用錯的資料算出來的結果能相信嗎?

聽到這個問題,當下都幫科學家主席捏了把冷汗,好難回答。只看主席勉強的表示,科學評估是綜合各國資料的長期趨勢,所以整體來說應該差異不會太多。

科學家主席沒有說的,是臺灣的資料有時候跟其他國家的差異太多,導致台灣資料直接被放棄,根本不納入最終評估模式,只用其他國家的資料去評估,所以也不會影響到結果。

只是之前對於資料的虛報都僅只於臆測,2004-2005年的非法漁業有明確的證據,漁業署被逼得必須坦承漁獲量超捕跟低報的問題,並透過各種方式檢核之後,於2006年提出修正資料。而這波因為大西洋漁船違規而起的因,並沒有止於2006年的大西洋,一直延續到2015年,印度洋鮪魚委員會科學家代表到臺灣來檢視台灣鮪釣印度洋資料,發現印度洋某些年度的資料連帶受到影響,甚至決定排除特定年度的資料不予採用。

漁民回報的資料可能有問題,並不是秘密,都寫在國際組織的相關報告裡。其實,也不是只有臺灣漁民會犯,日本跟歐盟漁民也都曾被指出有類似超捕跟漁獲資料虛報的問題。一樣讓日本跟歐盟官員灰頭土臉。

或許就是漁獲虛報問題太普遍,才勞駕FAO通過防止非法漁業國際行動計畫(IUU IPOA),裡頭的第一個U就是虛報(unreported),而歐盟為此出資數億歐元,進行大西洋黑鮪、大目鮪資源之獨立研究計畫,就是要不靠漁業資料,利用獨立調查蒐集鮪類資源資料,進行較可靠的資源評估。

另方面,也就是顧及漁業資料收集不盡齊全,才衍生出被視為公正客觀的觀察員計畫。觀察員計畫行之有年,特別如美國有一個觀察員計畫是由阿拉斯加業者主動發起並出資,希望由觀察員蒐集資料,委託學術部門研究之後,能夠提出最大可持續生產量(MSY)。美國因為各地漁業差異很大,非常著重科學研究的美國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也因地制宜發展出各種派遣方式,包括外包觀察員公司,資料檢核、歸詢制度等方式以彈性安排運用。

當然,既有觀察員計畫,就必須考量如何維持其資料的正確性。因而衍生許多規範,包括不得由船公司或者相關業界人員擔任觀察員,而在太平洋作業的圍網船,則協議由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例如IATTC)或者區域組織(例如SPC)統一訓練及派遣觀察員、統籌資料庫管理,以避免資料受到各國政府或者業界干擾,維持其公正性,也確實掌握漁獲量、以及用做後續資源評估用。

多數國家漁業觀察員的單航次上船時間頂多幾天,待遇優渥,所以吸引不少海洋生物相關背景高學歷人員擔任。但是台灣的遠洋漁船全年在海上作業,進港時間有限,派遣並不容易,一直到2000年初才以計畫形式,由委託學校執行計畫的方式,派遣助理上船觀測。之後有感於資料品質的重要性以及國際組織的要求,從2002年開始由漁業署派遣的先遣性觀察員,仍維持以計畫形式,由對外漁協執行,第一年僅有三人五航次,一直到2005年底,因為ICCAT決議要求台灣必須在15艘大目鮪漁船100%派遣觀察員,而且是”執法”觀察員,才又逼著台灣的觀察員計畫必須升級成第二版。

200511月通過的決議,20061月就必須執行,當時根本沒有這麼多觀察員人力,只好臨時從政府訓練船-漁訓二號調度船員。對於這臨時生出的苦差事,聽說是用抽籤的方式決定,之前從來沒有政府船員上過遠洋鮪釣船觀測,唯一的例子應該是1990年代初的公海流刺網漁船。


自己是20059月接任太平洋科長,10月調任大西洋科長,11月臺灣大西洋船隊就被制裁,只能自嘲運氣不佳。於是,在2005.12.31跨年夜,搭機帶觀察員團飛南非開普敦進行港口檢查跟觀察員派遣。所謂國外港口檢查,之前從未曾執行過,基本上是ICCAT決議趕鴨子上架,對ICCAT也是頭一遭,問ICCAT也問不到標準,當然也沒有SOP,只能便做邊調整。

還記得是那年是101第一次放煙火,因為下了飛機,就聽人家說煙火有多燦爛。

到港口的第一項工作,是跟南非漁業局會商,獲得對方同意,確認雙方的檢查合作,畢竟這裡是南非的地盤,外國官員未經同意是不能進行檢查的。





之後逐船檢查船上的設備,向船長說明新的管理規範,教會船長使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要求船長當場練習,確認資料會回到臺灣的監控中心。




雖說自己的頭銜是團長,不過團員個個臥虎藏龍,心裡其實很是佩服他們每一個人。因為,檢查結束,我可以飛回台北,他們要面對的是至少三個月的海上風浪。也看他們有人帶著超大鏡頭,等著上船拍海鳥,想著以後可以回來開攝影展。





兩周時間,漁船逐艘檢查完,回到台灣,只能每周在辦公室接收海上傳真回來的報告,好了解海上的作業動態。其中有一位觀察員頗富文采,還會在每周回傳的電報裡寫四言絕句,讓我們從字裡行間去感受海上動態。



"綑起綑落一朝過、日頭升降也一周
時盼月盈照船頭,歸心似箭幾多重"


透過這樣的紀錄,我們的確知道了很多過去不知道的狀況。例如,熱帶水域可以每天混獲十數隻海龜(也因此,之後於2013與美國合作執行圓形鉤計畫),然後每次下鉤混獲的鯊魚跟劍旗魚比之前漁獲報表回報的數量多很多(到底是誰說資源不好的?),然後以前180公噸的配額真的不夠用。




