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大陣仗會議,
會前籌備比會議精彩
特別是出席代表既非農委會也非環保署署長
而是研考會主委,因為是海推會副召集人
英文夠好,所以不需要傳譯
但是海洋議題? 又是幕僚要幫忙做很多功課了,寫說詞,雙邊會談稿
不禁懷疑這種大拜拜性質會議的真正用意何在
可能是宣揚國威吧!
無怪乎有前輩認為參加這種會議根本是種作文比賽
亞太經濟合作第2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PEC 2nd Ocean- related Ministerial Meeting;AOMM2)於9月13日至1 7 日在印尼峇里島召開,並已圓滿閉幕,計20 個會員體參加,我國由行政院海
洋事務推動委員會葉副召集人俊榮率團參加,會議通過部長聯合聲明(Joint Ministerial
Statement)及「峇里行動計畫(Bali Plan of Action)」,為區域性海洋永續提供明確的努力
方向,也為永續海洋發展奠定重要的指標。
▎壹、前言
自1992 年里約地球高峰
會議揭示21 世紀議程第17 章對於海洋及海岸保護應加強永續發展的理念以來,其後召開
之區域性會議即紛紛對此做出回應。亞太經濟合作(APEC)於2002 年4 月22 至26 日於韓國首爾舉辦第1 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PEC 1st OceanrelatedMinisterial Meeting,縮寫為AOMM 1),大會主題為「邁向海洋及海岸資源之永續管理」,會議通過首爾海洋宣言(Seoul Ocean Declaration,SOD),揭示APEC之海洋保育政策,並成為APEC下轄之「漁業工作小組」及「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每年審視的工作重點。鑑於前述首爾海洋宣言屬於原則性宣示,部分會員亟思
擬訂更週延之行動方向,以具體落實首爾海洋宣言,加以2004 年12 月南亞海嘯效應,使得各會員普遍體認到海洋對於人類正面以及負面的各種影響,因此,在印尼的推動下,第2 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於本年9月13至17日於印尼峇里島舉行。
▎貳、會議經過
本次部長會議包括其各項籌備工作,可分為以下三階段:
一、2005年5月17-20日之預備性會議
為協助印尼籌備本次會議,並起草相關文件,漁業工作小組以及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於2005 年5 月17-20 日在泰國普吉島召開之年會以及聯席會議中議定架構, 確認AOMM2會議宗旨、四大方針。在預備性會議之後,由印尼以前述綱要為基礎,起草部長聯合聲明草案以及峇里行動計畫,並請各國提供意見,包括我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在內,均提出多項架構性建議以及實質補充條文,以充實峇里行動計畫草案。
二、2005年9月13-15日之資深官員會議
資深官員會議於9 月13-15 日舉行,包括我國等18 個會員參加,我國由漁業署沙志一副署長率農委會、環保署、海巡署及相關專家學者與會。會議由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海洋及漁業研究所」主席Dr.Soesilo與加拿大漁業及海洋部Ms. Ridgeway共同主持。
各國代表對於部長聯合聲明以及峇里行動計畫草案廣泛地進行腦力激盪,為協助擬定草案,主席特別成立「主席之友」工作小組,我國代表亦為其中一員,各國代表在各節會議中唇槍舌戰、針鋒相對,從政策原則到行動細節,無不字斟句酌,希望擬訂出最為完善之草案。
我國在會中倡議包括海洋環境、安全、漁業等多項建議,均獲大會採納列入行動計畫,舉其重要者包括:呼籲各國應重視養殖漁業、漁撈能力管理的經驗分享、觀賞魚之永續貿易、減少漁獲丟棄及浪費、促進小規模漁業及養殖業之市場行銷、整合性海岸管理、提昇私人企業及社區在永續環境之角色、油污之預防及控制、溼地保護、強化漁村多樣性和減少海上犯罪等意見,其中特別有關養殖漁業及海洋油污染防治、打擊海上犯罪等議題,均獲多國發言支持,並
納入草案。
三、2005年9月16-17日海洋部長會議
APEC第2 屆海洋部長會議於9月16日上午在印尼傳統舞蹈及樂器聲中揭開序幕。會議首先由印尼海洋事務及漁業部Numberi部長致詞,表示永續利用海洋資源對APEC會員體相當重要,印尼希望藉本會議與各國交換經驗並學習,以進一步推動海洋資源保育。部長致詞後,由印尼副總統Kala致詞,並與各國部長合照。
之後,由韓國推薦印尼以及加拿大部長擔任本次會議共同主席並獲通過。在兩位主席致詞之後,依APEC慣例,邀請各位部長發表聲明,各國聲明均針對各國政策作重點說明,並呼應海
嘯等災害防治議題。我團代表葉副召集人在開幕詞中,開宗明義強調海洋對人類的重要性,說明我國在2004 年成立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以加強海洋相關事務的擘畫以及整合,並點出我國近年在「加強公海漁業治理」、「海洋環境保護」「預警系統建立」、「民間部門的參與」、「海上安全的維護」等方面所做之努力與貢獻。
接著由資深官員會議共同主席報告前三天會議結果,印尼籍主席說明本次BPA及JMS草擬過程,加拿大籍主席則說明兩項文件中的各項重點,包括應有明確的國際規範,資深官員也特別強調,應有區域性整體計畫,方有助於各國落實各項行動。
在資深官員向部長們介紹部長聯合聲明草案以及峇里行動計畫草案之後,部長們依據其章節進行討論。葉副召集人也就海洋污染、海上漁船及航行安全以及水產養殖管理發表相關意,呼籲會員們應審慎檢討使用自然資源的方法,避免人為影響造成的不當後果。
經過與會部長熱烈討論,通過了部長聲明以及峇里行動計畫(內容參見後節-峇里行動計畫之介紹),作為各國落實的方向,並訂於2008 年在祕魯召開第三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
▎參、結語
第2 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在印尼的規劃,以及各國積極協助與部長們的熱烈參與下圓滿閉幕,經由各國部長及相關資深官員的參與,本次所通過部長聯合聲明及峇里行動方案,充分反映兼顧海洋環境及資源保育與經濟發展兩者間的平衡,符合APEC朝向永續發展的精神與方向,亦與我國以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及社會正義為海洋政策之目標完全一致。
未來,我國將加強推動峇里行動計畫相關內容,並持續利用APEC此一平台,加強與各國合作,特別是APEC 在2006年5月將於臺北召開漁撈能力管理研討會以及第17 屆漁業工作小組年會,讓我們一起努力。
