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1日 星期日

『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之聯合行動方針

規模挺大的RFMO聯席會議
用意良好
只是各自立場差異大
舉辦三屆之後就沒落了

會議源起
依據現有國際相關法規,對於高度洄游魚種,係由區域性漁業組織保育管理,目前管理鮪類之主要五大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為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印度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OTC)以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由於近年來五大組織陸續訂定各項管理措施,彼此內容或有不一,為能夠加以整合並就重要議題有共同之目標,故由日本倡議召開本會議,由各會員國以及組織共同討論優先議題,併可做為未來努力的目標。該會議於(96)12226日於日本神戶舉行,爰由漁業署署長率同仁、外交部、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學者及有關業者組團參加。


會議經過
本次會議計有54個國家、五個區域性組織,7個政府間組織以及7個非政府組織(WWFBirdlife International)等觀察員與會,由於與會國家多,故未如一般國際會議採取圓桌會議之形式,而以類似研討會的方式、依照字母順序排列。
會議由日本水產廳白須廳長開幕,隨後由宮原正典課長擔任會議主席。本次會議內容分為三節,包括一、資源現況、利用概況及國際區域性組織功能之簡介、二、重要議題之探討、三、制定行動方針,以下概述各場內容。

一、   現況簡介

(一)資源狀況及資料蒐集:由任職FAO的日籍科學家Dr. Sachiko Tsuji簡報,主要分為兩節:

1、第一段在於說明全球鮪魚資源的狀況,目前二十三類主要鮪類中,有六個系群面臨過漁危機,包括東大西洋及地中海黑鮪、南方黑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太平洋大目鮪、以及地中海長鰭鮪、大西洋正鰹,故須加強保育,特別是太平洋圍網捕撈大目鮪幼魚問題。

2、第二段論及如何透過各項管道蒐集資料,Dr. Tsuji表示建立漁船名單、漁獲報表、科學觀察員、港口採樣都能提供重要資訊。至於在追蹤卸魚量時,港口國措施、貿易措施以及市場國措施都是關鍵。總言之,透過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市場國以及RFMO的合作,將有助於取得資料。各國的關切多在於資料「品質」,特別是日本提及圍網資料有待補強,歐盟則認為鮪釣海上轉載監控不足。

(二)生魚片市場:OPRT專務Mr. Yuichiro Harada簡報,主要從過去十年日本生魚片的消費量、價格變動,加上日本人口的穩定下降以及民意調查等資訊,認為日本生魚片市場已達飽和,而目前日本鮪魚業面臨的三大問題為IUU、養殖鮪類以及漁撈能力過多的問題,過去台灣以及日本等主要延繩釣國家實施大幅減船,希望有助於維持日本鮪魚市場的穩定與永續。

(三)鮪魚之罐頭市場:FAO市場專家Lahsen Abobouch簡報,主要說明鮪罐的加工過程、產品型態、近三十年來鮪罐市場的成長、原料捕撈國家以及進口國家,最後並提到關稅、配額、生態標籤等貿易措施。

(四)IATTC簡介:由秘書長Robin Allen介紹IATTC的成立過程、會員數目、安地瓜公約的精神、與海豚保育協定(AIDCP)的關係、IATTC的組織以及秘書處職權等等,至於近年來所訂定的管理措施,著重於大目鮪、黃鰭鮪之保育、圍網漁撈能力管理以及混獲物種(海鳥、海龜)之保護措施,至於未來挑戰則在於圍網漁撈能力計畫之落實、履行生態系保育措施以及與WCPFC之合作等等,部分國家特別關切IATTC觀察員制度。

(五)ICCAT簡介:由主席William Hogarth、秘書長Driss Meski、科學委員會主席Jerry Scott以及副秘書長Victor Restrepo分別介紹ICCAT之宗旨、成立歷史、委員會組織、秘書處組織及職員人數、資源現況以及管理措施,其中科學委員會主席詳盡地說明各資源的保育現況,特別將北大西洋劍旗魚的資源恢復作為ICCAT成功的範例,而黑鮪則是ICCAT需要努力保育的對象。最後副秘書長則表示ICCAT未來仍須思考如何提高資料的正確性、更及時的監控漁獲量、加強船旗國措施、港口國措施以及更有效的監控措施等等。

