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 星期二
2004年6月22日 星期二
WCPFC PrepCon 2004
| 「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籌備會議」情形概況 |
| 一、前言 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籌備會議(Preparatory Conference)」於本(2004)年6月19-23日於印尼峇里島召開,包括遠洋捕魚國、該區域沿岸國等二十餘個國家及領地等派員參加。我國由漁業署組長蔡日耀率團、成員包括漁業署、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鮪魚業界及有關學者等出席本會議。 會議援例按議題性質區分全席大會、第一工作小組(委員會組織架構、預算)、第二工作小組(科學)、及第三工作小組(MCS)會議,重要議題包括委員會秘書長遴選程序、第一屆委員會會議議程、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委員會組織架構、財務、預算分攤、委員會科學事務安排、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規定、漁船標識規定等。另日本於會議中提出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亦有所討論。 二、會議概況 (一)籌備會議開幕 1. 由籌備會議主席Michael Powles說明本屆會議優先處理的幾個重要議題及時程安排。紐西蘭則代表公約存放國提出公約簽署批准現況報告,表示公約將於2004年6月19日生效,目前已有十四國批准或加入公約。 2. 各國致開幕詞,其中斐濟代表FFA表示目前公約批准國皆為FFA會員國,鼓勵其他國家儘速批准或加入公約,並表達堅持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應加重漁獲量費比例的立場;日本重申對本區域圍網fishing capacity持續擴張的關切,建議另外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而萬那杜對其國籍漁船屢被稱為FOC漁船,提出語氣甚為強烈的辯護,表示這些漁船皆取得FFA的good standing,並在FFA體制下有良好的管理,並非FOC漁船;我方發言表示願就漁撈能力管理與各國合作,重申所有會員在公海登臨檢查機制下應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他致詞國家包括中國、韓國、巴紐、法國、菲律賓、密克羅尼西亞、新喀里多尼亞、歐盟、印尼、庫克群島、美國等。 (二) 秘書長遴選程序 3. 主席提出秘書長遴選時程的二種方案,一為現在即應開始所需要的過程,或等到委員會首屆會議再開始遴選。對於遴選方法,建議組成遴選委員會,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 4. 各方雖認同秘書長遴選乙案之迫切性,但對主席提議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及對秘書長應具備條件及遴選程序,意見不一,經主席邀集召開團長會議後,最後決定由主席親自負責秘書長遴選作業,遴選方式原則採對候選人評分方式進行且各方皆可參加評分,另安排所有參與方在首屆會議前與候選人面談,再由所有締約方投票決定最後人選。 (三)委員會首屆會議議程 5. 庫克群島代表FFA認為首屆會議應以形式為主,建議刪除臨時秘書處原擬議程草案第七項到第九項(按:有關管理、科學、與IATTC合作),並新增「委員會未來工作的安排」一項。FFA主張獲各方認同,惟韓、日、美等認為依據Rarotonga會議所通過的決議案,首屆會議應該要考慮大目鮪及黃鰭鮪之管理方案,因此最後決定亦將該議題列入議程草案。 (四)委員會組織架構 6. 多數參與方認為紀律(compliance)的議題是委員會迫切的工作,所以應在第一年開始進用Compliance Manager,該建議最後獲得採納,另將觀察員計畫協調人置於Compliance部門下,由Compliance Manager指揮。另究宜由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何者擔任副秘書長為宜,島國與捕魚國有所爭論,經多次討論,最後決定由秘書長來決定,不特別限定為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 7. 有關秘書處職員的酬薪系統,雖韓國及主席等基於與其他國際組織爭取優秀人才的競爭力方面考量,建議採UN系統,惟最後仍採納居多數的島國意見,使用南太平洋區域正在使用的系統(CROP系統)。 (五)委員會初期預算 8. 有關委員會初期預算,經考量委員會初期將執行的工作,概估需150萬至180萬美元,惟未來仍必須依照實際狀況及相關資料作進一步的修正。 (六)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 9. 韓國堅持基本費、國家財富費及漁獲量費比例採10/45/45,會議中韓國多次以期待折衷方案為由,建議該議題暫停討論,最後引起紐西蘭、庫克群島等不耐與不滿。我方雖於會中提議以10/30/60作為折衷方案,亦未獲島國接受。 10. 由於預算分攤公式韓國仍不退讓,主席裁示加開會議討論,但最後因韓國決定撤除10/45/45立場,該原擬加開的會議亦因此無需舉行,韓國並於最後一日會議正式表示為顧及對太平洋島國的友誼,願意放棄對預算分攤公式(budget scheme)所堅持立場,最後大會通過採取10/20/70方案。 (七)科學性議題 11. 有關過渡期間(未來三至五年間)科學委員會運作,決定在每年4月間繳交科學資料,7、8月間開Specialist Working Group (SWG)以及Scientific Committee(SC)會議,九月份提出管理建議,並於12月份召開年會討論。至於科學委員會會議地點,有兩項提案,包括採字母方式輪流或者在FSM總部,最終並未做出決定。有關科學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原則上暫時以適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相關方式辦理。而目前的SCTB 於2005年後所扮演角色,將轉換為SWG下的一個附屬機構。有關SCG3,規劃在本年8月19-21日舉行。 12. 有關加強印尼及菲律賓資料議題,美國、日本、紐西蘭、歐盟及韓國均表達捐款意願,主席總結各國捐款意向,邀我方(我方已於上屆會議後捐2萬美元)及相關國家召開小組會議,決定將現有8萬美元捐款全額從事菲律賓資料改善計畫。 13. 有關北方委員會與北方資源評估議題,ISC角色將會類似OFP,對北方委員會提出科學建議再送至SWG會議,惟今後將另行討論其定位問題。 (八)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 14. 本議題共有日本、歐盟、及FFA提出草案版本,最後決定以已參酌FFA建議修正後之歐盟版本進行討論。討論的焦點包括漁船異動通報、通過公約區域之通報、授權漁船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發現未列入漁船名冊之漁船在公約區域從事捕魚或轉載資訊時,其處置在是否應納入合作的非締約方漁船、有違法捕魚行為漁船或IUU歷史漁船之處理等。 15. 有關漁船異動報告案,原草案規定應於10天內通報,經我方建議應更彈性,最後同意修改為15天。 16. 對於漁船無害通過進入公約水域必須於72小時前通知部分,我方指出可能與海洋法公約通行自由相違,中、美、日等亦認同有實務上的困難,主席因此裁示刪除,惟應另發展check in/out機制。 17. 有關授權捕魚議題,授權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部分,日本與島國有所歧見,最後決定只要是在國家管轄區域外之漁船才納入授權對象之範圍。至提供委員會漁船名冊部分,只要該船是在所屬國籍管轄水域外作業,皆要列入委員會漁船名冊。 18. 有關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部分,由於已決定WCPFC漁船資料將上網公開,因此秘書長不需要再提供各會員國,惟若個別會員有要求,秘書長仍應提供,而整合後之漁船資料(如各國漁船數、類別型態等),秘書長至少需於委員會召開年會前一個月,提供各委員會會員。 19. 另草案中有關打擊IUU規定、對不明船隻之查證及資訊提供方式、有關Cooperating Non-Party規定等,將留至下屆會議討論。 (九)漁船及漁具標識 20. 有關漁船標識部分,其中最重要的規定是要求在公約區域作業漁船應標識國際呼號,惟若無國際呼號,亦可以國際電訊聯盟核予之國碼外加授權執照號碼代替。因該草案原則係參採FAO規定,因此無太多的爭議,最後快速完成草案討論並獲確認。 21. 至於漁具標識部分,因各方皆認為比較複雜,且FAO並未通過統一規定,因此本屆會議並未多作討論。 (十)有關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 22. 大會討論臨時秘書處依據Rarotonga決議所準備之管理方案報告,各參與方皆認同該報中所提出的全部可能方案可以提供委員會首屆會議來考慮。另鑑於中西太平洋的特殊性及大目鮪與黃鰭鮪資源現況已或接近過漁狀態,因此決定應進一步分析各項管理措施以供第七屆籌備會議考慮,並俾使首屆委員會會議能考量就管理方案中採取措施。為此,將請SCG3向臨時秘書處提出上揭之分析建議。 (十一)有關日本提出之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 23. 日本依據Rarotonga決議,提出有關本區域捕撈能力擴張報告,並表示依循1999年MHLC4、2002年PreCon4及2003年PrepCon5等會議決議,已要求各方不增加捕撈能力,經日方蒐集FFA等相關資訊,顯示臺灣人所擁有的漁船數量仍在增加,鑒於這些都是臺灣人經營的FOC船,臺灣政府應考慮減少台籍執照船的船數。我方對日方的報告於會議中立即予以回應澄清,指出我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呼籲相關國合作以凍結漁船數,並進一步指出我維持41艘國籍漁船,並表示已經與相關國家共同努力下,幾乎所有大型鮪釣船己納入管理,目前大型鮪延繩釣不應為焦點問題,不宜與圍網問題混為一談。在中西太平洋作業之圍網漁船依賴區域內之沿岸國經濟水域,未得FFA同意登記,不敢投資建造新船,我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是FFA鼓勵外國人投資漁船當地化政策所致,並強調我政府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後,繼續勸導我業界不再造新船,惟除非相關國家合作,否則不足解決此漁撈能力問題。 24. 日方稍後進一步提案,要求於本年7月12-15日於日本北海道召開有關捕撈能力特別會議,最後經大會無異議通過,日本並表示願意支應開發中島國及印尼各一名人員參加會議所需經費。 (十二)下屆會議安排 25. 決定下屆籌備會議及首屆委員會會議於本年12月6日召開,地點擇定在密克羅尼西亞首府Pohnpei或由密國決定其他地點。下屆會議時程安排,原則為12月6、7日舉行第七屆籌備會議;12月9、10日舉行首屆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延長一日。 三、結語 鑑於WCPFC公約生效在即,及委員會成立後明年即開始正式運作,屆時將通過若干的管理措施,因此我方宜儘速完成公約國內程序,俾於適當時機加入委員會成為委員會會員;另一方面,針對本委員會初期將實施的措施(如漁船標識、漁船名冊等)做好充分的準備。 |
2004年5月8日 星期六
APEC FWG 2004, Chile
2004年2月4日 星期三
Bycatch meeting 2004
2004年1月31日 星期六
ACAP come into force
2003年10月12日 星期日
APEC FWG 2003
之前,APEC FWG會議多在五月份舉行,
這一年,因為SARS,一度喊停
之後延到十月份舉辦。
| 「亞太經濟合作會(APEC)漁業工作小組第十四屆年會」 |