峇里行動計畫介紹
本次會議係以「追求海洋及海岸之永續發展與亞太社區之繁榮」為主題,峇里行動計畫揭櫫三大主軸:(一)確保海洋環境及資源之永續、(二)由海洋資源創造經濟利益、(三)確保海岸社區之永續發展。以下摘要說明峇里行動計畫之重點:
一、確保海洋環境及資源永續
(一)瞭解海洋、海域及海岸
1.海洋觀測及資料蒐集系統唯有了解海洋,才能評估海洋對人類的影響,並進而善加管理
◆ 各國均應向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以及相關漁業管理組織提供漁獲資料。
◆ 加強太平洋及印度洋的海洋觀測資料,以提升全球對海洋與海岸之認識。
◆ 鼓勵APEC會員支持並參加以下各海洋相關觀測計畫:地球觀測特別集團、地球觀測系統建置計畫、全球海洋觀測計畫等等。
◆ 繼續發展亞太區海洋模式與資訊系統計畫。
◆ 鼓勵各會員儘量分享海洋觀測資料、氣候變遷、生態系研究及海洋意外入侵物種資訊,以利預測、警戒、警告以及保育管理。
2.了解海洋部門之價值
◆ 研究海洋相關部門的價值,俾有助民間及決策者進行永續管理。
(二)海洋環境之永續管理應以改善海洋與海岸地區生態系品質為目標,以促進海洋環境的永續管理。
1.生態系導向之管理整體了解生態系,研擬發展策略,益助永續管理。
◆ 擬定一套界定海洋生態系統之因子,並制定監測與評估標準。
◆ 找出在生態與生物系統上的重要地區,在符合國際法以及以科學研究為基礎之下,利用海洋保護區等措施,提供適當之保護;
◆ 深入了解漁業以及養殖等人類行為對於環境的衝擊。
2.海洋污染各種型態的汙染直接威脅到海洋與海岸的健康及生機,當務之急為採取具體行動,並避免此等衝擊或將之降至最低。
◆ 鼓勵各會員減少陸源污染,並協助會員於2006年參與第2 屆國際行動計畫之政府間檢討會議。
◆ 進行國際性及區域性合作,以共同防止海源污染,包括油污染等等。
◆ 致力於解決棄置漁具及漁船廢棄物之問題,包括分析亞太地區的洋流、風向與漂流模式,俾能更深入理解海洋廢棄物的有害影響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
◆ 與各會員共享有關海洋廢棄物之專長與資訊,與糧農組織及相關組織合作。
3.海洋入侵物種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遏止不當外來海洋入侵物種對既有物種與生態系統之威脅。
◆ 持續發展區域管理架構,包括注意能力之建構,以及增加與APEC其他相關工作小組之聯繫,
控制並避免因捕撈漁業和水產養殖活動而引進有害之海洋生物。
◆ 鼓勵各會員及早批准國際海事組織(IMO)壓艙水公約,並邀請IMO、FAO與其他相關組織共同主辦太平洋盆地有害海洋入侵種研討會,以統整目前在太平洋盆地既有之各項計畫,並為符
合IMO壓艙水公約之規範預做準備。\
◆ 從教育訓練等部門、執行國內部門、地區性、區域性計畫,並加強合作,以減少海洋入侵物種。
4.珊瑚礁及其他敏感區由於珊瑚礁與紅樹林等海洋與海岸物種之高度生產力及對於海岸生態完整性的貢獻,需努力加以保護。
◆ 依據科學資訊,增加監控、研究以及區域管理,以改善敏感地區之保育。
◆ 支持國際珊瑚礁行動、國際珊瑚礁行動網路為確保珊瑚礁保育所推出的各項計畫。
◆ 處理具破壞性的漁業措施,減少會傷害珊瑚的海洋廢棄物數量,以降低對珊瑚礁的損害。
◆ 建立與支持現有的珊瑚礁監測計畫,並鼓勵研究珊瑚礁受損的原因及復育計畫。
◆ 透過教育及宣導,讓一般大眾認識珊瑚、海藻床以及紅樹林等區域對整體海洋生態系的重要性,及如何避免被破壞。
◆ 鼓勵會員發展海岸政策以及整合海岸管理計畫,以保護這些敏感地區。
◆ 支持國際性及區域性保護溼地活動。
(三)海洋資源永續之管理
資源永續管理是創造健康與海洋環境不可或缺的一環
1.國際漁業治理海洋及其資源的共享特質造就國際化管理工具,各界應予支持
◆ 鼓勵相關會員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聯合國漁業協定(UNFA)、糧
農組織(FAO)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保育與管理協定,並在會員境內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內有效執行相關規範。
◆ 鼓勵相關會員加入,或以非會員身分與相關之RFMOs合作,並在必要時合作成立新的RFMOs。
◆ 鼓勵會員體執行FAO之「責任制漁業行為規約」、「避免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
鳥」、「鯊魚保育與管理」、「漁撈能力管理」、「避免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漁業
(IUU)漁業」等四項國際行動計畫。
2.永續漁業管理
漁業資源有助糧食安全及地方生計,努力確保此資源永續利用至關重要
◆參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的改革,鼓勵採用生態系方式進行漁業管理,以預防性措施改善決策機制,期使漁獲能力與漁獲機會均等。
◆ 強化監測與管控計畫,並建立適當罰則,以達嚇阻之效。
◆ 依據相關國際法,利用在海上與港口之執法措施作為打擊工具,加強打擊非法、不受管制與未報告(IUU)漁業活動。
◆ 透過計畫共同研商漁撈能力管理,包括經驗分享,以確保漁撈能力與漁獲機會達到均等。
◆ 採用生態標籤以及貿易管制等市場手段,以保育珊瑚礁魚、觀賞魚類等等。
◆ 協助APEC 會員體採取措施,減少捕撈漁業中發生混獲,造成海龜、鯊魚、海鳥與海馬無謂死亡的情形。
◆ 依據FAO「減少海龜因漁業活動死亡指導綱領」,研擬計畫協助開發中國家對海龜保育有所貢獻,並協助執行印度洋與東南亞海龜管理備忘錄,以及國際海龜保護保育公約。包括鼓勵拖網加裝海龜脫逃器(TED),以及在延繩釣漁業使用除痕器、剪線器與圓形釣痕。
◆ 協助APEC會員體針對延繩釣漁業進行評估,並採取措施,以減少捕撈漁業中海鳥意外死亡的情況。
◆ 鼓勵各會員體參與國際監測、管制與偵察(MCS)網路,共同支持消弭IUU。
◆ 支持會員與FAO合作,加強對深海魚類之認識。
二、由海洋資源創造經濟利益
會員應致力達成APEC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的目標,並在產銷鏈的各個階段做好能力建構,以實現海洋資源之經濟潛力
(一)利用、生產與漁獲價值的最大化
◆ 了解養殖對於環境之影響,以建立消費者信心、永續沿海社區環境、永續野生族群以及食物安全性。
◆ 推動美洲水產養殖網路中心,並落實其提議之行動計畫。
◆ 配合國際間漁獲物處理標準與做法進行改善,包括增加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系統訓練。
◆ 建立漁產品之生產履歷制度。
◆ 減少與消弭貪污犯罪,避免損害漁業管理與漁產品之公平貿易。