(六)IOTC簡介:由秘書長Alejandro Anganuzzi簡介IOTC成立經過、會員數目、與FAO之關聯、資源評估概況,至於近年來訂定之管理措施包括自2001年開始限制漁撈能力、2005年開始限定大目鮪捕撈量以及漁撈能力發展計畫等,未來挑戰包括MCS措施的加強以及科學研究結果的落實等。

(七)WCPFC簡介:由秘書長Andrew Wright說明WCPFC之管轄水域、自1990年代開始之多次協商歷程、秘書處組織、委員會現有成員、資源現況以及近三年通過之管理措施(從漁撈能力限制到目前針對主要、混獲物種之保育措施)、與其他相關組織之關聯(IATTCCCSBTSPCISC等)並臚列近期管理目標(MCS、配額分配、統計證明書、貿易措施等),秘書長強調未來挑戰在於前述各項措施之落實。

(八)CCSBT簡介:由秘書長Neil Hermes說明CCSBT成立經過、會員數目、秘書處組織、資源現況以及管理措施(配額分配)以及在對抗IUU漁業以及監控措施等,未來挑戰則在於監控措施的整合。


二、   重要議題探討
(一)               第一場有關RFMO間之協調,由IOTC主席歐盟籍John Spencer先生主持:
1.                有關行政議題,部分國家對於五個組織會議期間過近、科學委員會與年會間隔過近,以及許多提案未能盡早提出,使得行政人員整合反應時間有限,認為應該改善。對此,有些國家認為各組織之主席以及秘書處可嘗試進行整合工作。
2.                有關貿易及漁獲追蹤:各國紛強調港口國檢查以及市場國監控的重要性。有關漁獲證明書系統(CDS)以及統計證明書(SD)(前者為漁獲販售過程均必須具備證明文件,後者則僅適用於進出口貨品)成為爭議焦點,紐西蘭等國認為應推動漁獲證明書系統,日本則對於漁獲證明書系統保留,我國呼應日本立場,認為漁獲流向應管控,但考量船旗國/市場國/港口國/RFMO所需負擔的經費以及人力問題,漁獲證明書系統之採行應再謹慎,另對於生鮮產品採用統計證明書,應先解決通關程序,以免影響其品質。
3.                有關白名單及黑名單:各國多原則支持。至於整合問題,有些國家認為應有全球性的名單,但有些國家質疑各組織會員不一、漁船作業區域不一,很難找到適當單位整合相關資訊,至於黑名單,整合並非問題,然而,目前的黑名單因為資訊有限,實際上很難發揮作用。我代表團贊成建立全球性漁船白名單,並表示目前各區域組織對於黑名單的定義對象不一,有些組織僅有非會員漁船始得列入黑名單,然IUU行為並不侷限於非會員漁船,而應廣泛針對會員以及非會員,我國意見獲部分國家呼應。
4.                有關資料蒐集:各國對於資料不足均認為應該加強,也咸認為應該協助開發中國家協助其能力建構。
5.                有關轉載規定:各國均同意應該加強海上轉載的監控,而港口轉載亦應加強監控,也有國家提到目前三大洋之RFMO規定之運搬船觀察員實施之時程不同,造成初期成本很高,運作亦有困難,必須設法將步調統一,俾利執行。
6.                其它IUU相關措施:各國普遍性討論多項防制IUU的措施,包括港口國措施、市場國措施、貿易措施、各項MCS等等,都認為應該加強,並認為各項措施或有其優缺點,而開發中國家的管理以及監控能力顯為現存的漏洞。我代表團特別說明為避免在台新造漁船輸出造成漁撈能力增加,已發佈規定管制漁船輸出,此外,也草擬法案,要求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必須獲得政府核准,並遵守相關組織之保育規定,倘有違反者將予嚴懲,該等措施獲部分與會者之肯定。