| 一、前言 亞太經濟合作會(APEC)漁業工作小組(FWG)第十四屆年會於2003年10月13-16日於越南河內召開,其中10月13日為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與漁業工作小組兩年一度之聯席會議,與會國家包括出席之會員體包括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香港、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臺灣、泰國、美國及越南等十三國以及APEC秘書處、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農糧組織等單位代表人員共約四十人(中國、韓國、祕魯、菲律賓未派員)。我國代表團由漁業署謝大文副署長帶團,團員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陳秀男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資源管理研究所劉光明所長及漁業署黃向文技正、林宗善技士。 二、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以及漁業工作小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於10月13日開議,由MRC主事國加拿大簡單說明討論流程,並依議程逐項討論: (一) 未來兩工作小組協調 此議題討論包括MRCWG前兩日會議中研擬更新提出策略性方向,加拿大提出乙份流程圖,建議建立MRCWG計畫之審核流程,包括在漢城海洋宣言以及相關行動計畫架構下,推動相關計畫。美國表示FWG正在研議相關架構,兩個小組應加強合作。會員多表示需要成立小組及次級的團體,協助主事國處理較複雜的議題,紐西蘭建議FWG及MRCWG合併,並建議討論的方向,香港建議每年召開聯席會議、加強合作。加拿大強調透明化的重要性,紐西蘭則認為已開發以及開發中國家間的聯繫相當重要,各國提出各項建議,惟並無具體結論或建議。 (二) 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World Park's Congress)) 本議題由加拿大代表Ms. Donna Petrachenko簡單進行書面介紹,與會代表並無特別意見。 (三) 海洋廢棄物研討會介紹(Marine Debris, update on FWG 03/2003 - Derelict Fishing Gear and Related Debris: An Educational Outreach Seminar Among APEC Partners) 由美國Mr. Colin McIff 介紹預定於2004年1月舉辦之研討會,強調海洋廢棄物所可能造成的問題,以及該研討會的目標宗旨,以及該會將規劃為四個小組進行討論。日本表示希望參加該會議並能有所貢獻,請主辦單位提供更多訊息。紐西蘭則提出國際海事組織(IMO)已經有相關規範(MARPOL),建議可邀請相關國際組織參與。 (四) 海龜保育Sea Turtles - position paper presented by Mexico 由墨西哥駐河內官員代表報告該國之立場文件,我國漁業署謝大文副署長於墨西哥報告後說明我國在海龜立法保護、教育宣導、加強資料蒐集、海龜物種研究等方面之進展,將尊重國際規範對於海龜保護的規範,並盼各會員體協助我國參與相關國際會議,包括越南、澳洲、香港等也紛紛發言提供各國執行狀況,討論相當熱烈。 (五) 外來入侵物種研討會計畫(Development of an APEC Strategy on Invasive Alien Species: A Workshop Proposal)(Stetson Tinkham) 由主席Mr. Tinkham簡單介紹意外引進有害物種之問題,例如各種外來種藉由船舶遷移造成的環境以及經濟衝擊,並表示有意舉辦相關研討會,智利、澳洲、美國以及紐西蘭代表發表意見,並認為應經由國際海事組織(IMO)等組織促進通過相關國際文件以改善本問題。 (六) 公海生物多樣性研討會結論(Report on the Workshop on the Governance of High Seas Biodiveristy, Cairns, June 2003) 由澳洲代表Mr. Philip Burgess介紹今年6月份在澳洲凱恩斯舉辦之公海生物多樣性研討會之會議結果,由於在建議部分提及成立海洋保育區以保護公海生物多樣性(The Workshop specifically addressed the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SSD) Plan of Implementation call to 'maintain the productivity and biodiversity of important and vulnerable marine and coastal areas...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日本代表特別引用漢城海洋宣言,認為目前對於海洋保育區仍應設定在各國管轄水域為主,至於公海資源保育的問題應交由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處理。 (七) 深海漁業研討會Deep Sea Initiatives 由紐西蘭代表簡介將於本年12月1-5日於紐西蘭基督城舉辦之深海漁業研討會,並歡迎與會會員國參與該項會議,APEC FWG也在去年通過乙項計畫贊助開發中國家代表參加該會議。美國代表Ms. Cidney 也藉此機會介紹有關深海探勘工作小組之芻議,美國鼓勵與會會員國參與該項計畫。此外,紐西蘭代表亦在會後詢問我國參與該會議之可行性,我方代表表示基於該會議之重要性,將考量派員與會。 (八)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之全球行動計畫(保護海洋環境受陸地上活動影響) 由UNEP代表David Osborn說明在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推動經年的GPA(Global Plan of Action),該計畫主要希望各國能針對海岸及海洋污染等問題建立國家計畫,雖然該計畫並無強制性,但希望各國能夠主動面對並有效因應本問題。 (九) 將FWG/MRCWG 整合至APEC–利用APEC達成更寬闊之目的 本節討論主要目的在於MRCWG以及FWG在APEC定位問題,由於APEC相當強調ECOTECH以及經貿自由化議題,所以目前MRCWG以及FWG偏重環境資源保育的方向與之略有出入,包括我國在今年度由FWG所提出的鯨鯊計畫在BMC會議中所引發的爭議,究竟此兩工作小組對於APEC之經貿自由化議題之貢獻為何的爭議性問題。然而,兩位主事國以及加拿大、紐西蘭等代表的討論過程中,由於篇幅較為冗長,涉及許多APEC原則架構,由於多數與會代表對於APEC資深官員會議(SOM)以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BMC)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互動並不熟稔,且大會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之討論文件,使得非英語系國家難以參與討論,致使智利等非英語系國家對此略有微詞,要求主席應設法改善。最後,主席要求紀錄作成會議記錄供各國參考,聯席會議就此結束。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並隨後進行最後事項之確認。 三、漁業工作小組會議 本次參與漁業工作小組會議者包括來自十三個的會員體的三十四位代表,受邀者包括FAO以及海洋水族館組織(Marine Aquarium Council)由越南Mr. Naguyen Viet Manh擔任共同主席,首先由會員依序致開幕詞說明其漁業現況以及管理政策,其中日本特別提及與我方合作減少IUU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以及相關經貿管制措施以及大型圍網船漁撈能力管制問題、生態系統評估、水產食品安全等等;我國由謝大文副署長進行報告,說明我國目前重點政策方向以及與國際間合作之重點。 (一) 海洋漁業管理高峰會議(Fisheries Management Session) 1. 世界永續發展會議對海洋相關結論之後續行動(Follow-up to ocean-related results of World Summit for Sustainable) 主席表示本議題重點在於APEC所注重的ECOTECH。所謂的ECOTECH著重在於技術轉移以及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如同SEAFDEC以及NACA所推動的,適當的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並將技術轉移給開發中國家以促成其經濟成長。加拿大認為包括WSSD決議、負責任漁業、漢城海洋宣言以及FAO決議都是重要目標,日本認為漢城海洋宣言應該是其中最重要的項目,為紐西蘭所認同。 2. 區域永續漁業發展研討會(FWG Workshop: Sustainable Fisheries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Vietnam, Thailand, Malaysia, and USA)) 越南代表Mr. Nguyen Van Chau簡介預定於2004年11月份於河內召開本會議,討論開發中國家漁業之永續經營,也邀請各會員體與會。美國歡迎該項計畫,並表示有多國願意參與,鼓勵私人企業參與該會議,也建議邀請FAO、World Bank、ASEAN、SEAFDEC等相關單位參與;日本表示歡迎,惟認為目前討論議題似乎很多,欲在三天會議內討論恐有困難,建議越方修正,智利表示願意參加籌備委員會。主席表示目前FAO正在協助越南推動相關漁業管理保育之立場,應能有效協助越南推動此類事務。 3. 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決議對漁業工作小組之工作方向(COFI results and implications for FWG work (生態標籤問題)) 由於主事國於本年2月份欲以APEC FWG代表名義參加FAO漁業委員會會議,秘書處表示,由於主事國向APEC資深官員提出申請時,有一個會員(據了解為中國大陸)在資深官員會議上反對,所以Mr. Tinkham並未以APEC代表身分與會,而以美國代表身分與會。日本詢及主事國與會的目的為何?主事國表示因為COFI會議之參與成員以及討論涵蓋廣泛,美國代表補充表示主要是提供APECFWG之近況,並未參與實質之議題討論。FAO代表也提到因為該會議提到經貿問題,所以有參與的正當性。因此,主事國建議提案至資深官員會議,要求同意由FWG主事國代表APEC參加FAO相關會議。 香港建議主事國能提供與FAO之間交換之訊息。加拿大並另外提供OECD對於漁業之相關資訊,重點仍集中在貿易自由化、如何利用貿易經濟市場措施對抗IUU漁業等。 4. IUU漁業-利用整合監控系統減少IUU漁業之研討會 美國表示將贊助FAO,於2004年在馬來西亞辦理IUU漁業研討會,希望呼應FAO的IPOA-IUU,加強FAO漁業委員會與APEC會員國之溝通,落實執行IPOA,也將討論有關監控網路議題,馬來西亞表示近期政府改組,欲如期辦理會議恐有困難,主席表示時間可再研議。紐西蘭強調在公海以及經濟水域的漁船監控系統相當重要,必須審慎討論。日本則表示並未參與該組織,並提出幾點包括船旗國責任、公海作業漁船問題、資料使用者等問題,主席簡單回應各項問題,主要仍回歸各國法令規定,其他資料可參考www.imcsnet.org。澳洲對於IUU問題,特別是美露鱈問題特別關切,也配合CCAMLR推動各項措施,日本提出乙份書面報告,並呼籲各會員體支持日本在國際漁業組織倡導白名單措施,我方也表達與日本合作經年,利用白名單措施,促使各船旗國負起管理其所屬漁船的責任。 5. 石斑魚研發合作計畫(Collaborative APEC Groupe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etwork(Australia, NACA)) 澳洲簡報有關石斑魚研究計畫報告所進行的個案研究,以對付破壞性漁法,四個個案研究點分位於印尼國家公園、越南Hon Mun海洋保護區;菲律賓Tubigon, Bahol以及印尼South Sulawesi,詳細資訊可參閱www.streaminitiative.org,各國對此無特別意見。 6. 鯊魚保育管理計畫(APEC Project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harks(Mexico and USA)) 美國Mr. McIff提供乙份「Elasmobranch Fisheries Management Techniques Manual」草案,本資料主要源自去年12月舉辦之鯊魚會議相關決議,Mr. McIff並說明該份資料的綱要,希望各國提供意見,該份建議案在與會代表無意見的情況下通過。 另有關鯨鯊議題,由我方之劉光明教授簡介鯨鯊標識放流研究計畫初期成果以及相關管理措施,該計畫雖然未獲BMC補助,我方仍表示希望繼續推動本計畫,爭取各會員的支持。美國表示願意支持在APEC架構下繼續推動並提供經費支持,也會向業界爭取贊助標識放流的費用。秘書處表示可以自費形式列入APEC計畫,同時必須繳交進度報告等等。FAO代表詢及此鯨鯊特定的海關代碼共通或僅為臺灣使用?我方代表表示依據CITES的規範,逐步加以管理。並邀請有興趣的會員體可以參與本計畫。 7. 水產動物進口風險分析(Capacity and Awareness of Building on Import Risk Analysis (IRA) for Aquatic Animals(NACA, Thailand, Mexico)) NACA並無代表出席,主席表示期待IRA報告出爐,特別是本計畫在經貿方面的重要性,主席並代為介紹本計畫下所舉辦的幾項訓練計畫,泰國以及墨西哥也表示對於本計畫的重視。 (二) 水產養殖會議(Aquaculture Session) 1. 