◆ 在符合FAO生態標籤等標準的前提下,推動漁產品認證等自願性措施。
◆ 減少漁獲丟棄及廢棄物,以使經濟收益最大化。
◆ 研究貿易自由化對各會員體漁業永續發展的影響,並將貿易自由化與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之關係列入考量因素。
(二)貿易便捷化及市場通路
改善漁產品的貿易與市場通路,是讓貿易創造永續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條件
◆ 支持WTO杜哈回合談判,包括漁產品市場進入以及漁業補貼相關之談判。
◆ 加強會員漁業部門之能力建構,俾能及早落實WTO談判結果。
◆ 檢討APEC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與優惠貿易協定(RTA)和其他合作協定內有關漁業與漁產品所做新承諾。
◆ 協助小型漁業及水產養殖產品獲得更多市場通路。
◆ 在符合相關國際法的情況下,避免對於魚類及漁產品採取貿易歧視及貿易障礙。
◆ 確認對於魚類以及漁產品所採取的安全標準均為透明化、無歧視以及基於最佳科學基礎。
三、確保海岸社區之永續發展
體認到天然災害,特別是12月26日發生的印度洋地震與海嘯,對海岸社區的繁榮與福祉帶來莫大傷害,對沿岸受災社區迅速重建工作,將可望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創造繁榮與福祉
(一)海岸整合管理
致力推動整合管理,以滿足社區需求,並維持健康的海洋生態。
◆ 建立宣導管道,增進海岸社區對市民科學的認識與參與,並發揮監測與保護海岸環境等多重功能。
◆ 界定漁民社區之角色及功能,包括婦女在保育以及復育海洋環境之角色。
◆ 鼓勵沿海社區利用淨灘、植樹等活動,以促進環境保育。
◆ 為提升本區域對海洋資源使用與海岸災害問題之解決能力,應鼓勵各會員及區域性的整合管理策略,其中包括透過政府、社區及學術界之合作來推動研究、宣導與教育。
◆ 透過海洋生態旅遊等方式,降低旅遊對於海洋資源以及環境的衝擊。
(二)減災
需增進知識與資訊整合,以改善對災害與氣候變化的預測及整備能力。
◆ 加強協調整合工作,以使各會員、區域與國際社會擔負其應盡職責,致力推動點對點海嘯預警系統。
◆ 因應實際需求,在各會員、區域及國際層級維持並強化處理多重災害的能力,以做好減災工作。
◆ 鼓勵蒐集與分享有關氣候變化影響之資訊,包括海洋水位上升及其對本區域可能之影響。
(三)天然災害之後的重建與管理
須對受災社區盡速重建,以減輕未來災害可能之衝擊,以繁榮海岸社區與改善福利
◆ 為提升海岸社區對未來災害可能發生之準備能力,應加強與APEC緊急應變與準備任務小組之溝通協調,並多加利用國際海嘯警示中心。
◆ 重建水產養殖以及漁撈能力,確保海洋環境及社區之永續。
◆ 調查資料庫的使用情形,以利APEC會員隨時更新與檢視和海嘯相關的計畫、活動之詳細資訊。
◆ 研擬整合性海岸區管理計畫,針對極端事件與天候變化進行預測,並做減災規劃,俾利海岸社區及早因應,減緩衝擊。
2005年9月16日 星期五
2005年6月23日 星期四
IATTC, 2005
2005年5月18日 星期三
APEC FWG 2005, 開始擔任主事國
2004年11月20日 星期六
ICCAT 2004, 暴風雨前
| 這是在ICCAT開始備受壓力的一年 被認定違規 努力舉證說明 從被指責一萬八千公噸到被扣除八千公噸分五年償還 一段辛苦轉型歲月的開端 ICCAT第14屆特別會議報告 |
| 一、前言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近年鮪釣漁獲量每年維持在約5萬公噸,主要捕獲魚種有長鰭鮪、大目鮪、黑鮪、劍旗魚等,作業中之大型鮪釣漁船大約有150艘左右。此次第14屆特別會議於2004年11月15-21日於美國紐奧爾良舉行,本次會議計有32個會員與會,此外有17個國家、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以觀察員身分參加本次年會。漁業署由沙志一副署長領軍,其他成員包括漁業署陳玉琛副組長、蔡天享科長、黃向文技正、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何勝初執行長、夏翠鳳組員、臺灣大學許建宗教授、高雄大學高聖惕副教授、及鮪魚公會業者代表及事務人員。 本次會議主要議題包括大目鮪多年保育計畫、黑鮪、鯊魚、旗魚類之保育案、檢討合作會員合作狀況等。由於日本提出正式文件指控我大西洋漁船涉及計畫性大規模洗魚(大目鮪)至印度洋問題,致影響我國合作會員之身分,故我方除於會前與美、加、日、歐盟雙邊會議提出說明外,並於會中提出正式文件澄清。 二、會議經過 本次會議最後通過16項重要保育管理建/決議案,其重要議題之討論過程及結論概述如下: (一)大目鮪魚種配額 日本提出書面文件指控我國涉嫌洗魚,其行為涉及未回報(unreported)及非法行為(illegal),包括指出日本扣押二艘運搬船,涉嫌偽報資料給水產廳;並偽報資料包括假造漁獲洋區和藉用他船船名等從事洗魚,並有假冒中國船名者。自2001年至2002年臺灣印度洋漁船數增加很少,但大目鮪的捕獲量卻倍增,而且單位努力漁獲量在各國都呈現下降之際,唯獨臺灣顯著上升;且大目鮪和黃鰭鮪的比例,日本是3:2,臺灣卻是2:1;另長鰭鮪漁船有大量大目鮪捕獲量,其中最不合理的是一艘30年船齡之長鰭鮪船卻報告有超過200公噸大目鮪漁獲,推估認為我國大西洋大目鮪超捕量達18,000公噸,此舉影響資料品質以及資源評估甚鉅。 各國對日本報告表示肯定與感謝,並紛紛指責我國漁船洗魚行為,南非作證說我國漁船在南非整補的長鰭鮪漁船都是空船,甚至在印度洋作業的漁船也都沒有漁獲。歐盟表示這是整個委員會的問題,不單是少數國家的問題而已,甚至會危及我國的合作地位,應要求臺灣說明如何處理後續狀況。 我團團長發言表示我國對於隆運號及Suruga No.1運搬船事件同感震驚,並已參考日本資訊調查對於其中10艘處分吊扣漁業執照三個月。至於印度洋作業船數改變很小,但大目鮪漁獲量卻大增部分,我團說明我國近年長鰭鮪船有轉移為捕撈大目鮪之結構性改變,其主要原因為長鰭鮪價格下跌所致。印度洋大目鮪與黃鰭鮪比例改變係因漁業型態改變。有關日本對我國洗魚數量之估計部分:我國回應印度洋超低溫漁船大目鮪年漁獲量每船約200公噸及長鰭鮪船混獲大目鮪量每船40公噸應屬合理,經分析約10%印度洋船超過此標準,估計共約有4,000公噸,可能原因有該年漁獲量好或洗魚結果,但須進一步調查。為防止個案從事洗魚,建議加強國際合作,尤其公海轉載必須納入嚴格管理。 歐盟遲至會議結束前二天始提出大目鮪四年保育計畫草案,重點包括設定主要國家之四年配額;針對菲律賓、中國以及我國設定船數限制;針對所有漁業設定一禁漁區及禁漁期;要求漁獲季報以及資料提供等等,我國配額部分,雖有國家表示將刪減我國原有之16,500公噸配額及刪減船數至80艘,幾經我團會外與主導本案之相關國家協商爭取,終維持在歷年來配額,未如其他漁業已發展國家如歐盟與日本遭到削減。至於船數部分,經協商後爭取維持在98艘。