(二)               第二場有關漁撈能力議題,由WCPFC主席澳洲籍Glenn Hurry主持:
1.                主席首先簡報漁撈能力之定義、漁撈能力持續增加造成之影響、相關國際法約、管理所面對之主要挑戰及未來如何改善等,隨後由IATTC秘書長簡要說明去(95)年由FAO舉辦工作小組會議之結論建議,包括應即刻停止額外大型漁船列入登記名單、鮪魚漁捕國及漁業實體應積極參與加入鮪類RFMOs、改善監控系統、建構全球性鮪漁船名單等。
2.                此議題討論明顯的分為三個集團:
n  第一個以已開發國家為主,包括歐盟、美國、紐、澳、加、日等,多強調應有所限制,避免過漁,也認為已有許多現成宣言,應予落實,並將意外捕獲魚種列入考量,並加強對於IUU之處分措施。
n  其次則為墨西哥等國家,認為在現有配額分配、禁漁區、禁漁期等限制,加上觀察員等監控措施,應該能夠達到管理目的,漁撈能力控制應非關鍵,應由各國自行決定管理方式。
n  第三集團則以FFA為主,強調依據國際相關法規,沿岸國以及小島國有發展漁業的權利,不應加以限制,甚至已開發國家應給予協助。
3.                在前述討論中,我代表團特別表示為管制漁撈能力,我國不但建立國內的漁船汰建制度,也管制輸出的漁船必須汰建等量漁撈能力的漁船始得輸出,以維持全球漁撈能力,並建議各RFMO以及各國也應考量建立全球性的標準,日本特別呼應我國的作法,認為各國應該效法。
(三)               國際關切議題,由美國國務院副助卿David Balton大使主持:
1.                有關RFMO的績效評估:
n  有關評估對象:有些國家認為WCPFC為新組織,尚不需評估,IATTC則因尚在轉型,所以無急切性。
n  有關評估單位:有些國家認為應由組織內部進行,並須考量成本因素;有些國家認為應該加入獨立專家評量,或者採取混合方式,才能夠公正評量。有些國家認為各組織需求或有不同,應由會員決定。相對的,有些國家認為必須有一致性標準,避免各行其是,有些國家認為各組織背景不同,應由各組織自行決定。
n  至於評估時程及頻度,多數認為以2008年底為宜,至於頻率可以兩年一次,以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相襯,也有少數國家認為應由各組織自行考量其需求。有些國家認為與不需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相關連,重要的是評估結果,如果顯示有迫切性處理議題,應加強評估頻度,反之則可以延長。
2.                有關意外捕獲物種
n  主席扼要說明重要混獲物種的國際行動計畫以及各RFMO之相關建決議概況,紐澳等多國均認為生態系導向保育措施很重要,各國不應以欠缺資料為由,拒絕混獲物種之保育措施,而應以預警制的態度面對,甚至應該發展區域性計畫。WWF特別關心海龜問題,並提醒有些觀察員計畫未及時提供資料。
n  特別在鯊魚方面:有些國家指出鯊魚是某些漁業的主魚種而非混獲,應有不同的管理標準,特別是鯊魚種類多達上百種,應該有所區別,至於有國家建議各RFMO應該管理以鯊魚為主魚種的漁業,則有國家認為此建議超越鮪類RFMO之權責。有些國家也點出目前5%鯊魚翅的比率還有商討空間。而鯊魚漁獲量低報的狀況也應改善。
n  在本節討論中,NGO的發言次數明顯增加,頻頻呼籲各國應該積極採取措施,相對地,開發中國家則顯得較為沈默。
3.                協助開發中國家
n  主席表示有些基金可以協助開發中國家參與相關會議以及建構能力。
n  萬那杜則代表島國提出多項要求,包括應資助每個開發中島國參與每項會議以及MCS能力建構等等。