水產養殖發展的挑戰與契機(Aquaculture development -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由越南水產部簡報「水產養殖環境保護之策略導向(Strategic orient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quaculture)」,主要介紹沿岸養殖概況以及對環境衝擊等等,由於缺乏事前規範、足夠的基礎設備,越南水產養殖面臨環境遭受破壞的問題,因此,越南開始籌劃環境控制以及疾病管制系統。墨西哥表示也在考慮此類問題。智利邀請與會者參加將於2004年9月在智利召開的水產養殖研討會。加拿大表示樂於與越南交換有關管制系統的資訊,也詢及有關管控標準等問題。我方表示在魚病防制方面,許多周邊因素必須注意,例如循環水系統的規劃設計,越南也感謝我方近來亦有專家前往越南給予指導,泰國也提供意見,主席認為此類交流能彰顯APEC所注重的技術交流以及ECOTECH。 2. 聯合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以及水產養殖次委員會決議(Results of COFI meeting and COFI: Sub-committee on Aquaculture) 主席略為簡介FAO漁業委員會水產養殖次委員會的歷史以及幾次重要會議重點決議,主席建議可以加強APEC與FAO COFI次委員會的聯繫。香港表示在發展水產養殖過程中同樣面臨類似的環境問題,並設法建立管理體系以避免此問題,加拿大也表示有永續水產養殖政策(sustainable aquaculture policy)。FAO代表提出有關「有機水產養殖(organic aquaculture)」的概念。日本再度強調影響環境與食品安全問題。馬來西亞則提出程序問題,因為不知道此段討論的目的在於通過、背書或僅止於心得交換?主席表示主要作為資訊交換以及強調APEC與相關組織的聯繫。 3. 水產養殖產品市場遠景研討會(FWG Workshop: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rket Perspectives for Aquaculture Products(Peru)) 由於主辦計畫的祕魯並未出席本會議,由美國Mr. Greg Schneider代為簡介。本會議將於11月5-7日假祕魯利馬舉辦,也將邀請Dr. Roland C. Wiefels of INFOPESCA and Dr. Petr Posel of PETRA-AQUA兩位專家與會。我方代表支持本計畫,並將派員參加該會議,於會中發表報告。主席表示感謝,並認為此類探討水產品市場遠景的計畫有助於經驗技術交流以及市場開發。FAO表示有此類計畫在進行中,馬來西亞也表示將參與該項計畫,泰國則詢問有關該研討會討論議題等細節問題。 4. 建立美洲水產養殖網路中心可行性評估(Feasibility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twork Of Aquaculture Centers in the Americas(Chile, Canada, Mexico, Peru, USA)) 由美國Mcliff簡單說明本計畫規劃期程,本計畫即將展開,研究如何建立機制,協助中南美洲國家處理有關水產養殖之環境、人類健康衝擊、HACCP標準,也會參考NACA等組織的模式。 (三) 貿易/投資自由化會議(Trade/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Session) 1. 水產品資訊系統(Seafood Information System(Canada and FAO)) 由FAO代表Mr. Jochen Nierentz說明Globefish seafood information system。該網站架設在FAO下,包括四項要素:市場報告、國家簡介、統計、新聞摘要,其中包括主要國家主要魚種(蝦類、鮪類等)的進出口量,部分資料取材自FAO年報,惟呈現形式略有差異,也可以提供EXCEL形式之檔案。FAO也在研究多種語文的可行性,俾供業界參考。 2. 珊瑚礁活魚貿易產業標準(Industry Standards in Live Reef Food Fish Trade(USA)) 本計畫主要延續上屆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與漁業工作小組聯席會議,由計畫主持人Mr. Peter Scott簡介合作性資源管理模式(Collaborative resources management models),本計畫涉及證明及生態標籤(certification/eco-labeling)議題,渠說明計畫進度,以及相關工作小組之決議,提供一連串詳盡的檢驗程序,希望業界自願性建立野生珊瑚礁活魚貿易標準,並規劃在今年底到2004年可以開始進行測試(standard s and best practice documents)。本計畫引起加拿大、美國、香港及我方的討論,包括如何促成企業界推動本措施的方法,我方表示,必須審慎規劃檢驗系統才能有效推動。依據FAO統計,野生石斑魚,我方養殖石斑魚的產量具全球首位,並日漸增加,所以,對於養殖石斑魚技術的轉移希望能夠減少野生石斑魚的漁獲量以及保護珊瑚礁生態系統,香港也表示香港以及中國大陸正在進行石斑魚的養殖。 3. HACCP訓練認證推廣計畫(Auditor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由美國代表Mr. Steve Wilson報告,近年來美國極力推動相關計畫,也在APEC提出類此計畫,希望加強訓練,包括ISO等相關體系,會在胡志明市提供兩天的實務訓練,與會會員無特別意見。 4. 紅潮藻華計畫(Management of Marine Algal Toxins in Seafood Products in the APEC region) 由於先前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以進行本計畫報告,主席口頭代表Mr. Sherwood Hall說明此書面報告,說明本計畫研究成果以及建議,並請APEC繼續贊助本計畫。 (四) 閉幕 1. 通過FWG策略方向(Adoption of FWG Strategic Direction) 本項議題在會議首日即進行非正式會議討論,美國代表簡單宣示希望藉由本策略方向,向APEC表達FWG在經貿方面的重要性,紐西蘭以及加拿大的代表也強調此重要性,我方代表則表示原版本幾將所有FWG工作均列入,所以篇幅相當長,建議應更為精簡,作為guidelines的形式,第二,為強調FWG與其他APEC小組以及相關組織的差別性以及獨特性,並建立優先順序,確認明確、扼要的綱領。紐西蘭代表呼應,認同應尋找APEC FWG的特點,我方代表補充說明,可以先建立中心架構,以及其次之重點、相關計畫之檢核表(check list),讓FWG計畫可以更為切題,主席也表示已有四項原則,期待可以利用本原則審核檢驗各項執行中計畫,以及向APEC明確表達FWG的目標。 香港則認同應將WSSD、SOD列入,以及排列優先順序。主席補充表示BMC審核各項計畫之著重項目要點可能因國家而異,有些國家強調宗旨,有些國家重視細節,由於經費減少,所以如何設法符合各項要點是能否成功爭取經費的重點。 次日,加拿大配合MRCWG的討論,提出乙份計畫策略流程,日本對此略有意見,美國提出流程建議如何討論,主席建議主事國、加拿大與日本對此組成小組討論。加拿大於最後一日提出乙份流程圖,並將由各國帶回,於2004年2月底前確認。 2. 通過會議報告等文件 大會提出乙份文件彙總表,其中草案部分列為不對外公開文件。漁業工作小組會議也經過確認,惟聯席會議記錄尚未出爐,將於近期內以電子郵件送給各國。 3. 第十五屆會議舉辦國家 由於遲未能協調出下屆會議舉辦國家,主事國先表示歷次辦理會議之國家為紐西蘭、日本、泰國、紐西蘭、加拿大、中國、智利、墨西哥、中華臺北、澳洲、美國、香港、祕魯、越南,主事國建議下屆會議可配合BMC會議於四月辦理,加拿大提醒在前日會議中論及增加聯席會議之頻率,由於MRC會議場地亦未決定,因此仍有討論的空間,主事國也請有意願者請及早提出。 4. 選舉FWG新任主事國 主席表示美國擔任主事國的期限到明年度,希望有意願者能與主事國聯繫。 5. 主事國及地主國致閉幕詞 主席感謝越南本次會議的妥善安排,特別此次因為SARS所造成的延宕,越南仍致力完成本次任務,美國代表FWG感謝越南;加拿大感謝越方以及美方安排本次會議,以及美方作為主事國的所有努力。日本亦表達感謝,並願意繼續貢獻。 四、雙邊會談 本次會議期間,由越南代表處安排於10月14日晚間與越南農漁水產部阮紅明副部長等人晚宴,越南代表表示希望於年底安排至臺灣參訪沿近海漁業之經營,謝副署長於席間表示請越方提供需求,並透過代表處轉知本署,我方將盡力協助安排,俾促進台越之間的合作。 |
2003年10月11日 星期六
談國際漁業管理之新挑戰
文章日期:2013-05-02 15:56
處理完海鳥議題之後,
後面接踵而來的是最為及手的非法漁業問題,
這問題有個簡稱叫"IUU"漁業==> 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外國人喜歡三個字排比改為縮寫,
IUU之後對應有MCS(monitoring, controll, surviellience)
總之,這是後來許多年許多政府都頗為困擾的問題
如何能夠官兵抓強盜,也是需要花費人力物力的大問題
現在回頭來看,這文字還是寫得有些硬~~~凡人不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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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IUU)漁撈行為之因應
為因應人類對於糧食的需求以及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全球性及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透過國際合作,從各個面向進行管理,以追求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然而部分漁船的作業涉及所謂的IUU(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漁船已成為此類國際漁業管理最大的漏洞。據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表示,印度洋的大型延繩釣漁業漁獲量每年約有七萬公噸為IUU漁船所捕獲,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ICCAT)表示,1999年漁獲量中約有10%為IUU漁船所捕獲,而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CCAMLR)則表示有相當可觀的美露鱈(toothfish,Dissostichus spp.)為IUU漁船所捕獲,海洋法國際法庭亦呼應此說法。因此為杜絕IUU漁船的作業,各國際漁業組織以推動產地證明書配合貿易制裁措施,企圖限縮IUU漁船生存空間,以達到共同打擊IUU漁船為目的。
由於目前由我國人經營而登記為第三國的權宜國籍漁船大多數被歸類為IUU,使我國成為眾矢之的,甚至未來可能被列為貿易制裁對象,為避免影響我國聲譽,業者應予謹慎處理。
IUU定義
究竟何謂IUU漁業?IUU一詞在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CAMLR)會議中首度被提出,特別針對美露鱈之非法捕撈用,後來擴大泛指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之海洋捕撈漁業。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採用之定義如下:
非法漁業(Illegal fishing)包括:
(1)本國或外國漁船未經該國許可,或違反其相關法令,在該國管轄水域內進行的漁撈活動;
(2)隸屬於該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但從事違反該組織通過的而且該國家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之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漁撈活動;
(3)違反國內法或國際義務的漁撈活動。
未報告漁業(Unreported fishing)意指:
(1)違反國內相關法令,未向漁政主管機關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2)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管轄水域進行作業,違反該組織報告規則,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不受管理(Unregulated fishing )意指:
(1)無國籍漁船或屬於非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在該組織適用水域進行不符或違反該組織的養
護和管理措施的漁撈活動;
(2)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的漁撈活動。