該案經過折衷後,最終之大目鮪配額分配提案修正後主要內容包括: . 設定2005-2008年共四年之各主要捕撈國配額,包括我國16,500公噸; . 設定國家船數(中國45艘、菲律賓8艘、我國98艘); . 2005-2007年倘有超捕/少捕應在未來兩年調整; . 中國超額捕撈須在2005-2009年每年償還500公噸; . 我國超額捕撈及被控洗魚致超額部分共8,000公噸,須在2005-2009年償還8000公噸,每年1,600公噸; . 漁獲量少之國家漁獲限額限定在2,100公噸; . 針對圍網設定禁漁區、禁漁期; . 應建立詳盡之資料提報體系,觀察員涵蓋率應達5%。 (二)黑鮪保育管理 主要討論有關黑鮪未來年度的研究計畫,包括在2005年舉行2-3天的東大西洋和地中海黑鮪系群資料準備會議,以釐清該黑鮪系群漁獲量和養殖資料取得問題,日本表示歡迎並願意在2005年4或5月舉辦該會議。此外,並通過有關黑鮪捕撈體長限制決議、黑鮪養殖規範決議以及有關設定黑鮪禁漁區案等議案。 (三)南大西洋長鰭鮪保育管理 本小組由南非主導,日本及歐盟對於2004年度未按2003年決議辦理召開南大西洋長鰭鮪四國配額分配會議以及我國資料提報表達質疑,第三魚種小組主席解釋沒有召開的原因,純係時間及安排問題。對於南大西洋長鰭鮪,由南非提出管理建議案,內容主要為對北緯五度以南的長鰭鮪系群在2005年和2006年的年度漁獲限額設定為最近一次評估的最大持續生產量30,915公噸,當2005年年會所報告的2004年捕獲量超過此一限額部分,應從2006年的限額當中扣除等等。該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終將最大持續生產量定為30,915公噸,由各國共用,對於年漁獲量少於100公噸者不得超過100公噸,日本為大目鮪漁獲量的4%。對於未用完之配額不得轉移,若2004年或2005年總量超過30,915公噸,則需要召開期中會議,並依據配額分配標準決定配額分配。 (四)旗魚類保育管理措施 美國提出重建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計畫修正建議案以及大西洋鯊魚資源保育建議案。主要補充有關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計畫修正建議案,以配合2006年的評估檢討。 (五)鯊魚類保育管理措施 美國提出之鯊魚保育建議案在於禁止割鰭棄身。歐盟也提出對案,建議禁止割鰭棄肉及其交易,歐盟的建議遠較美國嚴格。巴西、歐盟、南韓、中國、納米比亞等國表示支持美國提案。日本及加拿大認為鯊魚保育尚未達禁止交易階段。目前應尋求在資料蒐集和其他相關議題的合作和幫忙。南韓原則支持,但認為應該修正部分條文。該草案經修正後由加拿大、歐盟、日本、巴拿馬、南非、千里達、美國以及委內瑞拉共同提出。韓國原堅持應將原「要求(require)漁民完全利用鯊魚」中強制性之「要求(require)」改為「鼓勵(encourage)」之柔性字眼。歐盟認為不可為割鯊魚鰭背書,美國亦認為韓國說法將削弱本決議案,經過多方討論後保留原有文字。 有關鯊魚割鰭棄身的決議案通過後將會影響遠洋鮪釣漁船之作業,而且倘在ICCAT通過後,預期其他洋區國際漁業組織亦將跟進,此趨勢將擴展至三大洋,對我國漁業將有相當程度影響。 (六)我國合作身分案 由於日本提出我國大西洋作業漁船洗魚之指控,歐盟認為倘有違反ICCAT的保育規定,依據03-15貿易措施,應該給予認定(identify),而且依據03-20「合作會員資格」決議案,應該取消(revoke)合作會員的身分。歐盟認為臺灣對於違規漁船僅處分三個月實在太輕,根本不相稱,應該要採取有嚇阻作用的措施。 加拿大、美國也認同。日本再度發言表示中華臺北的獨特性,倘被認定,將被撤銷合作非會員身分,則將馬上失去配額,無法提報白名單,隨之喪失在大西洋作業權益,實在過於嚴重殊不公平,所以應該給予一年觀察期。中國、萬那杜表示支持,惟亦要求臺灣應提出有配套計畫表達具體改善的方向。 我方代表復說明我國擬申請更新合作身分之立場,包括(1)我國已經採取許多管理措施,包括提報資料,派遣科學家參加資源評估會議,與日本合作推動回籍計畫;(2)對於兩艘運搬船之我國籍船涉及洗魚案進行調查,也已經對於11艘漁船採取處分措施;(3)為了防治洗魚措施,也將加強管理,並提出12點努力方向,包括繼續執行VMS監控、科學觀察員、港口採樣措施、強化公海轉載之監控管理、加強漁獲統計文件核發、確保長鰭鮪船未獲核准不得轉作大目鮪船、繼續執行漁獲每月速報及週報制度、預先調查不正常漁業活動徵兆之漁船、加強與市場國交換貿易資訊、與各國合作消滅殘存之IUU船、調查超量捕魚之數量及擬定償還超捕量計畫、擬訂過剩漁獲努力量之調整計畫。 經過討論後,大會決議認定(identify)我國,但維持我國的合作會員身分,也將去函我國要求採取嚴密管理措施,並要求於下年年會提出報告。 (七)統計證明書 有關歐盟提出【檢視統計證明書之工作小組會議】,希望開會檢討並改善統計證明書制度,簡介建立一個工作小組審查現行的統計監控計畫。希望改善現行之制度,能夠配合市場之狀況。藉以打擊IUU漁業,日本表示支持,並願意於2005年4月主辦此會議,希望各國在3月前提供意見,本案經討論後通過。 (八)IUU名單 由於聖文森被日本目擊違規作業之四艘漁船,包括一艘24公尺以下的小船,經討論後將三艘24公尺以上漁船列入黑名單。 至於日本提出文件要求將三艘漁船(Suruga No1.涉案的Ocean Dimand, Madura 2, Madura 3)列入黑名單,由於日本尚無充裕時間查證,故無法列入黑名單。 (九)討論各國履行ICCAT配額管理狀況 日本表示中國也有超捕的狀況,中國對超捕表示歉意,表示已採取防制措施,願意以五年時間扣回來。日本提議由委員會致函給中國,要求改善連續三年超捕大目鮪之情況,加拿大表示支持。美國進而表示應依據03-15貿易措施決議案,致函中國給予確認(identify)不遵守ICCAT保育管理措施。但遭中國強烈反對,歐盟也認為中國已有意改善,故不採取進一步動作。 (十)海上轉載 本次會議由歐盟、日本、韓國提出三項草案,日本認為應該透過觀察員監控運搬活動。歐盟強調船旗國管轄權,應該只准在港口以及專屬經濟區內轉載,禁止公海轉載才具監控力,觀察員應該派在漁船上而非運搬船上。韓國則認為應要求漁船船旗國應通知委員會有關海上轉載行為,以及由ICCAT建立運搬船白名單,韓國不認為觀察員能發揮效果。 中國支持日本提案,並反對禁止公海轉載,因為禁止公海轉載將增加成本。美國、巴拿馬、我國均支持日本提案。 日本表示運搬船多為日本公司經營,也初步與運搬船船旗國巴拿馬諮商過,日本保證可以執行,也表示本計畫係由漁船船旗國支付觀察員費用,並不會增加ICCAT支出,並再三強調本問題的急迫性。但韓國、歐盟仍有所質疑。南非支持歐盟提案。 經過多方協調,由美、加、歐盟、日本共同提出整合之新案,要求相關國家先執行實驗性海上運搬船管理計畫,並將結果送交2005年年會,倘仍未能有效管制,將於2005年禁止海上轉載。 