   三、會議成果:「行動方針」(Course of Action)
主席強調該文件不具法律效力,主要為本次會議的結論,各國主要爭議在於漁撈能力的管理以及對於意外捕獲物種的保育措施。依據前述討論,制訂一項行動方針,內容略以:
(一)  重要議題:
1.         改善、分享並公開資料及資源評估等相關資訊
2.         視需要制訂公平、透明化的配額分配機制,包括必須慮及新加入者。
3.         管控漁撈努力量或漁撈能力,包括可視需要減船,以確保與漁撈機會相稱,也必須考量到開發中小島國的權益。
4.         應確保管理措施能夠符合科學研究的建議,包括設定適當的復育計畫。
5.         整合各項監控措施,包括漁船監控系統、觀察員、登檢制度、港口國檢查、市場國管制、加強轉運監控、黑鮪養殖監控等,並尋求五組織間的一致性以避免重複、降低成本。
6.         IUU訂定適當處分以及制裁措施,且應對於會員以及非會員ㄧ體適用。
7.         強化IUU防制措施,包括認定並量化IUU的貿易以及相關資訊、建立區域組織、船旗國、港口國、市場國、沿岸國間的IUU資訊交換系統、強化白名單以及黑名單,有效加強管控國人,包括依據國際相關法規,認定利益相關者並公開相關資訊。
8.         建立並執行漁獲履歷制度。
9.         評估各區域性漁業組織之績效。
10.    執行預防措施以及生態系導向之漁業管理,包括建立意外混獲之資料蒐集系統、降低對於生態相關物種的影響,特別是對海龜、海鳥及鯊魚。
11.    建立鯊魚的資料蒐集及評估體系。
12.    研究減少捕獲幼齡鮪魚的技術,特別是針對集魚器(FAD)之作業。
13.    對於發展中沿岸國家給予人力資源發展、參與區域性組織科學會議以及年會資源評估以及履行監控制度之能力建構。
14.    加強科學家及專家間之聯繫,包括就特定議題(例如避免意外捕獲的防避技術等)召開跨組織之研討會,整合各項會議的時間以及提案時機,以避免會議時間的重複,並給予適當的時間因應。
(二)  應整合之技術性工作
1.         貿易追蹤制度,包括發展漁獲履歷系統等。
2.         整合漁船名單。
3.         整合轉運控制措施。
4.         就資源評估結果之呈現予以標準化。
(三)  為達前述目的,
1.         各區域性漁業組織應於2007年積極執行本方針。
2.         20077月於美國召開技術小組會議
3.         2008年初於美國召開主席聯席會議
4.         2009年在歐盟召開第二屆會議檢討

結語
本次會議顯示漁撈能力管控(包括減船)、如何避免意外混獲海鳥、海龜、鯊魚,以及防制IUU漁業為未來重要管理議題。與會國家對於本會議多給予高度肯定,認為行動方針有助於各組織保育規範之整合,主席也認為本會議雖然只是一小步,但對於未來將是一大步。

相對的,WWF等保育團體對於本會議成果仍表達不滿,認為本會議並未展現保育之決心,許多漁業國家仍不願積極面對意外捕獲的問題。在此同時,會員之間仍存有歧見,例如日本極力想壓縮圍網使用FAD的空間以保育大目鮪幼魚,歐盟則致力維護圍網的作業空間。傳統漁業國家希望限制漁撈能力避免過漁,小島國仍力欲發展,並要求協助。此外,美、加、紐西蘭等國認為區域性組織或有功能不彰之處,故應加強其績效評估。此外,IUU漁船、小船的問題也是會中的討論點。如何處理前述各項議題,以促成鮪魚資源的永續,將是區域性漁業組織近期的重要目標,也考驗各會員應如何在背景迥異的情況下達成最佳的解決方案。

2006年12月19日 星期二

ICCAT管理對我大西洋遠洋船隊之影響與因應

算是三年努力的REVIEW PAPER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主要作業漁場之一,主要捕獲魚種有長鰭鮪、大目鮪、黑鮪、劍旗魚等,年漁獲量約五萬公噸,作業之大型鮪釣漁船最高峰時期約有150艘左右。近年來,由於主管大西洋的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為保育大西洋鮪類資源,採取諸多配額限制等管理措施,我國因有部份漁船規避相關保育規定超額捕撈,受到ICCAT要求刪減配額並要求加強管理措施,經過兩年努力,終使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恢復原有水準。未來,政府與業界應繼續合作,確實遵守ICCAT相關規定,俾我大西洋漁業永續經營。