IUU漁撈作業牽涉層面很廣,近年來由於漁業資源量日減,漁撈能力過賸,導致國際漁業組織採行越趨嚴格之管理措施,使得IUU漁撈作業似乎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公海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努力量不斷擴張,而開發中國家小規模漁業無報告作業之情況也甚為嚴重,使得國家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可能無法達成其管理目標,並可能導致資源崩潰,或者嚴重影響復育已枯竭種群的努力,亦因此國際間開始採取行動抑制IUU漁業行為。
國際漁業組織之行動
一、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國際行動計畫(IUU-IPOA)
身為全球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IUU漁業對於國際漁業資源之養護及管理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國際間既存的相關條約無法對於IUU漁業產生有效的制裁,FAO漁業部長會議在1999年3月通過羅馬宣言後,同意發展一項國際行動計畫,解決各種形式之IUU漁撈行為,並請FAO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推動處理IUU問題。後於2000年5月在雪梨召開專家諮商會議,2000年10月2日到6日在羅馬召開第一次技術諮商會議,並於2001年2月23-24日召開第二次技術諮商會議,研擬管制IUU捕撈之國際行動計畫草案,提送2001年2月26日到3月2日之第24次FAO漁業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isheriesof FAO)討論通過,送交2001年6月FAO會議通過,該行動計畫(IPOA-IUU)全文詳參(www.fao.org/ DOCREP/003/ X6729e/ X6729e00. HTM)。其內容及精神如下:
(一)所有國家責任
1. 全面履行國際規範,為讓國際法有關規範產生效力,
以防止、嚇阻及消除IUU漁業行為,IPOA要求各國即使
未簽署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等相關公約,都應全面履行
責任制漁業行為準則及相關的IPOA,並積極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或至少遵守其保育管理規範。
2. 沿岸國具有開發與保護其管轄區域海洋資源的權
力,應採取相關的手段與措施以保護及管理其海洋資
源。鑒於許多發展中的沿岸國欠缺偵測IUU漁業的能力,
也期望各國應協助該類國家之能力建構。
3. 船旗國應加強對於漁船在公海作業之管理,實際上因
為許多船旗國沒有盡力履行該項義務,才會導致投機漁
船至該類船籍國註冊,以逃避相關管理措施。
4. 每個國家都應該徹底檢視自己國家有關IUU漁業行為
的相關法律規範,包括是否已善盡身為船旗國、沿岸國、
港口國、及貿易國之責任,才能據以發展或修正管理計
畫。
5. IUU漁業問題存在已久的原因,在於國人的管制措施
不當,許多國家無法約束、控制或察覺其國人在他國或
他船從事漁業行為,亦難以防止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
漁業。但各國仍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國人不得從事
IUU漁業,並共同合作以確認出從事IUU漁業者。
6. 要求所有國家應對此類從事IUU漁業的無國籍船採取
與國際法一致的措施。
7. 所有的國家應透過訊息交流加以合作防範公海的IUU
漁業。
8. 所有國家應立即終止任何有助於IUU漁業的經濟支
助。
9. 加強監控:有效率的監控將使漁政之主管機關得以交
換IUU漁業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防止及消弭IUU漁業,
各國應透過國際漁業組織合作,加強建立國際性合作網
路。
0.為獲得漁民的了解與支持,各國可自發性地透過相關
措施以減少IUU漁業,包括教育宣導、同儕壓力等。
(二)船旗國責任
1. 應加強對漁船之管理,確保國籍漁船不從事、亦不協
助IUU行為。在接受漁船登記前應確保能執行管轄,使
得漁船不致從事IUU行為,而船隻必須先取得船旗國核
准才可在任何水域作業。
2. 加強漁船租賃之管理,不接受亦不租用涉及IUU歷史之漁船。
3. 船旗國應確保本國籍之漁船、運輸船、及補給船不致
從事或協助IUU漁捕行為。尤其是已經確認為IUU船者,
船旗國運搬船及其他船隻不應與該船合作,最有效方法
為禁止海上轉載。
4. 掌握船位是船旗國基本管理方法,對某些漁業,尤其
是遠洋漁業,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可能是唯一可掌握船位之系統,另一方法
為派遣船上觀察員。
5. 鼓勵船旗國發展海上巡邏,發展中國家則可與其他國
家合作以達成目的。
6. 在公海上作業漁船船旗國可授權他國登船檢查,應他
國要求檢視是否涉及IUU行為船隻或參與區域性安排。
(三)沿岸國
1. 沿岸國可採取之方法與船旗國類似,例如建立VMS、
海上觀察員、查緝非法與處罰等。
2. 在專屬經濟海域中對捕魚行為執行有效地監督及控
管。
3. 確保在其海域中捕魚之船隻皆具有沿岸國核發之捕
魚許可。
4. 海上轉運與加工必須取得沿岸國許可,或至少符合其
有關規範。
5. 沿岸國在入漁協定中需詳列入漁船隻及入漁之船旗
國責任,並要求處罰其船隻違規行為。
6. 加強與國際組織間合作與交換資訊。
7. 制定共同入漁規範,以防止IUU行為,例如FFA(南太
平洋論壇)國家已訂定區域性登錄及外國船隻入漁規
範,成效良好。
(四)港口國
1. 港口國措施應符合公正、透明和無歧視的方式執行。
2. 漁船在進港前,港口國可要求外國漁船申請進港時提
供相關漁撈許可資訊等相關管制措施。
3. 倘有證據顯示漁船涉及IUU行為,港口國可以拒絕漁
船進港的要求,或者是同意漁船進港,並進行徹底檢查。
4. 港口國進行檢查時應當收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船旗國
及適當轉送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5. 港口國倘有適當理由懷疑該漁船從事或支援IUU漁業
時,可不准該漁船在其港口卸魚或轉載漁獲物。
(五)貿易措施
透過貿易措施管制主要是希望依據WTO的原則、權利和
義務, 以公平、透明及非歧視的態度進行,以求達到防
止IUU漁獲物之國際貿易,且不對其它漁產品增加非必
要性貿易障礙。可採用方法包括:
1. 各國應採取所有合乎國際法規範之必要措施,來禁止
該類經過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認定,確屬從事IUU
行為的漁船捕獲之漁獲進口,或在其國內交易。
2. 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對於此類漁船之認定,須經共同
同意的程序,並應符合公平、透明、及無歧視原則。
3. 各國應彼此合作,透過相關的全球性及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以制定經多邊同意的貿易管制措施,此措施應
該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而為避免、抵制、及剷除對
於特定魚種的IUU行為之必要做法。
4. 為減少或消弭IUU行為漁獲之交易,可以制定多邊性
魚貨登錄及認證之要求條件,以及其他經多邊同意採取
的合宜措施,例如進出口管制及禁制措施。
5. 各國應採取階段性行動,提升國內市場的透明度,以
追蹤魚貨流通。
6. 各國應採取行動確保本國的進口商、轉運商、購買
商、消費者、機器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業者等相關
人士以及大眾均能瞭解:與認同從事IUU行為之漁船交
易,可能帶來不良後果,各國應考慮採取措施以抵制此
類漁船交易。
(六)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儘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現今在授權、合法權限、會員制
度與地域範圍方面有所差異,其在IUU漁撈均扮演重要
的角色。可執行功能包括如下:
1. 收集與散發IUU漁撈相關資訊,查出從事IUU漁撈船
隻並協調因應措施,並呼籲會員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船隻
未從事IUU漁撈。
2. 採用港口檢查措施,限制海上轉載,並且禁止相關地
域之非會員漁獲在會員國港口卸貨。
3. 採取漁獲證明等貿易文件以及其他相關市場措施。
4. 應鼓勵有實質漁業利益之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至少尋
求與非會員合作之適當措施,並考量賦予區域漁業管理
組織秘書處預先處理IUU漁撈權力,以強化組織因應隨
時產生的IUU行為之功能。
5. 透過限制或禁止不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措施之會
員在其管轄範圍捕魚,以加強彼此的合作關係。
6. 加強資訊交流:會員應該提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關
船隻與其管轄範圍內,包括使用其港口之他國船隻之消
息以及市場資訊,讓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資訊分享中
心。
7. 漁船監督監控體系: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製作統
一資料格式,分享資料與維持系統科技整合之標準,使
得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中立的漁船監控系統之接收
站,以利保護資料並有助資訊交流。
8. 證書與文件制度:建立及重新定義證書與文件制度,
並制訂可行之標準辦法,包括利用電子系統以利施行。
9. 特許管控: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必須確保在其管轄範圍
之特許資源不會導致IUU漁撈。特許規定可以確保船隻
不以經常更換船旗方式取得一個會員以上之配額。也可
以讓發展中國家漁業發展制度化,並讓區域漁業管理組
織資源分配更公平與透明。
0.其他非會員問題:對於非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區
域漁業管理組織應該鼓勵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者至少與
非會員達成「合作」狀態,並應考慮處理非會員從事IUU
漁撈之新措施。
二、國際漁業組織及各國採取之行動
(一)避免國人從事IUU漁業行為
日本要求其國人在非日本籍漁船從事捕撈大西洋黑鮪作
業前須取得許可,此種規範即是要避免其國人在外國漁
船從事IUU漁業。澳洲與紐西蘭則亦制定相關的規定。
在美國則有雷斯(Lacey)法案去遏止該類行為的發生。我
方亦向漁民宣導勿從事IUU漁船工作。
(二)港口國措施
對於違反區域性漁業組織制度的漁獲,禁止其進港或者
卸魚者,目前執行者包括加拿大,歐盟、冰島、日本、
挪威、南非、美國等國家,至於各國對於〝違反〞定義
則視其參與之組織規範或有差異。我國亦禁止權宜國籍
漁船入我漁港卸魚。
挪威、英國與加拿大等三國則透過簽署漁業保育與實施
協定的方式,要求每個締約國必須拒絕從事破壞該協定
相關保育管理措施之漁船進港、卸魚,除了在不可抗力
因素之外。
ICCAT則要求會員國採取港口檢查計畫和限制被認定為
IUU漁船之卸魚、轉載漁獲物等港口國措施。該港口檢查
計畫在1998年生效,要求會員對於在進入其所屬港口的
所有鮪漁船實施檢查程序。倘其他國家的漁船違反該組
織相關規定時,必須提交報告給船旗國以及ICCAT秘書
處,且船旗國必須適當的對該船提起訴訟。
在1998年,ICCAT也通過計畫,各會員國倘發現非會員
國漁船在ICCAT管理的水域從事漁撈作業,且該作業正
破壞ICCAT保育和執行措施,倘該船自願進入該國港口,
則該船必須接受港口國的檢查。如果檢查結果顯示船上
有違反保育措施之漁獲時,則漁船不能進行卸魚和轉載
漁獲物,除非能夠證實該批漁獲物是在ICCAT所轄水域
外所捕獲的。
IOTC於1999年向FAO報告,認為應將港口國措施的目標
瞄準權宜國籍漁船,才能遏止鮪漁業之IUU。雖然IOTC
尚未採取港口國檢查措施,但IOTC要求會員國拒絕權宜
船進港,以減少該等漁船的漁業活動。
(三)市場措施
ICCAT 採行相當多市場相關措施,包括於1994年及1995
年通過的黑鮪行動計畫及劍旗魚行動計畫。ICCAT會先認
定那些國家之漁船對於資源有疑慮之魚種進行捕撈,並
且已影響ICCAT相關保育及管理措施效果時,將要求該
國改正上述漁業活動,倘未改善者,將要求所有會員禁
止從上述國家進口此類魚種。依據此程序,ICCAT在2000
年會議中決議要求各會員國禁止貝里斯、宏都拉斯、聖
文森、赤道幾內亞的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進口。