但中國仍表達不能接受禁止海上轉載,韓國也認為我國洗魚案顯示運搬船未妥善管理成為漏洞,但應有其他可行方式,同意透過實驗性計畫管理運搬船,而且所有運搬行為都應該被監督,不僅是延繩釣漁船,但反對禁止海上轉載。 經過相當激烈之討論,主席以及中國原希望修正文字讓本提案通過,但歐盟仍不同意。鑒於各國意見分歧,主席最後只有宣佈放棄,並將原有之歐盟、韓國、日本三項提案保留到下年度會議討論。 (十一)其他未通過提案 【有關蒐集資料系統之問卷調查】、【有關配額超捕及少捕之管理】、【有關科學觀察員涵蓋率】、【大型漁船之定義】、【解釋疑義之委員會決議】等提案因有國家反對或討論時間不足而未通過或延至明年度再討論。 三、未來努力方向 (一) 就會議中折衝後的最後結果觀之,包括:(1)雖然日本及歐盟大目鮪配額遭到刪減,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仍維持原有之16,500公噸;(2)我國大西洋大目鮪作業船數仍維持實際作業船數;(3)連同過去數年所超用配額4,000餘公噸,加上可能的洗魚量(4,000公噸),最後大會接受我應於2005年至2009年期間分五年攤還該8,000公噸,而非日本指控之19,000公噸至22,000公噸;(4)大會最後未依據合作會員審核標準立即取消我國合作會員身分,仍續予我國一年合作會員地位。以上成果,我代表團已充分引據資料及法條,運用既合作又競爭的國際關係,在會議中努力維護我國最大權益之事證。 (二) 本次ICCAT年會的結果給予我國很大的警訊,必須在未來一年內採取明確而且有效的管理改善措施。努力方向如下: 1. 業者必須自律,臺灣會有超捕行為,主要是臺灣民間不顧政府勸阻在過去幾年投資建造FOC外籍漁船,使國際間強迫要求臺灣辦理外籍船回籍計畫,使得我國籍漁船對於配額量需求大幅增加,對此,美國也在三邊會議中表達臺日嚴重關切部分臺灣資金轉投資中國以及建造小船。 2. 積極採取必要之減船措施,包括將大目鮪配額轉為ITQ(個別可轉讓配額),並配合指定休漁的方式,鼓勵部分業者休漁。 (三) 未來一年應採取之強化管理措施,包括: . 繼續執行漁船監控系統計畫 . 增加船上科學觀察員部署的涵蓋率 . 在海外港口或終點港實施部分漁船之小規模抽樣計畫 . 嚴格審查海上轉載之漁獲量 . 嚴格控制漁獲統計文件之核發 . 確保捕撈長鰭鮪漁船未捕撈大目鮪 . 捕撈大目鮪之漁船每月報告捕撈之數量,以確保不會超出配額量。 . 詳細調查捕撈鮪魚的活動,並且當已經查出任何不尋常的訊號時,將進行徹底的調查,倘有違規行為,將依規定嚴懲。 . 緊密的與輸入或市場國和卸貨國保持合作,特別日本和美國,以使在鮪魚的貿易上能夠有利的交換資訊。 . 與所有國家緊密合作,以消除賸餘之IUU漁船。 (四) 2004年ICCAT年會經多方斡旋,國際間體諒臺灣特殊情況,給予臺灣一年觀察期,在此期間,政府必須採取具體措施,業者也應該採取配合行為,希望能在一年後讓國際間重新接納承認臺灣為保育漁業資源的國家。今後這一年,對於違規漁船加重處分的規範勢所難免,業者必須充分理解與配合。 |
2004年6月29日 星期二
東南太平洋劍旗魚會議
| 這是個看似多邊 其實挺雙邊的會議 我們算是去捧人場 不知道後面還有沒有繼續開啊! 第四屆東南太平洋劍旗魚保育及管理多邊合作諮商會議概況 |
| 一、前言 1991年由於智利漁民對於歐盟漁船在公海捕撈跨智利經濟水域內洄游的劍旗魚產生不滿,使智利政府下令禁止歐盟漁船進港卸魚,由於智利政府單方面制訂並強制執行有關高度洄游魚種漁獲物違反保育等相關規則,忽略這些漁獲物為公海捕撈之事實,引起歐盟不滿。 為此,歐盟與智利政府便進行多次的雙邊會議。自 1995年起,歐盟與智利政府分別於在1995年12月及1998年5月在智利首都聖地牙哥舉行兩次會議,於會中雙方進行科學資料的交換。 為解決問題,雙方續於 1999年6月及9月與智利政府進行兩次會議,期待以多邊協定的方式達成東南太平洋劍旗魚資源保育之目標。依據雙方 2001年1月25日 之起草會議架構,包括聯合漁業研究計畫、科技合作及多邊合作等三個方向。第一屆會議於 2001年5月在智利聖地牙哥召開,第二屆國際諮商會議則於2002年7月11至12日於布魯塞爾舉行。 依據第二屆會議建議,歐盟於 2004年3月29日 及 3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第三屆東南太平洋劍旗魚多邊諮商會議,歐盟除續請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CPPS(Permanent Commission for the South-Pacific)及IATTC(Inter 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參加外,並邀請在東南太平洋捕撈劍旗魚的國家包括我國、日本、韓國、中國等派員參加,惟韓國及中國並未參加。 依據第三屆會議結果,第四屆會議應於 2005年於智利舉辦,歐盟為促成中國及南韓參加,特安排於IATTC第73屆年會後,於6月27至28日於同地點舉辦,我國指派黃鴻燕簡任技正率黃向文技正及對外漁協 顏丞君秘書於IATTC年會後續留當地與會。 二、會議經過 首日會議於 6月27日 早上 9點30分召開,出席國家包括智利、祕魯、歐盟、西班牙、日本、我國及IATTC與CPPS兩國際組織,共計二十餘人,南韓及中國仍未派員與會。會議由歐盟Mr. Cesari開場,渠歡迎各國代表遠道與會,並由歐盟科學家Dr. Mejuto擔任科學工作會議之主席。 (一) 各國漁業報告 除 IATTC科學家Deriso僅提出口頭報告外,其他國家包括日本、智利、我國、歐盟及CPPS均提出書面報告並進行口頭簡報,我國由黃鴻燕簡任技正提出報告,並回應相關問題,以下扼要說明簡報內容:
其資料蒐集以經濟水域為主,漁業種類包括沿近海流網漁船以及延繩釣漁業,流網漁船高峰期曾有 500艘船,近年由於勞工短缺等問題,已少於100艘,延繩釣漁船則約20艘左右,漁獲量也從7,000公噸的高峰期下滑,目前主要港口有生物性採樣計畫,並在2001年開始採用觀察員以蒐集更多成長、性別等漁獲資料,俾建立資料庫。
由黃簡任技正報告我國東南太平洋劍旗魚漁業概況,說明劍旗魚主要由鮪延繩釣船漁船意外捕獲,早年由於以長鰭鮪為主,意外混獲量低, 2002年前後因為作業船增加,相對劍旗魚漁獲量增加至3,000餘公噸。之後因為配額限制、相對限制漁獲努力量,所以2004年漁獲水準下降。
|
2004年6月22日 星期二
WCPFC PrepCon 2004
| 「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籌備會議」情形概況 |