壹、2004年年會

ICCAT14屆特別會議於2004111521日於美國紐奧爾良舉行,由於日本指控我大西洋漁船涉及計畫性大規模超捕並虛報至印度洋,衝擊我國合作非會員之身分及配額之分配。
在本次會議中,日本提出書面文件,指出日本扣押二艘運搬船,顯示部分我國大西洋漁船涉嫌偽報資料,包括假造漁獲洋區和藉用他船船名等,輸出大西洋捕撈之大目鮪漁獲,另因自2001年至2002年臺灣印度洋漁船數增加很少,但大目鮪的捕獲量卻倍增,由此推估我國大西洋大目鮪超捕量達18,000公噸,日本強調此舉嚴重違反ICCAT保育規定,並影響資料品質及資源評估甚鉅。
雖然我代表做出多點說明,表示我國對於10艘違規漁船處分吊扣漁業執照三個月,而對於異常漁獲量部分,我國認為印度洋超低溫漁船大目鮪年漁獲量每船約200公噸及長鰭鮪船混獲大目鮪量每船40公噸應屬合理,經分析約10%印度洋船超過此標準,估計異常量約4,000公噸,但須進一步調查,日本所估並不合理。我代表團也強調(1)我國已經採取許多管理措施,包括提報資料,派遣科學家參加資源評估會議,與日本合作推動回籍計畫;(2)對於兩艘運搬船之我國籍船涉及洗魚案進行調查,也已經對於11艘漁船採取處分措施;(3)為了防治洗魚措施,也將加強管理,並提出12點努力方向,包括繼續執行VMS監控、科學觀察員、港口採樣措施、強化公海轉載之監控管理、加強漁獲統計文件核發、確保長鰭鮪船未獲核准不得轉作大目鮪船、繼續執行漁獲每月速報及週報制度、預先調查不正常漁業活動徵兆之漁船、加強與市場國交換貿易資訊、與各國合作消滅殘存之IUU船、調查超量捕魚之數量及擬定償還超捕量計畫、擬訂過剩漁獲努力量之調整計畫等工作,以確實矯正前述違規行為。
然由於日本的運作,使得各國對日本報告表示認同,並紛紛指責我國漁船洗魚行為,並有可能影響我國合作非會員身份,倘我國被認定違反ICCAT決議,將被撤銷合作非會員身分,則將馬上失去配額,無法提報白名單,隨之喪失在大西洋作業權益,造成衝擊相當嚴重。經過會中激烈討論,決議維持我國合作非會員身份,對於我國配額,雖有國家表示將刪減我國原有之16,500公噸配額及刪減船數至80艘,幾經我團與主導本案之相關國家協商爭取,終維持在歷年來配額。至於船數部分,經協商後爭取維持在98艘,最終之大目鮪配額決議案(ICCAT04-01號決議案)與我國有關之主要內容包括:
l  設定20052008年共四年之各主要捕撈國配額,我國配額維持在16,500公噸;
l  設定部份國家船數,我國為98艘;
l  我國超額捕撈及被控洗魚致超額部分共8,000公噸,須在20052009年償還8000公噸,每年1,600公噸;

貳、2005年採取措施

2004年年會後,農委會漁業署採取多項措施,以改善前述漁船涉及IUU行為,並落實漁船管理,相關措施包括:
一、減少漁撈能力--解體12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訂定二年計畫,於20052006年由政府及業界出資1.25億美元,解體三大洋12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其中大西洋漁船數從100艘減少到76艘。
二、加強漁船監控
l   漁船監控系統(VMS):所有大西洋漁船均須依據ICCAT規定安裝VMS系統,並每六小時回報乙次船位。
l   漁獲速報:將漁船回報漁獲資料之頻率從月報提升到週報,漁業署並配合VMS所得之船位動態,研析漁獲回報資料。
l   嚴格核發統計證明書:配合船位資料、漁獲速報、轉載證明書等等相關資訊,確實核發統計證明書。
l   分區管制:針對不同組別作業漁船區分大目鮪船以及長鰭鮪船作業漁區,避免漁船跨組捕撈無配額之魚種,並透過VMS加以監控。

三、遏止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行為
l   管控權宜國籍漁船建造:為有效阻絕我國人繼續以權宜國籍漁船名義在臺灣建造漁船,擴張全球漁撈能力,非法進行捕撈,在20056月針對在臺灣建造外國籍之所有延繩釣及圍網漁船,規範必須事先汰換現有國際登錄之同種類同噸級漁船,否則不予同意出口,以杜絕我國建造漁船輸出從事IUU漁業活動或造成全球漁獲能力之遽增。