近十年來,ICCAT針對黑鮪進行統計文件計畫,以處理大
西洋IUU漁船漁獲黑鮪的問題。透過該計畫主要以查明
漁船的船旗國、漁獲的海域及時間,來增加黑鮪漁獲統
計的準確度。依該統計文件計畫的要求,所有會員須要
求每尾進口的黑鮪必須附上船籍國漁獲統計證明文件,
大西洋大目鮪亦將於2002年7月參照該模式要求各國開
立統計證明文件。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CCSBT)在1999年通過一個
近似ICCAT模式的南方黑鮪統計文件計畫,並且自2001
年6月1日生效,該計畫目標同樣是透過監控南方黑鮪
的國際貿易以打擊IUU漁船捕魚。
CCSBT亦在2000年3月通過類似1994年ICCAT採用的行
動計畫,以識別非會員漁船之從事,抵減保育及管理南
方黑鮪的漁撈活動。依該計畫,CCSBT 可以要求其會員
履行其國際責任,禁止已經認定而未能採取改正行動的
非會員處輸入南方黑鮪。
IOTC亦於2001年通過大目鮪統計文件計畫,預計自2002
年7月1日起,IOTC 成員必須要求所有輸入的大目鮪須
附上類似ICCAT黑鮪模式的統計文件,惟圍網及鰹竿釣
船捕獲或者主要以銷往罐頭廠的大目鮪不受該管制。
CCAMLR為高價值並特別因高度IUU捕撈而過度利用的美
露鱈設計完善的漁獲統計文件機制。該機制要求每個成
員確定美露鱈卸魚、輸入或輸出的原始量,並確定是否
符合CCAMLR保育措施。為執行該認定,船籍國對其許可
在CCAMLR公約水域內漁捕美露鱈核發記載詳細之漁獲證
明。完整的漁獲文件跟隨美露鱈漁獲的去處,每個CCAMLR
會員須要求所有在其轄區內卸魚或轉載之美露鱈必須附
上完整的漁獲報表。每個成員並必須將其核發或收到的
所有證明影本迅速提供CCAMLR秘書處,且報告其美露鱈
每年進出口來源及數量。我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議題處理
所謂的「權宜國籍」漁船問題,其中部分係因我少數國
人為規避國內法令之規範,如漁船汰建限制、船員人數
及資格之規定、作業規範及賦稅徵收等,並藉以降低經
營成本,於1990年代開始向日本購買舊船,輸出至管理
鬆散或無實質管理之國家註冊,並於公海作業。我國在
日本中古權宜船成為風潮之前,即在包括中日經貿會議
在內之各種場合與日方交涉,一再要求日方勿再輸出中
古船,製造更多權宜船,惟日方一直未有效處理。之後
由於日本輸出之中古船供不應求,約五年前開始在國內
建造新船再輸出,其中大部份的船旗國均未要求該類漁
船提供漁獲報告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者該權宜國籍
漁船僅領有該國之船舶執照而並無漁業執照,亦不遵守
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保育管理措施,造成漁業資源管理
問題及漁業貿易不公平競爭,成為國際組織關注的另一
項焦點,也是我政府所積極處理的重要議題。
依據各主要國家所提供給ICCAT的IUU/FOC名單上,目
前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權宜國籍漁船約有三百餘艘,其中
日本輸出中古船約有二百艘,臺灣建造輸出新船約有一
百餘艘,其餘為韓國輸出及建造國不明者,此類權宜船
註冊國多為貝里斯、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赤道
幾內亞等國家;由於其部份權宜國籍漁船係由我國人所
經營,基於資源保育之前提下,我國參考前述國際漁業
組織決議,以及中日漁業諮商決議,以推動相關計畫,
減少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之IUU作業:
一、推動中日行動計畫
中日雙方漁政機關於1998年開始就公海鮪漁業管理進行
諮商,經過多次協商,於1999年2月簽訂中日行動計畫,
該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推動鮪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並落實
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的管理,特別針對由日本出口及在台
灣建造之權宜國籍漁船分別制定行動計畫,由日方解體
由日本出口之權宜船,以及由我方開闢管道在臺建造權
宜國籍漁船回籍。雙方自1999年以來之主要執行成效如
下:
(一)收購解體日本中古船
日方目標為解體日本出口之中古船,因此日方與高雄市
外籍遠洋漁船協會進行協商,經過雙方多次諮商,雙方
決議以簽約方式辦理,並議定2001年接受解體之收購金
額為每艘八千萬日圓,2002年為每艘五千萬日圓,2003
年為每艘二千萬日圓,簽約船東必須遵守日方規定,配
合日方管理措施並按期至印尼交船,以進行解體工作,
並且不得繼續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倘違約則必須付出與收購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由於前述收購之總金額遠較日方估計為高,日方為籌措
相關資金,並說服日本政府編列預算,於是與中日業界
進行協商,成立責任鮪漁業機構(Organization of
Promotion of Responsible Tuna Fisheries,OPRT,網
址:www.oprt.or.jp),由日本政府、日本業界以及台灣
業界共同出資,透過該筆基金之運作進行收購作業。
最初登記接受解體之船隻有62艘,部分船東臨陣退出,
經過協商,日本終於在2001年3月與44艘中古權宜船
船主簽訂契約,預計於三年內進行解體工作,交船期限
為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其中2001年解體船為29艘,
2002年為3艘,2003年為12艘,執行迄今已有29艘漁
船解體,日本並繼續推動本計畫。
(二)推動回籍船計畫
我政府目標為開闢管道,使臺造權宜船得以回籍,納入
我國漁業管理體系。基此,為徵詢相關船主回籍意願,
並配合日方之不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2000年一
月二十八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九號公告,
受理1994年後於我國建造、輸出,並由國人經營之權宜
國籍漁船登記申請回籍,至截止日總計有67艘漁船申請
並經審核通過,其中15艘過去在大西洋有作業紀錄,惟
有2艘船在2001年間售出及沉沒,故有65艘漁船參與
回籍計畫。
為配合推動前述新造權宜國籍漁船辦理輸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於2000年10月1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
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六條,同意該類漁船提供至少
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
得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以辦理輸入,在同時
間,國內建造新船除上述條件外則必須有百分之五十一
延繩釣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九方得以其他漁業
汰舊噸數補足。
惟由於汰建資格市場供需不平衡,加以國際間對於權宜
國籍漁船管制有限,使得漁船船主並未配合該計畫執
行,致成效有限。加以國際間在2001年紛紛加強對於權
宜國籍漁船之管制,為順利推動回籍計畫,故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研擬以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方式,俾使
該等漁船得已辦理回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於2001年
9月2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
六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以為
規範。其中第二十六條之二並同意於2000年1月28日
至2002年9月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得以比照國內
新建造漁船方式,取得所有汰舊噸數俾辦理回籍。惟為
期衡平,並課與權宜國籍漁船經營人應誠信履行其相對義務,並以公告方式,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將全部回
籍作業流程納入規範,以求儘速納入管理。
前述法規修正完成迄今,加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的積極推動,計有近三十餘艘漁船提出申請,並且已有
二十二艘漁船獲准輸入,漁業署並呼籲該等漁船船主繼
續提出申請,避免受到國際間之制裁,甚而影響我國際
形象並導致被列為國際上不配合資源管理措施之國家,
而遭致貿易制裁。
二、其他措施
(一)國際漁業組織及日本採取措施
由於日本為主要冷凍鮪類進口國,在管制上扮演關鍵性
角色,日本政府除依據2000年ICCAT之決議,對貝里斯、
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等四國大西洋漁獲進行貿易
制裁外,並參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決議,向其國內有關
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包括要求相關進口商、運搬業者、
漁機具商、消費者不要購買及拒絕運搬權宜國籍漁船漁
獲物、不要賣儀器設備供權宜國籍延繩釣漁船使用,並
將漁船及漁機出口資訊以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輸入資訊
公佈於水產廳之網站(www.jfa.maff.go.jp/FOCHP/
main/index.htm),日本大型進口商相繼表示願意遵守以
上行政指導並開始執行,惟仍有規模小之進口商繼續進
口,或有業者透過其他換旗換名等方式規避之,導致前
述不買指導成效相當有限。嗣後日方續於2001年4月份
通過新貿易管理措施,要求超低溫漁獲進口時,必須提
供該漁船之異動歷史資料,以追蹤該船是否曾從事IUU
或FOC漁業行為,希望經由責任鮪漁業機構推動資訊蒐
集、生態標籤等工作以落實漁獲物管制,並與韓國、印
尼、中國大陸、菲律賓等國家進行諮商,要求共同參與
責任鮪漁業機構,未來更將推動合法執照船登錄制度,
以防杜IUU漁船漁獲之銷售。
(二)我國採取之因應措施
1.禁止權宜國籍漁船以我漁港為營運基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1996年發函,禁止外籍漁船進入
我漁港,對於擅自入港停泊者,將依漁港法規定核處並
勒令限期離港、外籍漁船如有僱用本國籍船員情事,將
函請內政部辦理,倘外籍漁船進入我漁港卸魚,將函請
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關稅局、經濟部商檢局等機關依
規定處理,透過前述規定以禁止外籍漁船停泊我漁港。
2.加強宣導
透過宣導會加強宣導方式,以行政指導要求業者不要再
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以免遭到國際責難與抵制損及自身財
產、利益,主動召集漁撈業者、代理商及在各種漁民集
會場合說明國際間對抗FOC/IUU漁船之各種積極行動,讓存有觀望心態業者了解事態之嚴重性及經營FOC/IUU
漁船之風險,勸導勿經營FOC/IUU漁船,以免遭抵制損
及自身財產與利益。並將相關訊息通知銀行,請銀行對
相關權宜國籍漁船之貸款案審慎因應。
3.研議規範漁船及漁機具之進出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次於中日漁業諮商會議要求日方禁
止其中古漁船以及漁機具出口,並協調包括主管造船業
的經濟部工業局及主管漁船出口的國貿局,建議於外國
籍漁船在我國建造及出口流程中增列相關規定加以規
範,以免權宜船繼續由我國建造產生並遭國際漁業組織
更嚴厲指責與制裁。
4.加強產地證明書驗核及作業管控
各國際漁業組織為加強漁業資源及配額利用之監控,逐
步採取輸出漁獲物須檢附產地證明書之貿易制度,要求
船旗國對所屬漁船之漁獲物應開立產地證明書俾供輸入
驗核。為使我國漁獲物能順利輸銷國外,建立漁獲資料
及船位回報之驗核制度,要求業者速報漁獲種類、漁獲
量,轉載時提供轉載魚種、轉載量、轉載時間、運搬船,
卸售後提供卸售量、卸售魚種,並於達到配額時加列丟
棄量,完成每航次作業並應繳交作業報表等。在資料符
合之前提下,嚴格控管產地證明書之核發,進而達成配
額之監控及漁船作業管理,以消除他國對我國合法漁獲
物是否混雜FOC漁獲之疑慮,以維護我聲譽。
5.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理