| 一、前言 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籌備會議(Preparatory Conference)」於本(2004)年6月19-23日於印尼峇里島召開,包括遠洋捕魚國、該區域沿岸國等二十餘個國家及領地等派員參加。我國由漁業署組長蔡日耀率團、成員包括漁業署、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鮪魚業界及有關學者等出席本會議。 會議援例按議題性質區分全席大會、第一工作小組(委員會組織架構、預算)、第二工作小組(科學)、及第三工作小組(MCS)會議,重要議題包括委員會秘書長遴選程序、第一屆委員會會議議程、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委員會組織架構、財務、預算分攤、委員會科學事務安排、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規定、漁船標識規定等。另日本於會議中提出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亦有所討論。 二、會議概況 (一)籌備會議開幕 1. 由籌備會議主席Michael Powles說明本屆會議優先處理的幾個重要議題及時程安排。紐西蘭則代表公約存放國提出公約簽署批准現況報告,表示公約將於2004年6月19日生效,目前已有十四國批准或加入公約。 2. 各國致開幕詞,其中斐濟代表FFA表示目前公約批准國皆為FFA會員國,鼓勵其他國家儘速批准或加入公約,並表達堅持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應加重漁獲量費比例的立場;日本重申對本區域圍網fishing capacity持續擴張的關切,建議另外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而萬那杜對其國籍漁船屢被稱為FOC漁船,提出語氣甚為強烈的辯護,表示這些漁船皆取得FFA的good standing,並在FFA體制下有良好的管理,並非FOC漁船;我方發言表示願就漁撈能力管理與各國合作,重申所有會員在公海登臨檢查機制下應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他致詞國家包括中國、韓國、巴紐、法國、菲律賓、密克羅尼西亞、新喀里多尼亞、歐盟、印尼、庫克群島、美國等。 (二) 秘書長遴選程序 3. 主席提出秘書長遴選時程的二種方案,一為現在即應開始所需要的過程,或等到委員會首屆會議再開始遴選。對於遴選方法,建議組成遴選委員會,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 4. 各方雖認同秘書長遴選乙案之迫切性,但對主席提議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及對秘書長應具備條件及遴選程序,意見不一,經主席邀集召開團長會議後,最後決定由主席親自負責秘書長遴選作業,遴選方式原則採對候選人評分方式進行且各方皆可參加評分,另安排所有參與方在首屆會議前與候選人面談,再由所有締約方投票決定最後人選。 (三)委員會首屆會議議程 5. 庫克群島代表FFA認為首屆會議應以形式為主,建議刪除臨時秘書處原擬議程草案第七項到第九項(按:有關管理、科學、與IATTC合作),並新增「委員會未來工作的安排」一項。FFA主張獲各方認同,惟韓、日、美等認為依據Rarotonga會議所通過的決議案,首屆會議應該要考慮大目鮪及黃鰭鮪之管理方案,因此最後決定亦將該議題列入議程草案。 (四)委員會組織架構 6. 多數參與方認為紀律(compliance)的議題是委員會迫切的工作,所以應在第一年開始進用Compliance Manager,該建議最後獲得採納,另將觀察員計畫協調人置於Compliance部門下,由Compliance Manager指揮。另究宜由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何者擔任副秘書長為宜,島國與捕魚國有所爭論,經多次討論,最後決定由秘書長來決定,不特別限定為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 7. 有關秘書處職員的酬薪系統,雖韓國及主席等基於與其他國際組織爭取優秀人才的競爭力方面考量,建議採UN系統,惟最後仍採納居多數的島國意見,使用南太平洋區域正在使用的系統(CROP系統)。 (五)委員會初期預算 8. 有關委員會初期預算,經考量委員會初期將執行的工作,概估需150萬至180萬美元,惟未來仍必須依照實際狀況及相關資料作進一步的修正。 (六)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 9. 韓國堅持基本費、國家財富費及漁獲量費比例採10/45/45,會議中韓國多次以期待折衷方案為由,建議該議題暫停討論,最後引起紐西蘭、庫克群島等不耐與不滿。我方雖於會中提議以10/30/60作為折衷方案,亦未獲島國接受。 10. 由於預算分攤公式韓國仍不退讓,主席裁示加開會議討論,但最後因韓國決定撤除10/45/45立場,該原擬加開的會議亦因此無需舉行,韓國並於最後一日會議正式表示為顧及對太平洋島國的友誼,願意放棄對預算分攤公式(budget scheme)所堅持立場,最後大會通過採取10/20/70方案。 (七)科學性議題 11. 有關過渡期間(未來三至五年間)科學委員會運作,決定在每年4月間繳交科學資料,7、8月間開Specialist Working Group (SWG)以及Scientific Committee(SC)會議,九月份提出管理建議,並於12月份召開年會討論。至於科學委員會會議地點,有兩項提案,包括採字母方式輪流或者在FSM總部,最終並未做出決定。有關科學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原則上暫時以適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相關方式辦理。而目前的SCTB 於2005年後所扮演角色,將轉換為SWG下的一個附屬機構。有關SCG3,規劃在本年8月19-21日舉行。 12. 有關加強印尼及菲律賓資料議題,美國、日本、紐西蘭、歐盟及韓國均表達捐款意願,主席總結各國捐款意向,邀我方(我方已於上屆會議後捐2萬美元)及相關國家召開小組會議,決定將現有8萬美元捐款全額從事菲律賓資料改善計畫。 13. 有關北方委員會與北方資源評估議題,ISC角色將會類似OFP,對北方委員會提出科學建議再送至SWG會議,惟今後將另行討論其定位問題。 (八)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 14. 本議題共有日本、歐盟、及FFA提出草案版本,最後決定以已參酌FFA建議修正後之歐盟版本進行討論。討論的焦點包括漁船異動通報、通過公約區域之通報、授權漁船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發現未列入漁船名冊之漁船在公約區域從事捕魚或轉載資訊時,其處置在是否應納入合作的非締約方漁船、有違法捕魚行為漁船或IUU歷史漁船之處理等。 15. 有關漁船異動報告案,原草案規定應於10天內通報,經我方建議應更彈性,最後同意修改為15天。 16. 