因為是執法觀察員,所以必須嚴格要求船上遵守所有規範。再者,因為漁船必須每三個月進港,鯊魚留全魚都來不及了,就少有割鰭棄身的問題。劍旗魚就比較尷尬,雖然漁獲配額因為船變少而多給了很多,卻還是不夠,不免有船長要求是否能留下當”菜魚”,也每每被正義的觀察員拒絕。彼此糾葛的過程未必都能順心如意,有觀察員為此感到不適應而提早求去。而為了捍衛觀察員的執法權與官方立場,也有不配合的船長因此被扣照,而不能回到船上作業。

那一年開了很多罰單,當然,也會有立委等各種關說。不過,立委也是能曉以大義的,跟他們解釋台灣漁船已經因為違法被制裁,再放水就永無翻身之日,對於合法船也不公平。他們也多能理解,也很客氣的回說,”關說”也是他們的工作,至少已經表達民意了,他們也就不再堅持免罰或少罰。當然,中間的拉鋸還是很傷神。

現在回想,那時候當公務員很辛苦,但是很幸運的,因為夠大的國際壓力,所以反而對這些地方勢力免疫。

2006年,因為台灣太努力了,又碰上日本跟歐盟被抓包偷捕南方黑鮪跟大西洋黑鮪,所以臺灣的大目鮪配額得以恢復,畢竟這是多少人努力換來的,包括漁船產業界的配合。



2007年,漁業署南遷,之後於2008年轉到學校從事研究教學,離開遠洋觀察員這一塊領域。只是覺得關於遠洋漁業混獲海龜、海鳥這塊領域冷門、沒有人研究,總是被外界指責台灣資料蒐集不齊,所以自告奮勇想做這部分,也因此還有機會接觸到真正的觀察員資料。

2008-2016年,針對遠洋鮪釣混獲海鳥部分,我們運用觀察員資料跟遠洋漁業漁獲資料,發表了十來篇文章於國際期刊跟區域性漁業組織科學會議。包括2013年在Animal Conservation 的封面文章,才能有機會讓當年帶著大鏡頭相機的觀察員的傑作能見諸於世。而在每篇文章後面,一定感謝觀察員的努力提供這些資料,這些文章,至少讓國際間知道台灣漁船混獲的狀況與程度,至少不再能指責台灣沒有研究。過去臺灣政府擔心因此會被環保團體指責,實際上也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狀況,NGO反而會感謝台灣提供資料,然後討論如何合作以進行下一步的保育工作,至少彼此因為觀察員資料的成果而增進對話管道。



Photo courtesy: Wang, S.L

這些資料,幫助我們了解三大洋海鳥混獲的分布狀況,讓避免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的國家行動計畫得以付梓。





之後,2012-2013年與美國合作在大西洋進行圓形鉤混獲海龜研究,更有賴觀察員日夜艱辛工作始得以完成。以及2013年的大西洋避鳥措施研究,更是憑藉兩位觀察員輪班觀測才得到高品質的資料。






當然,必須坦承,我們對於觀察員資料也並非有著百分之百的信心。因為觀察員海上工作辛苦,太多工作項目,從事者未必具有海洋生物背景,特別對於初上船者,要克服暈船之苦,更是艱辛。特別早期求好心切,會希望觀察員能夠全天觀測,但是,漁船船員們每天分三班輪班,觀察員沒能輪班,又如何能完全觀測呢?這部分近年已經調整成每日八小時以符合勞基法。對我們這些研究者,僅能藉由觀察員歸詢會議(返港之後的工作報告),經由檢視觀察員紙本資料(有些觀察員報告字跡之工整,令人佩服),以及與彼此對談當中,了解海上的狀況以及資料品質,從中看出哪些資料可信度高,提醒他們哪些部分可能需要注意加強。當然,因為觀察員歸屬於科學性質,不再需要執法,所以偶爾聊到跟執法議題有關時,有時候可以從他們眼中的猶豫揣測到海上的狀況。只可惜,這樣的歸詢會議近年取消之後,就僅只能從電子資料中的數字去理解海上的狀況。



回顧觀察員計畫創立這十多年來的變動與接觸,有許多產官學研的投入與努力,報導者的故事從不同角度凸顯這個體系中部分的辛酸與無奈,卻不足以抹滅觀察員計畫的價值與貢獻,但更是適時提醒漁業署,如何能反思讓觀察員計畫獲得他們應有的尊重與價值。

回想當年,有幸在ICCAT的決議壓力下,讓官方貫徹其意志(political will),得以客觀的執行觀察員計畫。隨著國際間的要求日益繁雜,特別是臺灣船隊日益龐大的情況下,此體系的運作方式與複雜程度自不能同日而語。那麼,身為全球第一大遠洋漁業國,臺灣是否能夠立志建立一套國際級的觀察員制度?


向觀察員致敬,過去的、現在的、跟未來的!




備註: 臺灣的觀察員體系其實有兩套,分別是遠洋鮪釣漁船與沿近海特定漁業漁船,彼此薪資、派遣制度各異。因應歐盟IUU案,行政院挹注更多經費於觀察員及港口查報員,年度經費約有新台幣兩億元之譜。2017年度,人力規模擴張到遠洋鮪釣漁船130人與沿近海漁業觀察員與查報員100人,加起來應已經超過漁業署正式編制人員,目前仍以外包的形式分別交由對外漁協與永續協會兩個單位分別管理。所有資料回到漁業署內的不同體系,偶爾會有資料重複的疑慮(小釣船)的部分。如何能妥善架構,落實成為一套真正公正客觀獨立的觀察員系統,發揮其研究價值,真值得政府付諸更多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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