前已述及,依新修訂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第二十六條之二,於2000年1月28日至2002年9月
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仍得以比照國內新建造漁船方
式,以百分之五十一延繩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
九得以其他漁業汰舊噸數補足方式,在2005年底前申請
輸入。因此,目前雖無法再以預先讓與汰建權方式申辦,
但仍有回籍管道可資利用,為使我國人再台建造經營之
權宜船能儘速納入軌道,應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
理,以降低外國之責難。
三、最新課題
就在中日雙方計畫推動初具成效之後,新的問題浮上檯
面,日本在2001年ICCAT年會中指控台灣籍執照漁船涉
及洗魚(非台灣籍之IUU船漁獲由台灣籍漁船銷售),在
日本要求之下,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
於今(2002)年5月27日至6月1日在東京召開「非法、
不受規範、無報告(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 IUU)漁撈會議」,其主要目的在確認各國
有執照合法之鮪釣船船主涉及經營FOC/IUU船之關聯
性,並建構將涉入國家列為破壞ICCAT保育管理措施及不配合國家,施以貿易管制之制裁。日本並提出乙份我
合法業者涉及同時經營FOC/IUU船之名單,指認在397
艘ICCAT的IUU名單船隻中,有近250艘漁船與我國船
東有關聯,要求我國核對,表示將於五月份ICCAT東京
會議中再和其他國家作最後確認,並作出制裁建議。
由於目前有許多國內合法執照船船主同時擁有FOC/IUU
船,並且已被ICCAT列入黑名單監控,為了我國產業界
及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呼籲,
權宜國籍漁船船主儘速申請將在台建造之權宜船改入我
國籍,並勿再建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也勿從事IUU漁撈
活動,避免連帶影響我國籍執照船受到制裁。
結語
在推動處理FOC/IUU漁船的過程中,中日間保持密切之
聯繫,自一九九八年至今雙方會談次數已超過二十次,
希望能確實防堵FOC/IUU漁船作業。國際間對於圍堵FOC
/IUU船之動作仍積極推動中。
除南非等國已禁止FOC/IUU漁船在其轄內港口卸魚外,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並將從本年七月一日起透過
各國政府簽發產地證明書方式,進行主要鮪類漁獲物貿
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漁船不合理漁獲數量申報,防止FOC
/IUU船透過合法執照船進行漁獲物貿易,全力壓縮FOC
/IUU船生存空間。我國除須全力支持大西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此項措施,也必須嚴格管控我作業漁船動態及
漁獲狀況,核實簽發相關產地證明書,以避免波及我執
照船受到國際間的制裁。
在此同時,漁業界也必須體認,由於國際局勢之演變,
可預期,未來權宜船的生存空間勢必受到國際壓力的增
加而縮減,國際漁業組織也必須審慎考量處理會員以及
非會員在內在其管轄水域內進行漁撈作業漁船之漁撈能
力管理,才能更周延的保育資源。而欲真正解決IUU乃
至於權宜船問題,仍必須落實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之
行動方案,體認惟有通過「船旗國」負責管理其所屬漁
船、「沿岸國」不提供漁場予權宜船、「港口國」禁止權
宜船使用其港口以及「貿易國」限制其漁獲進口,以及
各國際漁業組織執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等,才能真正杜絕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船之蔓延、滋生,因此,未
來必須尋求更多相關國家的配合以及措施的訂定,才能
真正兼顧到漁業資源保育以及人類糧食安全之需求。
後面接踵而來的是最為及手的非法漁業問題,
這問題有個簡稱叫"IUU"漁業==> 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外國人喜歡三個字排比改為縮寫,
IUU之後對應有MCS(monitoring, controll, surviellience)
總之,這是後來許多年許多政府都頗為困擾的問題
如何能夠官兵抓強盜,也是需要花費人力物力的大問題
現在回頭來看,這文字還是寫得有些硬~~~凡人不好懂
**********************************************************
就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IUU)漁撈行為之因應
為因應人類對於糧食的需求以及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全球性及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透過國際合作,從各個面向進行管理,以追求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然而部分漁船的作業涉及所謂的IUU(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漁船已成為此類國際漁業管理最大的漏洞。據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表示,印度洋的大型延繩釣漁業漁獲量每年約有七萬公噸為IUU漁船所捕獲,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ICCAT)表示,1999年漁獲量中約有10%為IUU漁船所捕獲,而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CCAMLR)則表示有相當可觀的美露鱈(toothfish,Dissostichus spp.)為IUU漁船所捕獲,海洋法國際法庭亦呼應此說法。因此為杜絕IUU漁船的作業,各國際漁業組織以推動產地證明書配合貿易制裁措施,企圖限縮IUU漁船生存空間,以達到共同打擊IUU漁船為目的。
由於目前由我國人經營而登記為第三國的權宜國籍漁船大多數被歸類為IUU,使我國成為眾矢之的,甚至未來可能被列為貿易制裁對象,為避免影響我國聲譽,業者應予謹慎處理。
IUU定義
究竟何謂IUU漁業?IUU一詞在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CAMLR)會議中首度被提出,特別針對美露鱈之非法捕撈用,後來擴大泛指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之海洋捕撈漁業。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採用之定義如下:
非法漁業(Illegal fishing)包括:
(1)本國或外國漁船未經該國許可,或違反其相關法令,在該國管轄水域內進行的漁撈活動;
(2)隸屬於該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但從事違反該組織通過的而且該國家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之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漁撈活動;
(3)違反國內法或國際義務的漁撈活動。
未報告漁業(Unreported fishing)意指:
(1)違反國內相關法令,未向漁政主管機關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2)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管轄水域進行作業,違反該組織報告規則,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不受管理(Unregulated fishing )意指:
(1)無國籍漁船或屬於非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在該組織適用水域進行不符或違反該組織的養
護和管理措施的漁撈活動;
(2)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的漁撈活動。
IUU漁撈作業牽涉層面很廣,近年來由於漁業資源量日減,漁撈能力過賸,導致國際漁業組織採行越趨嚴格之管理措施,使得IUU漁撈作業似乎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公海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努力量不斷擴張,而開發中國家小規模漁業無報告作業之情況也甚為嚴重,使得國家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可能無法達成其管理目標,並可能導致資源崩潰,或者嚴重影響復育已枯竭種群的努力,亦因此國際間開始採取行動抑制IUU漁業行為。
國際漁業組織之行動
一、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國際行動計畫(IUU-IPOA)
身為全球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IUU漁業對於國際漁業資源之養護及管理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國際間既存的相關條約無法對於IUU漁業產生有效的制裁,FAO漁業部長會議在1999年3月通過羅馬宣言後,同意發展一項國際行動計畫,解決各種形式之IUU漁撈行為,並請FAO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推動處理IUU問題。後於2000年5月在雪梨召開專家諮商會議,2000年10月2日到6日在羅馬召開第一次技術諮商會議,並於2001年2月23-24日召開第二次技術諮商會議,研擬管制IUU捕撈之國際行動計畫草案,提送2001年2月26日到3月2日之第24次FAO漁業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isheriesof FAO)討論通過,送交2001年6月FAO會議通過,該行動計畫(IPOA-IUU)全文詳參(www.fao.org/ DOCREP/003/ X6729e/ X6729e00. HTM)。其內容及精神如下:
(一)所有國家責任
1. 全面履行國際規範,為讓國際法有關規範產生效力,
以防止、嚇阻及消除IUU漁業行為,IPOA要求各國即使
未簽署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等相關公約,都應全面履行
責任制漁業行為準則及相關的IPOA,並積極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或至少遵守其保育管理規範。
2. 沿岸國具有開發與保護其管轄區域海洋資源的權
力,應採取相關的手段與措施以保護及管理其海洋資
源。鑒於許多發展中的沿岸國欠缺偵測IUU漁業的能力,
也期望各國應協助該類國家之能力建構。
3. 船旗國應加強對於漁船在公海作業之管理,實際上因
為許多船旗國沒有盡力履行該項義務,才會導致投機漁
船至該類船籍國註冊,以逃避相關管理措施。
4. 每個國家都應該徹底檢視自己國家有關IUU漁業行為
的相關法律規範,包括是否已善盡身為船旗國、沿岸國、
港口國、及貿易國之責任,才能據以發展或修正管理計
畫。
5. IUU漁業問題存在已久的原因,在於國人的管制措施
不當,許多國家無法約束、控制或察覺其國人在他國或
他船從事漁業行為,亦難以防止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
漁業。但各國仍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國人不得從事
IUU漁業,並共同合作以確認出從事IUU漁業者。
6. 要求所有國家應對此類從事IUU漁業的無國籍船採取
與國際法一致的措施。
7. 所有的國家應透過訊息交流加以合作防範公海的IUU
漁業。
8. 所有國家應立即終止任何有助於IUU漁業的經濟支
助。
9. 加強監控:有效率的監控將使漁政之主管機關得以交
換IUU漁業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防止及消弭IUU漁業,
各國應透過國際漁業組織合作,加強建立國際性合作網
路。
0.為獲得漁民的了解與支持,各國可自發性地透過相關
措施以減少IUU漁業,包括教育宣導、同儕壓力等。
(二)船旗國責任
1. 應加強對漁船之管理,確保國籍漁船不從事、亦不協
助IUU行為。在接受漁船登記前應確保能執行管轄,使
得漁船不致從事IUU行為,而船隻必須先取得船旗國核
准才可在任何水域作業。