對於漁船無害通過進入公約水域必須於72小時前通知部分,我方指出可能與海洋法公約通行自由相違,中、美、日等亦認同有實務上的困難,主席因此裁示刪除,惟應另發展check in/out機制。 17. 有關授權捕魚議題,授權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部分,日本與島國有所歧見,最後決定只要是在國家管轄區域外之漁船才納入授權對象之範圍。至提供委員會漁船名冊部分,只要該船是在所屬國籍管轄水域外作業,皆要列入委員會漁船名冊。 18. 有關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部分,由於已決定WCPFC漁船資料將上網公開,因此秘書長不需要再提供各會員國,惟若個別會員有要求,秘書長仍應提供,而整合後之漁船資料(如各國漁船數、類別型態等),秘書長至少需於委員會召開年會前一個月,提供各委員會會員。 19. 另草案中有關打擊IUU規定、對不明船隻之查證及資訊提供方式、有關Cooperating Non-Party規定等,將留至下屆會議討論。 (九)漁船及漁具標識 20. 有關漁船標識部分,其中最重要的規定是要求在公約區域作業漁船應標識國際呼號,惟若無國際呼號,亦可以國際電訊聯盟核予之國碼外加授權執照號碼代替。因該草案原則係參採FAO規定,因此無太多的爭議,最後快速完成草案討論並獲確認。 21. 至於漁具標識部分,因各方皆認為比較複雜,且FAO並未通過統一規定,因此本屆會議並未多作討論。 (十)有關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 22. 大會討論臨時秘書處依據Rarotonga決議所準備之管理方案報告,各參與方皆認同該報中所提出的全部可能方案可以提供委員會首屆會議來考慮。另鑑於中西太平洋的特殊性及大目鮪與黃鰭鮪資源現況已或接近過漁狀態,因此決定應進一步分析各項管理措施以供第七屆籌備會議考慮,並俾使首屆委員會會議能考量就管理方案中採取措施。為此,將請SCG3向臨時秘書處提出上揭之分析建議。 (十一)有關日本提出之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 23. 日本依據Rarotonga決議,提出有關本區域捕撈能力擴張報告,並表示依循1999年MHLC4、2002年PreCon4及2003年PrepCon5等會議決議,已要求各方不增加捕撈能力,經日方蒐集FFA等相關資訊,顯示臺灣人所擁有的漁船數量仍在增加,鑒於這些都是臺灣人經營的FOC船,臺灣政府應考慮減少台籍執照船的船數。我方對日方的報告於會議中立即予以回應澄清,指出我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呼籲相關國合作以凍結漁船數,並進一步指出我維持41艘國籍漁船,並表示已經與相關國家共同努力下,幾乎所有大型鮪釣船己納入管理,目前大型鮪延繩釣不應為焦點問題,不宜與圍網問題混為一談。在中西太平洋作業之圍網漁船依賴區域內之沿岸國經濟水域,未得FFA同意登記,不敢投資建造新船,我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是FFA鼓勵外國人投資漁船當地化政策所致,並強調我政府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後,繼續勸導我業界不再造新船,惟除非相關國家合作,否則不足解決此漁撈能力問題。 24. 日方稍後進一步提案,要求於本年7月12-15日於日本北海道召開有關捕撈能力特別會議,最後經大會無異議通過,日本並表示願意支應開發中島國及印尼各一名人員參加會議所需經費。 (十二)下屆會議安排 25. 決定下屆籌備會議及首屆委員會會議於本年12月6日召開,地點擇定在密克羅尼西亞首府Pohnpei或由密國決定其他地點。下屆會議時程安排,原則為12月6、7日舉行第七屆籌備會議;12月9、10日舉行首屆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延長一日。 三、結語 鑑於WCPFC公約生效在即,及委員會成立後明年即開始正式運作,屆時將通過若干的管理措施,因此我方宜儘速完成公約國內程序,俾於適當時機加入委員會成為委員會會員;另一方面,針對本委員會初期將實施的措施(如漁船標識、漁船名冊等)做好充分的準備。 |
2004年5月8日 星期六
APEC FWG 2004, Chile
| 亞太經濟合作會「漁業工作小組第十五屆年會」及「漁業工作小組與海洋資源保育小組第四屆聯席會議」 |
| 一、前言 亞太經濟合作會(APEC)漁業工作小組(FWG)第15屆年會於2004年5月6日至9日於智利舉辦,其中5月8日為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MRC)與漁業工作小組之聯席會議,與會者包括澳洲、加拿大、智利、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墨西哥、秘魯、俄羅斯、臺灣、泰國、美國及越南等15個會員國以及APEC秘書處、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糧農組織、南太平洋常設委員會(Permanent Commission for the South-Pacific;CPPS)等共約四十餘人。我國代表團由漁業署謝大文副署長率同國立臺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資源管理研究所及漁業署等相關人員參加。 二、過程 (一)漁業工作小組會議 1.漁業工作小組策略方案等一般性事務 首先由智利代表地主國致歡迎詞及主事國(美國)代表Tinkham感謝智利主辦本會議。接續由各國發表開幕聲明,澳洲特別建議考量合併FWG及MRCWG兩個工作小組,也呼籲加強阻止非法、未交報告、未受管制(IUU)等。加拿大指出以漢城海洋宣言、水產品貿易及食品衛生安全等為其施政重點。日本提到IUU、意外捕獲、圍網能力擴張是近期的重要議題,智利、墨西哥、祕魯等中南美洲國家都認為應共同努力解決IUU。我國說明我國漁業發展概況、未來漁業政策及與國際間漁業合作關係等。 接續由APEC秘書處項秘書代表說明APEC過去一年來的重要會議結論,並提醒辦理計畫的會員應依期限繳交計畫進度報告,包括要求各會員提交計畫必須有三個國家共同提出。至於有關以APEC代表參加FAO COFI會議案,秘書處正在建立制式化標準。美國重申因為COFI會議討論涵蓋廣泛,應由FWG主事國代表說明APEC FWG近況。因此,與會各國同意由主事國提案至資深官員會議,要求由FWG主事國代表APEC參加FAO相關會議。 2.策略方向 由加拿大簡介策略方針草案,加拿大表示經由本架構流程圖,能夠對於FWG與APEC之間的聯繫更為明確,該策略架構經討論後通過。 3.海洋漁業管理 (1)IUU漁業之管制 美國表示已大致完成其國家計畫。加拿大、印尼、日本也表示正在進行。