四、統計資料改善計畫

l  港口採樣計畫:2005年起在三大洋實施港口採樣,資料蒐集項目包括漁撈作業資訊及生物資料,施行港口包括南非開普敦、模里西斯、斐濟及薩摩亞等地,蒐集資料以長鰭鮪為主。

l  觀察員計畫:我國自2001年開始有遠洋漁船之觀察員派遣計畫,其目標界定在科學資料蒐集,於2001年聘任2位觀員;2002年觀察員人數增為5人;2003年則聘6位觀察員;大西洋部分,2004年為4位,2005年為5位,其觀察船次比例也逐年增加到5%。


此外,為加強雙邊聯繫,漁業署也多次與相關國家進行雙邊會談,並在200510月舉行五國會議,向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說明我國執行措施。

叁、2005年年會

ICCAT19屆會議於2005111420於西班牙塞爾維亞舉行,日本再度指稱我業者2005年仍持續涉入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提議對我國大西洋作業漁船進行貿易措施,並將大目鮪、劍旗魚、黑鮪三種主要魚種配額降為零等,使我大西洋漁業面臨更嚴苛的挑戰。
在本次會中,雖然我國致力說明我國各種努力及改善措施,然日本仍嚴詞表示,台灣業界自1990年起將漁撈能力從印度洋擴張到大西洋,使得ICCAT1997年特別針對台灣設定大目鮪16500公噸之配額。然台灣業者並未收斂,反而透過權宜國籍漁船方式大舉擴張漁撈能力,在大西洋違規捕魚,至1999年底,台灣業者已經擁有近300IUU漁船,雖然經過台日聯合行動計畫的努力,解決大部份的漁船,但仍然無法徹底消滅IUU漁船,ICCAT2005年認定(identify)台灣違規,已是相當嚴正的警訊,業者還是透過各種管道進行洗魚行為,總結來說,日方了解我政府所做努力,但認不足以矯正業界的非法行為,因此建議委員會應採取更進一步之措施。
我國對於日本的指責嚴正回應,表示我國致力改善,包括由政府以及業界出資解體120艘大型鮪釣船,也採取多項漁船監控措施,已經符合ICCAT相關管理規定,獲得部分國家肯定,並已願意多解體40艘船,我國認為委員會應體認我國努力,給予正面回應,促使我們繼續努力,日本基於部份傳聞而提出的嚴厲措施並不合理,也與ICCAT貿易措施決議精神不符。
雖有部分國家理解並認同我國的努力,然有部分國家認為改善幅度有限,加以日本的大力運作,使得部分開發中國家紛紛呼應日本,經過我代表團透過各種管道進行溝通、協調,並在會議進行中致力與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舉行多次雙邊會議以及非正式協商,日本方面始願意修改提案內容,取消貿易制裁措施之建議,給予4600公噸配額,最後決議(05-02號決議)摘述如次:
l   2006CT大西洋大目鮪配額為4600公噸,包括1300公噸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意外混獲,以及15艘大目鮪漁船,其他漁船均禁止在大西洋捕撈大目鮪。
l   大目鮪船部分,必須有台灣以及港口國官員每三個月於開普頓以及拉斯進行港口檢查,必須每日回報漁獲、100%觀察員涵蓋率。
l   附帶條件包括減船160艘、調查小船狀況及漁撈能力調整計畫、季報、港口採樣及檢查,5%觀察員涵蓋率,VMS、調查IUU關聯性,提報資料等等。
l   委員會將於下屆年會檢視CT執行狀況,倘相關違法情況仍未被改善,則將對CT採取無歧視之貿易限制措施。