2. 加強漁船租賃之管理,不接受亦不租用涉及IUU歷史之漁船。
3. 船旗國應確保本國籍之漁船、運輸船、及補給船不致
從事或協助IUU漁捕行為。尤其是已經確認為IUU船者,
船旗國運搬船及其他船隻不應與該船合作,最有效方法
為禁止海上轉載。
4. 掌握船位是船旗國基本管理方法,對某些漁業,尤其
是遠洋漁業,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可能是唯一可掌握船位之系統,另一方法
為派遣船上觀察員。
5. 鼓勵船旗國發展海上巡邏,發展中國家則可與其他國
家合作以達成目的。
6. 在公海上作業漁船船旗國可授權他國登船檢查,應他
國要求檢視是否涉及IUU行為船隻或參與區域性安排。
(三)沿岸國
1. 沿岸國可採取之方法與船旗國類似,例如建立VMS、
海上觀察員、查緝非法與處罰等。
2. 在專屬經濟海域中對捕魚行為執行有效地監督及控
管。
3. 確保在其海域中捕魚之船隻皆具有沿岸國核發之捕
魚許可。
4. 海上轉運與加工必須取得沿岸國許可,或至少符合其
有關規範。
5. 沿岸國在入漁協定中需詳列入漁船隻及入漁之船旗
國責任,並要求處罰其船隻違規行為。
6. 加強與國際組織間合作與交換資訊。
7. 制定共同入漁規範,以防止IUU行為,例如FFA(南太
平洋論壇)國家已訂定區域性登錄及外國船隻入漁規
範,成效良好。
(四)港口國
1. 港口國措施應符合公正、透明和無歧視的方式執行。
2. 漁船在進港前,港口國可要求外國漁船申請進港時提
供相關漁撈許可資訊等相關管制措施。
3. 倘有證據顯示漁船涉及IUU行為,港口國可以拒絕漁
船進港的要求,或者是同意漁船進港,並進行徹底檢查。
4. 港口國進行檢查時應當收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船旗國
及適當轉送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5. 港口國倘有適當理由懷疑該漁船從事或支援IUU漁業
時,可不准該漁船在其港口卸魚或轉載漁獲物。
(五)貿易措施
透過貿易措施管制主要是希望依據WTO的原則、權利和
義務, 以公平、透明及非歧視的態度進行,以求達到防
止IUU漁獲物之國際貿易,且不對其它漁產品增加非必
要性貿易障礙。可採用方法包括:
1. 各國應採取所有合乎國際法規範之必要措施,來禁止
該類經過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認定,確屬從事IUU
行為的漁船捕獲之漁獲進口,或在其國內交易。
2. 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對於此類漁船之認定,須經共同
同意的程序,並應符合公平、透明、及無歧視原則。
3. 各國應彼此合作,透過相關的全球性及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以制定經多邊同意的貿易管制措施,此措施應
該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而為避免、抵制、及剷除對
於特定魚種的IUU行為之必要做法。
4. 為減少或消弭IUU行為漁獲之交易,可以制定多邊性
魚貨登錄及認證之要求條件,以及其他經多邊同意採取
的合宜措施,例如進出口管制及禁制措施。
5. 各國應採取階段性行動,提升國內市場的透明度,以
追蹤魚貨流通。
6. 各國應採取行動確保本國的進口商、轉運商、購買
商、消費者、機器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業者等相關
人士以及大眾均能瞭解:與認同從事IUU行為之漁船交
易,可能帶來不良後果,各國應考慮採取措施以抵制此
類漁船交易。
(六)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儘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現今在授權、合法權限、會員制
度與地域範圍方面有所差異,其在IUU漁撈均扮演重要
的角色。可執行功能包括如下:
1. 收集與散發IUU漁撈相關資訊,查出從事IUU漁撈船
隻並協調因應措施,並呼籲會員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船隻
未從事IUU漁撈。
2. 採用港口檢查措施,限制海上轉載,並且禁止相關地
域之非會員漁獲在會員國港口卸貨。
3. 採取漁獲證明等貿易文件以及其他相關市場措施。
4. 應鼓勵有實質漁業利益之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至少尋
求與非會員合作之適當措施,並考量賦予區域漁業管理
組織秘書處預先處理IUU漁撈權力,以強化組織因應隨
時產生的IUU行為之功能。
5. 透過限制或禁止不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措施之會
員在其管轄範圍捕魚,以加強彼此的合作關係。
6. 加強資訊交流:會員應該提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關
船隻與其管轄範圍內,包括使用其港口之他國船隻之消
息以及市場資訊,讓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資訊分享中
心。
7. 漁船監督監控體系: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製作統
一資料格式,分享資料與維持系統科技整合之標準,使
得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中立的漁船監控系統之接收
站,以利保護資料並有助資訊交流。
8. 證書與文件制度:建立及重新定義證書與文件制度,
並制訂可行之標準辦法,包括利用電子系統以利施行。
9. 特許管控: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必須確保在其管轄範圍
之特許資源不會導致IUU漁撈。特許規定可以確保船隻
不以經常更換船旗方式取得一個會員以上之配額。也可
以讓發展中國家漁業發展制度化,並讓區域漁業管理組
織資源分配更公平與透明。
0.其他非會員問題:對於非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區
域漁業管理組織應該鼓勵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者至少與
非會員達成「合作」狀態,並應考慮處理非會員從事IUU
漁撈之新措施。
二、國際漁業組織及各國採取之行動
(一)避免國人從事IUU漁業行為
日本要求其國人在非日本籍漁船從事捕撈大西洋黑鮪作
業前須取得許可,此種規範即是要避免其國人在外國漁
船從事IUU漁業。澳洲與紐西蘭則亦制定相關的規定。
在美國則有雷斯(Lacey)法案去遏止該類行為的發生。我
方亦向漁民宣導勿從事IUU漁船工作。
(二)港口國措施
對於違反區域性漁業組織制度的漁獲,禁止其進港或者
卸魚者,目前執行者包括加拿大,歐盟、冰島、日本、
挪威、南非、美國等國家,至於各國對於〝違反〞定義
則視其參與之組織規範或有差異。我國亦禁止權宜國籍
漁船入我漁港卸魚。
挪威、英國與加拿大等三國則透過簽署漁業保育與實施
協定的方式,要求每個締約國必須拒絕從事破壞該協定
相關保育管理措施之漁船進港、卸魚,除了在不可抗力
因素之外。
ICCAT則要求會員國採取港口檢查計畫和限制被認定為
IUU漁船之卸魚、轉載漁獲物等港口國措施。該港口檢查
計畫在1998年生效,要求會員對於在進入其所屬港口的
所有鮪漁船實施檢查程序。倘其他國家的漁船違反該組
織相關規定時,必須提交報告給船旗國以及ICCAT秘書
處,且船旗國必須適當的對該船提起訴訟。
在1998年,ICCAT也通過計畫,各會員國倘發現非會員
國漁船在ICCAT管理的水域從事漁撈作業,且該作業正
破壞ICCAT保育和執行措施,倘該船自願進入該國港口,
則該船必須接受港口國的檢查。如果檢查結果顯示船上
有違反保育措施之漁獲時,則漁船不能進行卸魚和轉載
漁獲物,除非能夠證實該批漁獲物是在ICCAT所轄水域
外所捕獲的。
IOTC於1999年向FAO報告,認為應將港口國措施的目標
瞄準權宜國籍漁船,才能遏止鮪漁業之IUU。雖然IOTC
尚未採取港口國檢查措施,但IOTC要求會員國拒絕權宜
船進港,以減少該等漁船的漁業活動。
(三)市場措施
ICCAT 採行相當多市場相關措施,包括於1994年及1995
年通過的黑鮪行動計畫及劍旗魚行動計畫。ICCAT會先認
定那些國家之漁船對於資源有疑慮之魚種進行捕撈,並
且已影響ICCAT相關保育及管理措施效果時,將要求該
國改正上述漁業活動,倘未改善者,將要求所有會員禁
止從上述國家進口此類魚種。依據此程序,ICCAT在2000
年會議中決議要求各會員國禁止貝里斯、宏都拉斯、聖
文森、赤道幾內亞的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進口。
近十年來,ICCAT針對黑鮪進行統計文件計畫,以處理大
西洋IUU漁船漁獲黑鮪的問題。透過該計畫主要以查明
漁船的船旗國、漁獲的海域及時間,來增加黑鮪漁獲統
計的準確度。依該統計文件計畫的要求,所有會員須要
求每尾進口的黑鮪必須附上船籍國漁獲統計證明文件,
大西洋大目鮪亦將於2002年7月參照該模式要求各國開
立統計證明文件。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CCSBT)在1999年通過一個
近似ICCAT模式的南方黑鮪統計文件計畫,並且自2001
年6月1日生效,該計畫目標同樣是透過監控南方黑鮪
的國際貿易以打擊IUU漁船捕魚。
CCSBT亦在2000年3月通過類似1994年ICCAT採用的行
動計畫,以識別非會員漁船之從事,抵減保育及管理南
方黑鮪的漁撈活動。依該計畫,CCSBT 可以要求其會員
履行其國際責任,禁止已經認定而未能採取改正行動的
非會員處輸入南方黑鮪。
IOTC亦於2001年通過大目鮪統計文件計畫,預計自2002
年7月1日起,IOTC 成員必須要求所有輸入的大目鮪須
附上類似ICCAT黑鮪模式的統計文件,惟圍網及鰹竿釣
船捕獲或者主要以銷往罐頭廠的大目鮪不受該管制。
CCAMLR為高價值並特別因高度IUU捕撈而過度利用的美
露鱈設計完善的漁獲統計文件機制。該機制要求每個成
員確定美露鱈卸魚、輸入或輸出的原始量,並確定是否
符合CCAMLR保育措施。為執行該認定,船籍國對其許可
在CCAMLR公約水域內漁捕美露鱈核發記載詳細之漁獲證
明。完整的漁獲文件跟隨美露鱈漁獲的去處,每個CCAMLR
會員須要求所有在其轄區內卸魚或轉載之美露鱈必須附
上完整的漁獲報表。每個成員並必須將其核發或收到的
所有證明影本迅速提供CCAMLR秘書處,且報告其美露鱈
每年進出口來源及數量。我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議題處理
所謂的「權宜國籍」漁船問題,其中部分係因我少數國
人為規避國內法令之規範,如漁船汰建限制、船員人數
及資格之規定、作業規範及賦稅徵收等,並藉以降低經
營成本,於1990年代開始向日本購買舊船,輸出至管理
鬆散或無實質管理之國家註冊,並於公海作業。我國在
日本中古權宜船成為風潮之前,即在包括中日經貿會議
在內之各種場合與日方交涉,一再要求日方勿再輸出中
古船,製造更多權宜船,惟日方一直未有效處理。之後
由於日本輸出之中古船供不應求,約五年前開始在國內
建造新船再輸出,其中大部份的船旗國均未要求該類漁
船提供漁獲報告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者該權宜國籍
漁船僅領有該國之船舶執照而並無漁業執照,亦不遵守
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保育管理措施,造成漁業資源管理
問題及漁業貿易不公平競爭,成為國際組織關注的另一
項焦點,也是我政府所積極處理的重要議題。
依據各主要國家所提供給ICCAT的IUU/FOC名單上,目
前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權宜國籍漁船約有三百餘艘,其中
日本輸出中古船約有二百艘,臺灣建造輸出新船約有一
百餘艘,其餘為韓國輸出及建造國不明者,此類權宜船
註冊國多為貝里斯、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赤道
幾內亞等國家;由於其部份權宜國籍漁船係由我國人所
經營,基於資源保育之前提下,我國參考前述國際漁業
組織決議,以及中日漁業諮商決議,以推動相關計畫,
減少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之IUU作業:
一、推動中日行動計畫
中日雙方漁政機關於1998年開始就公海鮪漁業管理進行
諮商,經過多次協商,於1999年2月簽訂中日行動計畫,
該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推動鮪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並落實
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的管理,特別針對由日本出口及在台
灣建造之權宜國籍漁船分別制定行動計畫,由日方解體
由日本出口之權宜船,以及由我方開闢管道在臺建造權
宜國籍漁船回籍。雙方自1999年以來之主要執行成效如
下:
(一)收購解體日本中古船