主席表示FAO完成乙份指導守則,日本再次提出在WCPFC第六屆委員會籌備會議中所提出有關臺灣在中西太平洋增加圍網漁撈能力之文件作為參考資訊,我國表示已與日本合作解決有關IUU問題。 有關船旗國、市場國責任方面,數國認為應加強MCS,部分國家已經禁止IUU漁船進港卸魚,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措施也扮演重要角色。 對於IUU問題,我方表達目前有區域性組織更適合討論具體的管理措施,在此可廣泛性的交換意見,加拿大則認為能力建構也相當重要。 (2)漁撈能力縮減 加拿大表示面臨資料建立的問題,所以還在研擬;韓國表示近年已進行多次漁撈能力縮減計畫;美國認為對於漁撈能力的定義或許還有討論空間;日本認為中西太平洋圍網能力擴張相當嚴重。 (3)混獲物 主席說明CITES利用貿易措施對於部分鯊魚、海鳥及海龜進行保育管理,美國說明鯊魚保育管理計畫的執行進度。智利表示在海鳥保育國家行動計畫方面已接受FAO以及國際保育團體的協助。泰國略為說明有關ASEAN的共同策略以及SEAFDEC進行的相關保育計畫。日本對於部分國家進行鯊魚割鰭棄身的方式不表認同,並認為海龜計畫較為複雜,應該透過生態系統方式評估。美國提及已通過乙份混獲管理策略,在大西洋利用圓形鉤以避免意外捕獲海龜的研究成效明顯,願意與各國交換資訊,日本表示計畫在北太平洋進行推廣,美日鼓勵各國參加FAO相關的技術諮商會議。 4.水產養殖 本階段討論議題包括水產養殖發展的挑戰與契機、水產品安全標準、環境衝擊以及漢城海洋宣言之實踐等等。智利、加拿大及美國等均說明目前養殖漁業所面臨問題。韓國表達希望能考量對生態環境保護及水產養殖疾病管制。日本強調食品安全。我方則表達水產養殖疾病的問題相當複雜,應該採取更有效措施避免疾病散播,加拿大也表示水產養殖品的貿易過程應小心防範疾病的傳播。 5.貿易及投資自由化 美國說明最近FAO貿易次委員會討論的內容,FAO也計畫與CITES就生態標籤(eco-labelling)議題訂定MOU規範水產品貿易。加拿大等國對於生態標籤持保留的態度,日本、韓國、泰國、墨西哥及我國紛紛發言認為生態標籤應有更透明的標準,不應該成為貿易障礙。 6.計畫進度 智利說明有關生態系統為根據之方法(Ecosystem based approach)計畫內容。美國說明鯊魚保育延續性計畫,墨西哥、香港及我國等均表示願意支持這類計畫。至於祕魯所提出的深海漁業資訊計畫,加拿大則表示應注意與現有計畫之重複。 由於各國計畫形式均為草案,主事國要求各國應依APEC要求完成,於6月30日前送交主事國,主事國會將計畫轉請各國排序,並於7月22日完成,俾於七月底前向BMC提交完整計畫。 兩項計畫之進度報告中,美國說明其執行食品衛生安全訓練計畫概況,希望各國能積極參加;越南則說明其沿岸漁業管理計畫等進度。 7.閉幕 漁業工作小組通過會議報告等文件,惟聯席會議記錄尚未出爐,因此,主席裁示將於近期內,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送給各會員國確認。加拿大提出建議在下年度中,繼續與MRC共同舉辦聯席會議,至於下屆(第16屆)會議地點未能於本次會議中決定。智利提議由臺灣接任新任主事國,獲無異議通過。我團感謝智利的提議與各國支持,並將為推動FWG的目標而努力。美國表示其任期將至下次會議前,並另向我國表示擬於本年10月訪臺就主事交接事宜進行意見交換。本次會議在主事國及地主國致閉幕詞後圓滿結束。 (二)漁業工作小組與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聯席會議 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及漁業工作小組主事國感謝智利的接待及各國的參與。即由MRC主事國說明流程,並依議程討論: 1.策略架構方案 由加拿大簡報漁業工作小組之策略架構,巴布紐亞新幾內亞簡介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之策略架構,內容包括投入(input)、策略方向(strategic direction)、政策面(policy agenda)、計畫提報(project delivery)、結果(outcomes)。部分會員國提出文字修正,另有部分國家建議應有一份共同的策略架構案,加拿大認為目前兩工作小組尚未規劃合併,倘有共同之策略架構,會促使APEC質疑兩小組之同質性過高,故仍分列為兩份架構。 2.第二屆海洋部長會議 由於第一屆海洋部長會議決議由印尼辦理第二屆會議,故印尼代表提案在2005年於印尼舉辦該項會議。雖有韓國支持,但許多會員對於該會議內容不清楚以及前次會議的決議仍在檢討為由,不認為應在短時間內召開第二屆會議,而擱置此提案。 3.2005年共同計畫 為加強兩小組之效率及聯繫,加拿大提案對於各國執行漢城海洋宣言進行評估,並建議建置APEC海洋議題網站,惟秘書處表示參酌其他工作小組的經驗,後續管理的經費來源有困難,對本案持保留態度,故提案無結論。 4.FWG/MRCWG共同刊物 有關MRCWG、FWG共同出版特刊案,先由我團代表邱文彥教授報告MRCWG刊物之籌辦狀況,FWG主事國對於過去無法提供FWG相關資訊表示抱歉。邱教授表示將維持現有方式,未來再考量是否納入FWG相關訊息。 三、心得與建議 由於智利擔任地主國,對於各議題準備相當完善,泰國、日本、韓國多由新人與會,發言踴躍,使得會議氣氛熱絡。然鑒於APEC是論壇性質,使得許多議題的討論僅止於意見交換。而能力建構仍是APEC漁業工作小組待加強之處。 由於我國在今年度接任為FWG主事國,未來如何加強各會員的聯繫、對於議題的深入參與以及透過計畫推動各會員之間的能力建構將是我國應該思考的重要方向。 |
訂閱:
文章 (Atom)
台灣的海洋公民科學
海洋公民科學 提到台灣的生態公民科學,許多人首先會想到路殺社,或是龐大的觀鳥社群。然而,相較於陸地的易接近性,海洋領域的公民科學充滿了挑戰。在這片廣袤的藍色世界中,規模最大的公民科學行動或許是由Ocean Conservancy發起的國際淨灘倡議(International C...
-
"評鑑",總是件讓每個單位戰戰兢兢的大事 經過漫長的準備,正式在2014年11月5日上場 感謝諸位委員們的真知灼見,都是我們成長的動力 也希望能在師生們合作下逐步落實。 以下分享本日的行程紀實,感謝師生同仁的協助配合。 特別是許多業界代表、校友、學生們參與晤談...
-
這是個看似多邊 其實挺雙邊的會議 我們算是去捧人場 不知道後面還有沒有繼續開啊! 第四屆東南太平洋劍旗魚保育及管理多邊合作諮商會議概況 一、前言 1991年由於智利漁民對於歐盟漁船在公海捕撈跨智利經濟水域內洄游的劍旗魚產生不滿,使智利政府下令禁止歐盟漁船進港卸魚,由於...
-
自從 2002 年阿瑪斯油輪擱淺事件後,政府將 1 月 14 日訂為「台灣海域受難日」,當時幾位重要官員皆因此事件請辭,當時相當受關注,想必相關單位應有針對船舶擱淺及油汙外洩有相關檢討及防治機制的建立。 由今年三月發生的擱淺事件便可檢視我們是否有足夠應變措施,前一天才發生澎湖船支...