肆、2006採取措施

前次會議之決議,使我國大西洋船隊所遭受之懲處及損失甚為嚴重,也促使政府全面檢討遠洋鮪釣漁業的管理規模,並參酌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對於遠洋漁船管理之要求,首度採取執法觀察員、國外港口檢查、強制性每日電子回報漁獲量等管理措施,務期在此嚴厲的環境下,改善臺灣遠洋漁船之管理。以下就政府所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加以說明:
一、減少漁撈能力--解體16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為使我國船隊規模調整至與我國所分配之配額相稱,增加40艘船,定於2005-2006年間減少16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考量國內解體漁船之能力有限,其中50艘漁船將製成人工魚礁,將其功能轉化為復育資源。減船所需經費由政府及業者共同負擔,總計約2億美元。
二、加強漁船監控
l   依據國際組織之決議所分配之配額,公告各項管理法令,以規範我國遠洋鮪漁業者。倘有違規者,處分方式包括一年以下停港、超捕扣減配額及移送法辦,情節嚴重者撤照。
l   漁船監控系統(VMS):所有大西洋漁船均須依據ICCAT規定安裝VMS系統,為避免因為海上環境造成機械設備故障,導致無法回報,均須安裝一套備品,以達有效管理。
l   大目鮪組漁船之監控:漁業署每日透過漁船監控系統,瞭解作業漁區以及漁獲回報狀況。此外,執法觀察員每週定期傳真回報查核狀況,我國也每季彙整漁獲報告給ICCAT
l   休漁漁船監控:未經核准於大西洋作業之42艘漁船皆已返抵台灣,並停泊於本署指定港口管制出入。為協助該等漁船度過難關,該等漁船之停止作業補助金單船台幣750萬元。
l   派遣觀察員:15艘大目鮪漁船在2006年派遣執法觀察員,其工作任務包括紀錄大目鮪漁船每日漁獲狀況,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並兼任科學觀察員的工作,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長鰭鮪漁船另派有4位科學觀察員。
l   港口檢查:依據ICCAT決議,我國15艘大西洋大目鮪作業漁船均需每三個月進港接受我國及港口國官員之檢查。本年度的港口檢查於4月、7月、10月、12月進行,港口檢查報告均在檢查後一週內提報給ICCAT
l   大西洋巡護計畫:派遣漁訓二號訓練船赴大西洋執行公海巡護任務,監控我國籍漁船作業動態。
l   小型漁船之管理:我國對於大西洋小型漁船之管理比照大型漁船,其中2艘漁船在2006年返台,僅餘一艘在大西洋作業。至於太平洋以及印度洋之小型漁船,漁船名單以及資料也均提報相關國際組織。
l   至於我國人經營大西洋之權宜國籍小船部分,概分為巴拿馬籍、萬那杜籍及聖文森籍等部分。由於萬那杜以及巴拿馬為ICCAT之會員,應由船旗國管理(按:聖文森也於200611月正式成為ICCAT會員)。至於聖文森之漁船,考量到聖文森漁業管理能力或有不足,我國業於2006726與聖國政府協商,聖國也表達積極配合ICCAT管理之意願以及作為,我國也提供VMS設備的硬體協助,以符ICCAT要求。

三、遏止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行為

l  公海漁業管理規定:為確實管理國人在國外經營的非我國籍船,目前正草擬相關法令,要求我國人經營權宜國籍船(Flag of ConvenienceFOC)時,應先向有關當局報備。且漁業行為應在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通過之規範下進行。

l  IUU漁業調查及處分:我國對於2003-2005年間可能涉及的IUU行為加以查核,並對約30艘違規漁船以收回漁業執照及罰鍰方式處分,部分涉及IUU漁業活動嚴重之漁船並移送調查。