日方目標為解體日本出口之中古船,因此日方與高雄市
外籍遠洋漁船協會進行協商,經過雙方多次諮商,雙方
決議以簽約方式辦理,並議定2001年接受解體之收購金
額為每艘八千萬日圓,2002年為每艘五千萬日圓,2003
年為每艘二千萬日圓,簽約船東必須遵守日方規定,配
合日方管理措施並按期至印尼交船,以進行解體工作,
並且不得繼續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倘違約則必須付出與收購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由於前述收購之總金額遠較日方估計為高,日方為籌措
相關資金,並說服日本政府編列預算,於是與中日業界
進行協商,成立責任鮪漁業機構(Organization of
Promotion of Responsible Tuna Fisheries,OPRT,網
址:www.oprt.or.jp),由日本政府、日本業界以及台灣
業界共同出資,透過該筆基金之運作進行收購作業。
最初登記接受解體之船隻有62艘,部分船東臨陣退出,
經過協商,日本終於在2001年3月與44艘中古權宜船
船主簽訂契約,預計於三年內進行解體工作,交船期限
為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其中2001年解體船為29艘,
2002年為3艘,2003年為12艘,執行迄今已有29艘漁
船解體,日本並繼續推動本計畫。
(二)推動回籍船計畫
我政府目標為開闢管道,使臺造權宜船得以回籍,納入
我國漁業管理體系。基此,為徵詢相關船主回籍意願,
並配合日方之不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2000年一
月二十八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九號公告,
受理1994年後於我國建造、輸出,並由國人經營之權宜
國籍漁船登記申請回籍,至截止日總計有67艘漁船申請
並經審核通過,其中15艘過去在大西洋有作業紀錄,惟
有2艘船在2001年間售出及沉沒,故有65艘漁船參與
回籍計畫。
為配合推動前述新造權宜國籍漁船辦理輸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於2000年10月1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
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六條,同意該類漁船提供至少
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
得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以辦理輸入,在同時
間,國內建造新船除上述條件外則必須有百分之五十一
延繩釣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九方得以其他漁業
汰舊噸數補足。
惟由於汰建資格市場供需不平衡,加以國際間對於權宜
國籍漁船管制有限,使得漁船船主並未配合該計畫執
行,致成效有限。加以國際間在2001年紛紛加強對於權
宜國籍漁船之管制,為順利推動回籍計畫,故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研擬以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方式,俾使
該等漁船得已辦理回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於2001年
9月2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
六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以為
規範。其中第二十六條之二並同意於2000年1月28日
至2002年9月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得以比照國內
新建造漁船方式,取得所有汰舊噸數俾辦理回籍。惟為
期衡平,並課與權宜國籍漁船經營人應誠信履行其相對義務,並以公告方式,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將全部回
籍作業流程納入規範,以求儘速納入管理。
前述法規修正完成迄今,加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的積極推動,計有近三十餘艘漁船提出申請,並且已有
二十二艘漁船獲准輸入,漁業署並呼籲該等漁船船主繼
續提出申請,避免受到國際間之制裁,甚而影響我國際
形象並導致被列為國際上不配合資源管理措施之國家,
而遭致貿易制裁。
二、其他措施
(一)國際漁業組織及日本採取措施
由於日本為主要冷凍鮪類進口國,在管制上扮演關鍵性
角色,日本政府除依據2000年ICCAT之決議,對貝里斯、
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等四國大西洋漁獲進行貿易
制裁外,並參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決議,向其國內有關
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包括要求相關進口商、運搬業者、
漁機具商、消費者不要購買及拒絕運搬權宜國籍漁船漁
獲物、不要賣儀器設備供權宜國籍延繩釣漁船使用,並
將漁船及漁機出口資訊以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輸入資訊
公佈於水產廳之網站(www.jfa.maff.go.jp/FOCHP/
main/index.htm),日本大型進口商相繼表示願意遵守以
上行政指導並開始執行,惟仍有規模小之進口商繼續進
口,或有業者透過其他換旗換名等方式規避之,導致前
述不買指導成效相當有限。嗣後日方續於2001年4月份
通過新貿易管理措施,要求超低溫漁獲進口時,必須提
供該漁船之異動歷史資料,以追蹤該船是否曾從事IUU
或FOC漁業行為,希望經由責任鮪漁業機構推動資訊蒐
集、生態標籤等工作以落實漁獲物管制,並與韓國、印
尼、中國大陸、菲律賓等國家進行諮商,要求共同參與
責任鮪漁業機構,未來更將推動合法執照船登錄制度,
以防杜IUU漁船漁獲之銷售。
(二)我國採取之因應措施
1.禁止權宜國籍漁船以我漁港為營運基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1996年發函,禁止外籍漁船進入
我漁港,對於擅自入港停泊者,將依漁港法規定核處並
勒令限期離港、外籍漁船如有僱用本國籍船員情事,將
函請內政部辦理,倘外籍漁船進入我漁港卸魚,將函請
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關稅局、經濟部商檢局等機關依
規定處理,透過前述規定以禁止外籍漁船停泊我漁港。
2.加強宣導
透過宣導會加強宣導方式,以行政指導要求業者不要再
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以免遭到國際責難與抵制損及自身財
產、利益,主動召集漁撈業者、代理商及在各種漁民集
會場合說明國際間對抗FOC/IUU漁船之各種積極行動,讓存有觀望心態業者了解事態之嚴重性及經營FOC/IUU
漁船之風險,勸導勿經營FOC/IUU漁船,以免遭抵制損
及自身財產與利益。並將相關訊息通知銀行,請銀行對
相關權宜國籍漁船之貸款案審慎因應。
3.研議規範漁船及漁機具之進出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次於中日漁業諮商會議要求日方禁
止其中古漁船以及漁機具出口,並協調包括主管造船業
的經濟部工業局及主管漁船出口的國貿局,建議於外國
籍漁船在我國建造及出口流程中增列相關規定加以規
範,以免權宜船繼續由我國建造產生並遭國際漁業組織
更嚴厲指責與制裁。
4.加強產地證明書驗核及作業管控
各國際漁業組織為加強漁業資源及配額利用之監控,逐
步採取輸出漁獲物須檢附產地證明書之貿易制度,要求
船旗國對所屬漁船之漁獲物應開立產地證明書俾供輸入
驗核。為使我國漁獲物能順利輸銷國外,建立漁獲資料
及船位回報之驗核制度,要求業者速報漁獲種類、漁獲
量,轉載時提供轉載魚種、轉載量、轉載時間、運搬船,
卸售後提供卸售量、卸售魚種,並於達到配額時加列丟
棄量,完成每航次作業並應繳交作業報表等。在資料符
合之前提下,嚴格控管產地證明書之核發,進而達成配
額之監控及漁船作業管理,以消除他國對我國合法漁獲
物是否混雜FOC漁獲之疑慮,以維護我聲譽。
5.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理
前已述及,依新修訂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第二十六條之二,於2000年1月28日至2002年9月
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仍得以比照國內新建造漁船方
式,以百分之五十一延繩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
九得以其他漁業汰舊噸數補足方式,在2005年底前申請
輸入。因此,目前雖無法再以預先讓與汰建權方式申辦,
但仍有回籍管道可資利用,為使我國人再台建造經營之
權宜船能儘速納入軌道,應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
理,以降低外國之責難。
三、最新課題
就在中日雙方計畫推動初具成效之後,新的問題浮上檯
面,日本在2001年ICCAT年會中指控台灣籍執照漁船涉
及洗魚(非台灣籍之IUU船漁獲由台灣籍漁船銷售),在
日本要求之下,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
於今(2002)年5月27日至6月1日在東京召開「非法、
不受規範、無報告(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 IUU)漁撈會議」,其主要目的在確認各國
有執照合法之鮪釣船船主涉及經營FOC/IUU船之關聯
性,並建構將涉入國家列為破壞ICCAT保育管理措施及不配合國家,施以貿易管制之制裁。日本並提出乙份我
合法業者涉及同時經營FOC/IUU船之名單,指認在397
艘ICCAT的IUU名單船隻中,有近250艘漁船與我國船
東有關聯,要求我國核對,表示將於五月份ICCAT東京
會議中再和其他國家作最後確認,並作出制裁建議。
由於目前有許多國內合法執照船船主同時擁有FOC/IUU
船,並且已被ICCAT列入黑名單監控,為了我國產業界
及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呼籲,
權宜國籍漁船船主儘速申請將在台建造之權宜船改入我
國籍,並勿再建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也勿從事IUU漁撈
活動,避免連帶影響我國籍執照船受到制裁。
結語
在推動處理FOC/IUU漁船的過程中,中日間保持密切之
聯繫,自一九九八年至今雙方會談次數已超過二十次,
希望能確實防堵FOC/IUU漁船作業。國際間對於圍堵FOC
/IUU船之動作仍積極推動中。
除南非等國已禁止FOC/IUU漁船在其轄內港口卸魚外,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並將從本年七月一日起透過
各國政府簽發產地證明書方式,進行主要鮪類漁獲物貿
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漁船不合理漁獲數量申報,防止FOC
/IUU船透過合法執照船進行漁獲物貿易,全力壓縮FOC
/IUU船生存空間。我國除須全力支持大西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此項措施,也必須嚴格管控我作業漁船動態及
漁獲狀況,核實簽發相關產地證明書,以避免波及我執
照船受到國際間的制裁。
在此同時,漁業界也必須體認,由於國際局勢之演變,
可預期,未來權宜船的生存空間勢必受到國際壓力的增
加而縮減,國際漁業組織也必須審慎考量處理會員以及
非會員在內在其管轄水域內進行漁撈作業漁船之漁撈能
力管理,才能更周延的保育資源。而欲真正解決IUU乃
至於權宜船問題,仍必須落實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之
行動方案,體認惟有通過「船旗國」負責管理其所屬漁
船、「沿岸國」不提供漁場予權宜船、「港口國」禁止權
宜船使用其港口以及「貿易國」限制其漁獲進口,以及
各國際漁業組織執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等,才能真正杜絕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船之蔓延、滋生,因此,未
來必須尋求更多相關國家的配合以及措施的訂定,才能
真正兼顧到漁業資源保育以及人類糧食安全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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