四、統計資料改善計畫

l  港口採樣計畫:2006年起在主要之罐頭廠針對我國籍漁船之卸售魚貨進行魚體長量測。

l  觀察員計畫:200615艘大西洋大目鮪作業漁船均派遣執法觀察員監控漁船作業,並執行科學資料蒐集工作;另亦派遣4位科學觀察員分別在2艘長鰭鮪漁船執行任務。

l  與市場國合作:我國與美國、新加坡、千里達等市場國以及港口國進行聯繫,以蒐集我國漁船之出口以及卸魚資料,俾與我國統計資料進行核對。


伍、    2006年會

15屆特別會議於20061117-26日於克羅埃西亞舉行,本次會議主要議題包括我國大目鮪配額分配、黑鮪、劍旗魚保育案等。由於ICCAT去年通過決議,大幅刪減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要求我國執行高強度之管理措施,並將於今年年會檢視我國是否確實遵守相關保育規定,以決定是否恢復配額或者施以貿易制裁。
本次會議計有43個會員與會,包括甫成為會員的聖文森,本次會中因為論及東大西洋及地中海黑鮪資源危機,使得如何加強黑鮪保育備受矚目,會期間並有WWF在會場分送文件,強調地中海黑鮪資源危機,會場外並有綠色和平組織的彩虹戰士號懸掛『捍衛地中海(Defend the Mediterranean)』、『世界正在注意ICCAT(ICCAT, the world is watching you)』等布條在外海(亞得里亞海)來回宣示。
有關我國議題,為能營造大會氣氛,強調我國之努力,我代表團除要求於正式會議中進行簡報以及完整說明外,並於會議開始即將我製作之摺頁,英文、西班牙文、法文三種版本之說帖,台灣鮪漁業新形象之DVD,以及台灣依據05-02決議案所提交的所有報告(三種語言)的光碟片,分送各團團長。並於1124租用三部錄放影機及42吋電漿電視,在中場休息時間於會議茶點場所全天播放台灣鮪漁業新形象之DVD,並分送DVD及摺頁,反應相當熱烈。
會議一開始,我代表團完成簡報及說明後,即有15國正面回應,肯定我國的努力。我國的努力並在會中多次成為引用的範例,被舉來要求會員國也應該比照遵守ICCAT規定。之後在討論我合作非會員身份時,又有19國發言肯定我國一年來的努力,願意支持我國繼續合作非會員地位。
在我團多方穿梭諮商後,對於恢復我國配額的決議草案,有10國發言明確肯定我國努力並支持我國恢復全部配額。為能延續此成果,也要求我國信守承諾,繼續維持管理強度,並要求我國持續與相關船旗國合作,確保國人經營外籍漁船能夠遵守ICCAT規定。
我團隨後表示,本年年會中曾報告05-02的執行成果,感謝大多數會員予以支持,並對委員會花許多時間檢視我們的成果表示謝意,且感謝各國於妥協後通過本案。我國也將保持我方承諾,持續管理我國漁船。
本次會議決議重點如次:
l   我國大西洋船隊管理:大目鮪配額恢復為04-01決議案,14900公噸(16500公噸扣除償還的1600公噸);要求我國維持部份管理強度,包括每日回報漁獲,繳交半年報、觀察員派遣涵蓋率為10%、運搬船無觀察員前不得海上轉載、執行港口檢查及採樣計畫
l   我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部分:要求切斷與IUU經營者之經濟關連;認定、調查國人經營之大西洋漁船之IUU行為,並採取必要措施;與船旗國合作,避免外籍船以我國籍船名義販售漁獲;要求我國與船旗國合作,改善對該等外國籍漁船之監控及管理

陸、結語

漁業資源係屬全人類所共有,所有違反國際組織規定、未受規範之漁撈行為均必須禁止,過去臺灣業者為規避國際漁業組織規範以及我國相關法規,利用洗魚之方式輸銷超額捕撈之漁獲,透過運搬船將大西洋漁獲以其他洋區漁獲販賣,甚至轉為冷凍切片或貨櫃方式企圖蒙混闖關,被市場國日本在國際間舉發,對我產業造成重大衝擊,也造成國家形象受損及權益損失。

經過二年年來政府的努力及業者的配合,我國的努力獲得ICCAT各會員的肯定,使得我國得以重返大西洋作業。無可諱言的,我國業者持續以外籍漁船經營的模式則始終是國際間無法放心的焦點,因此,政府也提出遠洋漁業重整方案,將於未來六年(2006-2011)增列新台幣359800萬元預算,進行包括漁撈能力調整、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包括強化管理法令、落實執法能力、強化涉外人才以及對外溝通合作等)等工作,並增加八名員額,專責加強遠洋漁業管理,俾改善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之形象。未來,政府將持續加強管控,徹底消除洗魚行為,避免將漁獲配額給外籍船使用,以及調查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狀況,並進一步協助相關國家,以確保相關漁船都能遵守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保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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